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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乙方: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确保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加快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速度,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南银发【2002】223号)及有关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就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银行支付清算范围
代理海门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的财政支付与资金清算,以及与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相关的银行账户设置与管理、对账制度、会计档案及相关材料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等。
第二条 资金清算与凭证使用规定
根据海门财政部门的要求,清算凭证使用财政拨款凭证。
乙方在当日(营业日)办理的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必须在当日(营业日)16:30前向财政国库部门提交清算申请。
财政国库部门根据乙方提交的经核实的“清算汇总单”填制财政拨款凭证,当日与乙方办理资金清算。
甲方国库部门收到财政国库部门提交的清算申请,将资金划往指定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查询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
(二)对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有权止付超额度划款申请,有权拒绝受理基本要素不全或错误的申请划款凭证。
(四)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范围,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协调乙方与海门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关系。
(二)由专人审核申请划款凭证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清算汇总单,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清算到在乙方开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建立凭证传递登记薄,登记具体的交接时间、凭证编号、凭证金额、接收人等内容。
(四)坚持对账制度,及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管理本系统内开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二)有权要求甲方将应清算的资金及时、准确地划到乙方按规定开立的零余额清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根据财政支付中心有效的财政支付凭证指令,准确、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不得挪用财政局或预算单位账户资金。
(二)对本系统经办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乙方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等业务时,应在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国库会计股备案。
(四)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凭证、清单及相关材料。
(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内控管理,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部分和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在执行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符的,甲乙双方须按新的政策、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按新的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协议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2010年10月18日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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