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卫生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甲方委托镇卫生院和合管所与乙方签订。
第一条 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为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不得转让、转卖、借用、出租或与第三方合作。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制定新农合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检查督导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乙方予以处罚或奖励。
(三)指导和规范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四)监督乙方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计算、审核、结算等工作。
(五)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
(六)督促乙方遵守、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履行职责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
(二)协助乙方做好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时、按规定程序、按标准结算补偿资金。
(三)协调乙方与其他医疗机构的转诊、业务交流等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向参合农民告知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对甲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接受新农合制度业务培训,受邀参加新农合有关工作会议和参加新农合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在遇到新农合工作困难或疑难问题时向甲方寻求帮助、解决。
(四)检举、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五)申请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 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及其他新农合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新农合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和执行相应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新农合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三)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禁止弄虚作假行为。
(四)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合理结算。
(六)必须保证参合农民享受正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的权利。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留存、保管参合人的“农合证”。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标牌制作成本费由乙方承担。解除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时,甲方无偿收回标牌。
第七条 乙方应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改善就医环境,设立咨询服务台,热情、周到、耐心地为参合农民提供服务。
第八条 诊疗服务行为必须规范,不能出现垫资为群众交付参合费用、分解处方套取一般诊疗费补偿、宣传门诊统筹基金 “年终清零”误导参合群众等行为。
第九条 乙方应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和统一部署,安装使用有关新农合工作软件,乙方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接口必须符合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相关规范和我县新农合业务工作要求,使用统一制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有关单据或表格。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报销即时上系统。没有特殊情况,报销录入工作不能逾期进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乙方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卫生院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实行零差率销售。乙方不得配备和使用其它药物,严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如发现乙方违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或不执行零差价销售政策的,情节严重者,取消乡村医生从业资格或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乙方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合费用补偿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就诊参合农民是否人、证、历、系统相符;用药、检查、化验、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新农合规定;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是否符合新农合补偿标准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如实为参合农民提供处方、病历、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严格执行处方书写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新农合有关信息并按时报送甲方,保管好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应设置新农合宣传栏,做好新农合制度宣传工作。应及时公示参合农民关心、关注的有关新农合信息,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就诊和报销流程、报销规定、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新农合补偿方案等。
第十五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疗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18号,把《基本标准》实施纳入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基本标准》的规定开展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二)不校验就医农民的合作医疗证件、身份证件,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予以补偿的;
(三)违反《目录》规定或其他新农合诊疗规定的;
(四)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给药的;
(五)将自费药品或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列入新农合用药范围混淆计价的;
(六)允许或纵容冒名顶替就诊、挂名住院、门诊就诊改为住院等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七)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缴交廉洁自律风险金 元,协议期间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协议有效期结束时退回风险金;执行协议规定不够的,视程度轻重,甲方可扣除部分风险金。
(风险金缴入单位: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灵山支行;帐户:885104398408091001)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一)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方改变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
(四)双方协商一致的。
(五)上级政策规定需要。
第十九条 本协议共 页,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 31日。在协议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乙方如愿意继续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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