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000287343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2013年版)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法人名称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书中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
8、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部分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所载内容。
9、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
一、境内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 出发前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9、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0871-64608315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0871-96927、63164961
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7-96927、2067403
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 0878-96927、3129104
曲靖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4-96927、3123022
昭通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0-96927、2226968
大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2-96927、2335269
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88-96927、5123432
迪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0887-96927、8231460
怒江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6-96927、3888919
保山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5-96927、2147704
德宏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 0692-96927、2137927
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9-96927
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 0691-96927、2122323
临沧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3-96927、2140003
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察科 0873-3727548
文山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76-96927、2151632
10、乙方(组团旅行社) 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 负责人: 。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一)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切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
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在总台领取酒店名片,以备急用。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应主动实行自救。
(三)饮食卫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急用;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四)游览
1、团队旅游时游客不可擅自脱团;如果需单独离团,应征得全陪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遵守景区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4、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5、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7、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
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8、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9、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10、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
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
11、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
12、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购物娱乐
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
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
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
第二部分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 (参团名单见附件1)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行社等级: AAAAA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L-YN-CJ0002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
加乙方组织的境内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以及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甲方已了解和阅读了前款内容。
3、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 ;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二条【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对甲方的委托按第 项处理:
(1) 乙方需要将本合同旅游业务委托(具体委托旅行社见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
待服务单》),甲方是否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委托接待旅行社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等级: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2)本合同约定的旅游业务,由乙方独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
3、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
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
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 项处理:
(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
(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 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
(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 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5)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三条【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
量要求见表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
务
导游服
务
景区服务
A类预制旅游产品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四星级旅游汽车
四星级
导游
AAAA级旅游景区
B类预制旅游产品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三星级旅游汽车
三星级
导游
AAA级旅游景区
C类预制旅游产品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
二星级旅游汽车
二星级
导游
AA级旅游景区
D类预制旅游产品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
一星级旅游汽车
一星级
导游
A级旅游景区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
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
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
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
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
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
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四条【旅游团费】
1、团费总额: 元(大写: )。
2、团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
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行社服务费;(6)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大写: )。
3、团费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
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团费。
第六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
安全标准要求。
2、乙方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
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
条款处理。
第七条【合同变更】
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
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
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发生的、用于准备旅游活动的必
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
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导游人员的,不得降低导游星级标准,且需及时
告知旅游者。
第八条【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
还甲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全额
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的10%违约金;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的15%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
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
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
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
还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甲乙双方分担。
(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
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
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
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
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甲方的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甲方订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请求变
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转委托的,或是不在具体相同游
览时间、相同行程、相同价格和相同服务标准等条件下并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
费总额的25%违约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
还全部团费,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团费。
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务,因甲方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
的,乙方应返还增加的费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
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9、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
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0、因乙方选择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馆、旅游汽车、娱乐活动经
营单位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项目与合同不符,乙方应退还甲方
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1、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或地方标准提供导游服务,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的违约金;委派的导游人员达不到约定等级的,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换导游人员不通知旅游者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的违约金,若更换导游后降低星级标准的,按前款处理。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酒店、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
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
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
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
总额30%的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甲方擅自脱团,乙方与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
甲方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减轻或免除责任】
1、乙方能够证明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2、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应配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不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商定在以下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09 )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自愿购物,购物次数及实际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的要求。
2、 自愿购物约定事项(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等):
3、 自费项目及价格:
4、 甲方签字确认,同意参加上述 购物场所的自愿购物或自费项
目活动。
甲方签字:
5、 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同意,或者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
金。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的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
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投诉。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达到本合同第五条要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签字: 乙方(组团社)盖章: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旅游告知!
1、 《行程计划书》是本合同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确认无疑后,
甲方所有参团旅游者签字、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2、 每位游客签订合同出团前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及
人身意外保险。
3、 云南属于高原海拔较高地区,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等特殊
体质人群慎行。
4、 团队旅行时,部分景点因地点特殊,通讯设备信号受到影响属正常现象,所以出行之前务必考虑好个人安全问题。如途中发生
突发状况请与导游或当地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以免发生重大
事故。
5、 如甲方有购物或自费要求,请在合同第11页第十一条签定,
并按要求写明所有信息,全部游客签字确认。
6、 不能独立成团的客人,都要签《散客并团协议》,详见合同第
5页第二条。
7、 独立成团的,旅行社可用旅行社和租车行的车。
8、 甲方在签订合同及交清团款的同时,必须取得本公司正规发
票,票面金额要与团款金额一致,否则此合同视为无效。
9、 行程中请保管好个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及贵重物品,一旦出现
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1
参团名单表
团 号
参团人数
合计 人。其中,男: 人,女: 人;减免费用的未成年人: 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个人健康信息
备注:①“个人健康信息”栏填写旅游者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②此页不够可加页。
附件2:
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 乙方(组团社):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团号
人数
共 人。
其中,男: 人,女: 人,减免费用的未成年人: 人。
行程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旅行社产品类型
旅游行程及服务等级
日期
旅游景区/等级/游览时间
旅游汽车
/等级
住宿地点/酒店
类型/等级
餐馆
/ 等级
娱乐项目
转委托旅行社/等级
导游人员/星级/ 联系电话
团队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
团 费
合计: 元(大写 )。
付款方式
1、 现金支付;2、转账:乙方(组团旅行社)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甲乙双方商定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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