1、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冬季供热正常运行,加强采暖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热户(简称用热户)交费、居民用热户所在单位报销采暖费、供热单位收缴采暖费的行为。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采暖费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采暖费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采暖费交纳与收缴应当遵循谁用热谁交费、谁供热谁收费的原则。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采暖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和计算方法收缴采暖费。 第六条 居民住宅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房屋所有权
2、人或公房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第七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市、区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第八条 居民用热户所在单位包括在沈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第九条 采暖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规定执行。实际居住的建筑面积低于其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居住的
3、建筑面积报销采暖费;超出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采用电、燃气等非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户,所在单位可以将采暖费按照其采暖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发给本人。第十条 供热面积及房屋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采暖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民住宅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且有采暖设施的,其供热面积按照室内使用面积确定;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二)非住宅房屋室内
4、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三)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公共用房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8元的居民供热价格确定其采暖费;(四)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其采暖费;(五)对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实际供热天数确定其采暖费;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向用热户和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停供手续费、恢复供热费和停供期间的采暖费。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陈欠采暖费的举证责任,向用热户或其所在单位提供陈欠采暖费的
5、有效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取陈欠采暖费:(一)“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二)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的,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三)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其它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四)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的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
6、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五)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用热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由用热户所在单位交费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其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进行重复确认和拒绝收取当年用热户的采暖费。(六)有陈欠采暖费的房屋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能够提供欠费主体等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房屋再次转移,本次出让方没有陈欠采暖费的,供热单位不得拒收新用热户采暖费。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热户所在单位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其当年采暖费,不得停止给其供热。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可以采取
7、走收到户、设立收费厅、委托金融机构代收方式收取采暖费。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
8、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