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旅游接待合同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为发展共同的事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为组织、接待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基本权益。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安排旅游团的旅行游览活动。第三条 甲方应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境内之前向乙方确认,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 接待标准;2、 游程安排;3、 旅游者名单(含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名称、号码);4、 所需房间数;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结算形式
2、以港币结付团款,结算期限为一个月(特殊团队的结算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条 如甲方操作失误造成旅游团队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为旅游团队提供服务。如有特殊团队可另议,但双方需以文字确认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团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乙方的原因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又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应当为旅游团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
3、;旅游者在乙方指定的商店购物,经鉴定,如属伪劣假冒商品或质价不符的,乙方有责任随时退换。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和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旅游者参与自费项目消费。第八条 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但乙方应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 甲方旅游团在进入乙方国境被阻时,除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外,乙方应当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乙方未按接待标准为旅游团提供服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向乙方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第十
4、一条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游团报价,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境之日起15日前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使甲方知晓乙方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要求旅游者遵守乙方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乙方对旅游团的报价,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有义务力促各项条款的实施。合同期满后九十天内,甲乙双方必须清理完毕所有财务往来,包括应收、应付款,否则将视同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双方可视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修改或补充签字后与本协议共同执行。第十六条 本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每次接待标准及产品详尽内容,价格将另行书面议定,接待标准及产品详尽内容及报价将在附件中体现。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日期: 日期: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