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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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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5.5 道路绿化………………………………………………………… 5.6 其他交通设施…………………………………………………… 6 市政工程………………………………………………………………… 6.1 供水工程………………………………………………………… 6.2 排水工程………………………………………………………… 6.3 电力电信………………………………………………………… 6.4 供热工程…………………………………………………………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体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0.3【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郑州市中心城区(一主三区)以外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0.4【适用原则】 截止到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尚未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城乡规划和新编制的城乡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1.0.5【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6【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用图标准】 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5【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1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公厕、调压站、环卫、道路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 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11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2400(40m×60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 22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6300(100 m×63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50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40000~70000㎡,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60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2.2.11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2.1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 名称 建筑面积 (万㎡) 用地面积 (万㎡) 备注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 区级艺术中心 (文化馆) 0.6~1 0.6~1 含歌舞剧院。 区级青少年宫 0.5~1 - 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 0.5~1 - 区级养老院 0.7~1 0.8~1.2 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 -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3~0.6 0.4~0.7 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残疾人康复 中心 0.3~0.5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区级人民医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区级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0.5~0.6 -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区级运动场地 - 2.5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区级公园 - 10 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3.3.2【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3.4【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 托幼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3.5【中小学校运动场地】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 小学应设置2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60m的直跑道,中学应设置3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旧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3.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于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地区宜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 ㎡;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 3.3.7【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3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卫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 3.3.8【文化设施】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4000~6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500~600㎡的文化活动站一处。少于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文化活动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合设置。 3.3.9【体育设施】3~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分开计算面积。人口达到 1000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 ㎡/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 ㎡的标准进行配建。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表4要求执行。 3.3.10【养老设施】达到1万人不足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750㎡;1.5~2.99万人的居住小区,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的托老所一处。 10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宜参照区级养老院标准配建不少于150床的养老院。 3.3.11【居委会】达到3千人的居住组团应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 3.3.12【社区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社区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少于1 万人的居住组团,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进行设置;3~5万人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1500㎡。 3.3.13【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 3.3.14【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 3.3.15【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住宅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3~5千人的居住组团应设置便民店,建筑面积为600~1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1000~3000㎡的便民店。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应设置在组团和小区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 3.3.16【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应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开闭所、变电室、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换站、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中转站、垃圾转运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厕和公交首末站等设施。 3.3.17【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1~3千人的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60~100㎡;3~5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筑面积为100~120㎡;0.5(含)~1.5万人的居住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20~200㎡。小区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毗邻。 3.3.18【再生资源回收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应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3.3.19【再生资源中转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宜与垃圾转运站毗邻设置。 3.3.20【垃圾转运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垃圾转运站,旧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新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5m。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廉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大于1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非机动存车处】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政策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 3.3.23【公交首末站】 3~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城市旧区按1200 ㎡/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 ㎡/万人设置用地。 3.3.24【街道办事处】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2000~3000㎡,用地面积为1000~1500㎡,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 3.3.25【派出所】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派出所,应独立占地。旧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用地面积不小于800㎡;新区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 3.4 实施导则 3.4.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宜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3【组团级社区综合用房实施导则】3000户以下(每户3.2人)的居住组团,社区综合用房应合并设置于住宅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方便居民到达,规划建设标准为: (一)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应按不小于1000㎡进行集中设置。其中,居委会150㎡,社区服务站100㎡,文化活动站45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250㎡、治安联防站3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1000㎡的社区便民店。 (二)达到1000户,不足2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集中应安排以下功能:居委会150㎡,文化活动站30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150㎡、治安联防站2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600㎡的社区便民店。 (三)1000户以下的住宅区不设置居委会,社区综合用房按照40㎡/百户进行集中配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文体活动室和治安联防站等功能。另外,便民店按50㎡/百户进行配置。 3.4.4 【同步建设原则】组团级公配设施应与组团建设同步进行。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公配设施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批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执行。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1.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4.1.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4.1.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以上;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2 建筑间距 4.2.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4.2.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情况除外: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4.2.3 【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4.2.2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m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4.2.3.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4.2.3.1 高度(m)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m) 25 30 35 东西向(m) 20 25 30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4.2.3.2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4.2.3.2 高度(m)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m) 30 35 45 东西向(m) 25 30 35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2.3.3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4.2.3.3 高度(m) 24<H≤40 40<H≤60 60<H≤100 最小距离(m)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2.3.4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4.2.3.4 高度(m) 24<H≤40 40<H≤60 60<H≤100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m) 15 18 20 塔式最小间距(m) 18 20 25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4.2.3.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2.3.5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4.2.3.5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最小控制间距(m)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20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1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最小控制间距 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m;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m。 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m。 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m。 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4.2.4 【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4.2.5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4.2.2和4.2.3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4.2.6 【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录B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4.2.7 【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4.2.8 【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4.3 建筑物退让 4.3.1 【基本原则】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3.2 【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3.2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4.3.2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筑 主要朝向 (m) 低层 6 5 5 多层 9 9 7.5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山墙) (m) 低层 3.5 3 3.5 多层 4.5 4.5 4.5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3.2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m。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4.3.3 【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3.3所列要求。 郑州市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表4.3.3 道路宽度L(m) L>35 35≥L>25 25≥L≥10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建 筑 高 度 H(m) H≤24 15 10 10 6 10 6 24<H≤60 20 15 15 12 15 10 60<H≤100 25 20 20 15 15 15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较宽道路指标要求;在主次干道交口,宜增加5m执行。 (四)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m。 (六)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按照表4.3.3中旧区退线要求执行。 (七)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4.3.4 【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3m,设有底商的不小于5m;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3.2退界距离规定。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m。 4.3.5 【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本规定市政工程章节的相关要求控制。 (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4.1 【一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4.2 【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4.3 【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4.4.4 【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m。 4.4.5 【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4.4.6 【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距离不应少于1m,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大门建构筑物形式进行审定,但大门外缘退线距离不得少于1m。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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