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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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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 的。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拥有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使用材料设备等权力。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在整个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否规范,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的有以上两方面违法行为之一的,应首先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其次责令建设单位按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改正,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 量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井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和灵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如果勘察设计工作偏离强制性标准就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就不是违反标准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本条所指的受处罚的特点。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论是否造成质量事故, 不论所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取费多少,均由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首先是责令勘察、设计单位修正勘察、设计成果。对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则在罚款的基础上,还要对责任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勘察、设汁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如果以上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可见,处罚的轻重是随着后果和情节的加重而加重的。停业整顿就是从思想认识上、组织保障上、制度建设上和业务知识掌握上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并付诸于行动。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后,设计文件出址漏的概率大大降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点对象就是施工单位。"活是人干出来的",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物质量的形成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均在这一阶段得以实现。可以说,没有施工单位将图纸变成实物,就不会有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主体,其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起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 第一,违法行为一经发生并被发现,施工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必须的,罚款是对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惩罚。 第二,当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因违法行为已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1)罚款。罚款幅度是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2)返工。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返修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3)返修。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有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返工与返修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这是民法上保护财产权的一个重要补救性措施。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或者返工、改建。经过返修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赔偿损失。本条赔偿损失是指因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对由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主要是可用金钱计算的损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是身体、健康、生命的损害,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财产补偿。 第三,当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因违法行为已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承担责任的形式除罚款、返工、返修和赔偿损失外,还有:1)责令停业整顿。由行政机构责令违法施工单位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从思想认识上、组织保障上、制度建设上和行为上找出原 因、提出对策并付诸于行动。出现情节严重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其原因一定是多方面、深层次的。2)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过程中不能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被监理的施工企业的利益;也不能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没有偏私,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对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的基本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公正执行监理任务,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通常是损害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以及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通常是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这两种情况有时可能同时并存,有时是单独存在。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其要害也是监理单位失去了公正性,并且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害或造成隐患。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目前,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影响使用功能、有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构隐患,倒塌事故也屡有发生,许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低劣,等等。质量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他既与建筑市场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也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极为密切。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规范包括业主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应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但是由于质量意识的淡薄,客观上建筑市场不断发生建设单位任意压低造价,压短工期,强行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市场规定,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一些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给国家带来巨大财产和信誉损失。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除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未列举的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情形,援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是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未尽情形必要的补充。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处罚是: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 造成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押;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伺私舞弊,犯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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