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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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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5号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再加工纤维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利用,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加工纤维,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引导、督促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加工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再加工纤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

3、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生产再加工纤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再加工纤维质量检验业务知识的人员; (二)有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劳动卫生保护制度;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实施清洁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工艺。 第九条禁止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再加工纤维: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且不能证实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 (五)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第十条再加工纤维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逐批次审验供货人的身份证明和货物来源,不

4、得采购来源不明的原料和再加工纤维。 再加工纤维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的原料或者再加工纤维的名称、数量、供货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和从事再加工纤维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再加工纤维的销售数量和流向。各类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十二条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逐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不得对再加工纤维及其原料进行脱色漂白,以防止造成

5、周边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应当使用能够保证再加工纤维正常运输和贮存需要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包装。 再加工纤维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清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地址,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 (三)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再加工纤维的包装内含有小件产品包装的,小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加工纤维。 第十六条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的

6、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并逐批次审验购进的再加工纤维的标识。不得购进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加工纤维。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设备、工具。 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一)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通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9、、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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