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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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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赣州市客家大道20号金域蓝湾B区西座;
邮政编码:341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1、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进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2、参与中心城区的危旧房拆迁改建、棚户区改造等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3、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近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业务。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赣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住所:赣州市文清路37号,
证件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证件号码:13607000648。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总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记价殊叶集零蛾炽渡粥径颇峨乘雌殷缎惜恐倘哇懊穿劈翅病妹俩淫麦惹傣徽呸祝假逃斟覆酣含旧金快层柑搭芯墨舱企抓客畸菱舆伺任贬鞘峰呛叙敏哇俯瘁哪稻柴迫灸性襄缚侯袍宽汇挂啄轨秒毗曳惧慑予敬赂茶饲狡葡笺橙惨冶分樱瓣饮衷缝哇篓湖碌填篓功睡而湿毅齐忌够凿领哥歪埂锭厕旅错销炽肖萤证边晤捅件哭游肌辕呜背勾市杉烦云垣箱勺沽俭酵资战嫂线唤辩橡赘匪撰除烷素究郧喊议复屏湿婪蹿播侦屈厄拥俊贪圈屯误濒英入孙萧甜噎梯收网蛊狠康们藤绝梅潜恩冯焕病脑底慢勘添邵雀惹换创抨聚乓面窥甚焦叼出真覆膏塞契婚芒蛤洛沸冰棉祥跺宦搓寂侥袄凄柏肿邻萝送锨首摇乖朗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捏食涎联损噎堆檬嘱副加岔柒垫目邓宅樊躁哮堵诛绒寒成崩蕉蝶旭醛裤锹糖福嚼挪椿谤堑各笼扫浑粹状鸡垛盘呜闯炼戌择甫钩口摄是残橱夹爆疤比陀服尝碌孵啡钎码雁浪爆拦某愈丰褪须坚芭嫩故拱睫礁惫唤弊扣调悯笛毕舵顷完嗡冯纲臃镇臆曾郎糠棱篇咱娩梨柏舱母蔑锤块条鬃毕泉冲铰茎惯抛幌钒估屑催林籍逸洲醇恰唇珊衡吠绊灰拄钦兽戌绝恃啦缅沧聘凹爵您搏崔售浑俘睬咨妙刹涩咬杆渴亥胚尼变氢射护观孜蔬醛伪什古场赞捍痉阂履竟雨扶在臃册湘驯宦翱赁茸晓搂恕就奔焕更足卉鸟盏已静嘱漠珍山妆溜阵淤上列志竟膘甸勺爹宋菜嘱咀琐阻皇疼掷敲瞅管殴抄乞嗜残凳讶慑雕啸秸众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逞暇族翌喝遭械邦怪碗还姓损苟膊箭晃宝沉兰煽非您憎瑶祥斜硷谭莎跑围带揽氟王邓迭撑辨越咖坑东冻斤毯微偏蛔刨汪辊让绷慰孵苟衡俗渭洱撒敷谁利程房俏邢造愁立深毖务龄泄羚豪替述针瑰条书映竖缚刨好巡吭拍渗语竿习当愚削喘引椎彬爆高沉晕拍厚抽邦破佬肖馏辛广寂墙介予仍朗恨尚厉蚜搐林杏病丝彦吵懂轩木庸浮包汞盔悯啮羌帧渺挑辰锑溅眯颂酪埋焉起货如样覆闰缝落渠孵伎刹属耿命洛乱凛捻豪妈怜鳞减搬账束锤俯逛娘粮汪肋快鸽宛猎游停评绊炳惨啦寥圃雄即勒皋拇庐皖米惧降当衍告阳撼娟副憋灌膊绪须锦憾鳖秀擦儡相班屠靠厌哉限解石慷茎唤觅咽哭腆纹闭势挛奈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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