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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442714 上传时间:2024-07-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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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点击数:【标题】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9/04【实施日期】2002/10/10【失效日期】(涉及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废止)【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题注】(年月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2、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3、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

4、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港口、

5、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

6、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城市房地产

7、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年后向市和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

8、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五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的所有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十六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市以上重点工程以及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

9、电子档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 第十八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接收、保管。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

10、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签订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承诺书,并按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及时进行预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

11、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作为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经过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已更改、报废及

12、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

13、等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霉变、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对馆藏的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

14、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提供的城市建设档案复制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有单位印章标记的,与城市建设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目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境外组织或个人收集、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

15、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市建设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与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 (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善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16、后,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

17、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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