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建设,提高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质量,加速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是为了规范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量,加速临床药师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临床药学健康发展,优化药物治疗结果,提高医疗质量。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按照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培养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临床用药水平。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建院十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教学组织、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教学设施和专业实践临床科室。
(一)专业教学组织
1.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建设,主管院长负责,成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医院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与协调工作。
2.医院已配备5名以上专职专科临床药师,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
3.设置2个以上专科培训专业,并成立带教组,负责学员临床实践学习。
4.医院建立临床药师制,建立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培训基地主任应由药学部主任或者分管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二)专业师资队伍
1.培训基地主任应具有较丰富的医院药学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带教临床药师与带教临床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专科
临床用药经验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3.带教临床药师应具备带教师资资格。
4.带教师资与学员构成比合理,带教药师与接受培训学员比原则上为1∶2。
(三)专业教学设施
1.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教学条件:有适宜的课堂教育的教室;配备有电脑设备,临床用药信息软件系统、文献检索系统等。
2.有相关药学专业书籍,具有能满足临床药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
3.具有医院临床信息查询及相关的医药学数据库联网功能。
4.制定有详细的学员临床实践学习计划和实践培训大纲,有临床实践管理小组和适宜、有效的管理制度。
5.提供学员必要的食宿条件。
三、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批与撤销
(一)申报卫生部临床药培训基地以自愿为原则,卫生部医政司接受基地申报与与资格审批。
(二)申报资料包括:医院资质、组织结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审核评审程序:分为提出申报、资料审查、评审和审批4个步骤。
1.申报医院提交申报表,经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临床药师制和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
2.临床药师制和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由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查。
3.由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医院进行集中答辩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的报卫生部批准。
(四)经批准的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颁发《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后重新复核。培训基地应在认定有效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报。
(五)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基地的督导检查。
(六)培训基地变更培训专业、变更带教临床药师、增加或者减少培训专业招收学员名额等,应提前6个月向临床药师制和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交相关背景资料和相应材料,经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批准。
(七)培训基地的整改与资格的撤销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限期整改:一年未招收学员;招生少于应招生数量的50%;未按照临床药师培训工作规定和流程实施培训。
2.连续两年未招收学员的培训基地,按自动退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处理。
3.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四、培训模式
临床药师培训属岗位培训,应当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原则。
(一)临床药师培训模式应突出临床药师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岗位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能力。
(二)临床药师培训带教组由专科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各一人组成,以临床药师带教为主。
(三)学员选送到培训基地接受规定时间的脱产学习。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
1.卫生部医政司主管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并设立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
2.中国医院协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受卫生部委托,负责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
3.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成立临床药师制和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
4.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与发展方向、规划、工作模式、培训模式、评估考核体系等咨询、指导、宣传与监督工作。
六、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与考核管理
(一)招收学员的条件
1. 高等医药院校5年制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
2.具有5年制临床药学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1年以上;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
3. 自愿从事临床药师工作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践的,年龄在40岁以下,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工作。
4. 学员结业后,选送医疗机构应能确保其从事专职临床药师工作。
5. 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以下、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二)培训基地招生人数
1.每个带教组招2名学员,经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增至3名。
2.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院药师作为学员参加培训。
(三) 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公示
每年经审核确认的培训基地、培训专业及招生名额,在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网站上公示(网址:www.chinadtc.org.cn)。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招生信息进行招生工作。
(三)招生入学时间
1.培训学员入学时间:每年春季招生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3月31日;秋季招生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培训期6个月的专业,1年可招收两期学员。
2.培训基地应当在开学前2周完成招生工作,并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登记表”,上报临床药师制和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有问题者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回复。未经备案的学员不能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四)学员考核办法:学员完成专业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办法按“临床药师培训学员考核方案”(见“卫生部临床药师规范化专科培训资料汇编)组织实施。
(五)学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授予:学员按规定完成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计划,并经考核合格者,授予“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七、带教临床药师培训管理
(一)临床药师接受师资培训是为了培养带教药师的教学能力,保证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带教临床药师基本条件
1.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具有药学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从事专科全职临床药师工作2年以上。
3.经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并经师资培训基地学习,取得“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
4. 热爱临床药师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三)带教临床药师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
以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为主的带教方法与带教能力为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床边教学、点评修改作业、主持病例讨论、理论与临床案例考试题目设计以及组织实施管理能力等。
(四)带教临床药师培训考核
1.带教临床药师完成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办法由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另行制定(见卫生部临床药师规范化专科培训资料汇编)。
2.已取得带教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但连续2年未实际从事带教工作的,需经过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核评估或重新培训,合格者方可重新进入带教岗位。
3.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院学员。
4.学员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授予“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
2.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登记表 3.年度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统计表
4.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调整培训专业申请表 5.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临床药师培训登记表
附件1
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
申 报 表
医院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信箱
二○一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由三级甲等医院自愿直接申报。
2.“医院负责人”栏中应填写:申请医院主管院长;封面联系人填写:药学部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封面上的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请填写联系人的。
3.“临床药师培训专业设置与培训计划”请用附件形式另行附上。本表中只填写要点,内容应简要介绍:设置的培训专业名称、招收学员人数、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方式等。
4.“医院基本情况”栏内容应按照“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方案”中对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条件与补充规定的要求填写,并应突出药学部情况介绍,可另附相关资料。
5.表中各栏需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另用附件。
6.申报医院可自行复印附表1:《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登记表》和附表2:《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临床药师登记表》,详细填写基地负责人及各位临床药师及带教师资情况(临床药师和带教临床药师每人填写一份登记表,临床医师不填写)。
7.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同意盖章后报送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联系电话:010-66001003;电子信箱:yaoshi66@或yaoshi66@;联系人:张瑞华、李喜西。
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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