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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440905 上传时间:2024-07-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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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现业务操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政策优惠,一般情况下,近阶段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提取住房公积金(本规程第四条情况除外)。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调离抚州市行政区域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条件的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及个人账户公积金本息余额低于所欠贷款本息额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一)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   (二)已拥有一套(处)或多套(处)住房产权;   (三)不属于首次购房。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有效证明和提取材料(见第十五、十六条),在证明材料完整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公积金管理机构派专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购建和大修自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和提取资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购建和大修自住房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确定起始时间是指: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包括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   (二) 购买自住二手房,以交纳契税时间之日起;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四)职工大修自住房,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签发之日起。   第十条 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或者以赠予、继承、分割、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证明材料完整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待工程竣工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察勘,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凭有效证明和提取资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帐或汇划方式。购买自住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入对应房产开发公司帐户,首次购买房改房和向单位购自住二手房的转入对应单位帐户。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三)单位出具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   (四)涉及购买自住房的,提供职工婚姻关系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是否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证明、职工声明书和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协议书、判决书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未婚证明当事人应先到当地档案局(馆),由档案局(馆)提供未婚证明材料,然后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局或当地办事大厅民政窗口办理未婚证明。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房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税务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   2、购买自住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纳税发票,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二手房转让协议。   3、购买经济适用自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自住房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税务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   4、首次按最新成本价购买自住房改房的,提供《抚州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财政交款专用收据。    (二)建造自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的建房批文和有资质工程单位正规的工程预算;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行政部门的建房批文和有资质工程单位正规的工程预算;   (三)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有资质工程单位正规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人事劳动部门离、退休审批手续。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人事关系调动介绍信、调动通知等,并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要有公证文书,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公证。   (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连续两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批复,劳动部门的失业证明或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税务收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和还款存折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支取申请书》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职工所在单位对《支取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在《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或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提取资料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提取业务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答复,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及时通知单位经办人,不予提取的应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人员对经单位初审后的《支取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在《支取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及姓名;审核人员将证明材料和《支取申请书》送归集部门负责人复审,复审完成盖章后送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将《支取申请书》一联送财务部门转帐。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人员应将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整理(复印件用A4纸),归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将审核人员粘贴、整理好的资料按月整理成册归档,提取资料存放在财务部门的,归集部门应确保提取资料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移交财务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除通报其单位予以严肃批评、取消其贷款资格外,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有款项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其负责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冒领和诈领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以上情形,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分别追究提取管理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00八年 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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