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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云房产地下车库预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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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 区县房屋代码: 业务编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 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邮编 404000 营业执照号码 500101000016867 资质证书号码 0631506 法定代表人 刘锦云 联系电话 58117588 委托代理人 吴久全 联系电话 13635343589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

2、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号码: 乙方身份 市内居民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国籍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 名称 为: 香怡江山地下车库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 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万国土(2301

3、000099)字第0036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9896 ,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79 年 7 月 21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2079 年 7 月 21 日止。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万房管(301)预字第(12008)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办事处石峰村八、九组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18 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

4、层为第 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三)本商品房结构为: 框剪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本商品房户型为: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住宅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 按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2、 ;3、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

5、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 购房价款(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营业部。(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1) 于20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整;(2) 交房时付清所有房款 ;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

6、整)。(1)第一期: 本合同签订之时付总房价的95%,即 元 ;(2)第二期: 交房时付总房价的5% , 即 元 ;(3)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1) 本合同签订之时付总房价的30% ,即 元 ;(2) 其余70% ,即 元由银行按揭支付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7、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1 %赔偿乙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7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

8、方。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

9、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13 年 1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

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3) 本商品房为清水房,装修质量符合本合同附件三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

11、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从乙方迟延接房之日起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逾期45天未接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单方申请撤销备案,将房屋另行出售。房款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物业费、违约金、损失等之后,将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

12、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

13、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

14、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5、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 2 项:(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

16、六。(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由 甲乙双方 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3 日内,

17、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

18、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

19、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5 日内,将办理本

20、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1、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

22、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 同意 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2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20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2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

23、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5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

24、知乙方:(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2) 。(3)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

25、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如因供应延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未能采用附件三所列建筑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可采用附件中所列相同档次材料或设备代替 。3、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m2,具体位置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

26、到使用条件:1、基础设施(1)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前通水;(2)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前通电;(3)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前通气;(4)天然气公司验收乙方装修工程合格后通气。以上时间可顺延45天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3)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

27、,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

28、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

29、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9 页,一式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各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香怡江山售房部 签于 香怡江山售房部 附件附件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以测量报告为准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1、 外墙:外墙面砖和少量外墙涂料。2、内墙:水泥砂浆抹平。

30、3、顶棚:现浇混凝土结构面,用腻子灰抹平。4、地面:用结构原浆抹平。5、门窗:进户门为防盗门,客厅出阳台门为滑拉塑钢门,其余的所有门只预留门洞,外窗为塑钢窗。6、厨房:只做地面防水层,设集中式排烟道,预留一个下水接口。7、卫生间:只做地面防水层,不回填,预留一个下水道接口。8、阳台:墙面及顶棚面层为乳胶漆。阳台栏杆按设计。9、电梯:合格品牌电梯。10、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网接入进户门。11、供电:一户一表,用电只接入户内开关箱,每户配开关箱一个。12、给水:一户一个水表,一个给水接口入户。13、天然气:一户一表。14、楼梯间:水泥砂浆抹平。15、单元入门厅、电梯前厅:地面贴砖,墙面乳胶漆,天棚

31、硅钙板吊顶。附件四、 房屋装修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清水房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住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主合同附件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归买受人与其他权利人共有,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及会所等配套设施归甲方所有,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或租赁的权利。3、买受人已了解本项目部分露台(花园)归个别业主单独使用。但使用人不得乱搭乱建,影响安全和外观,并承担其维修、物管等费用。买受人在购买时已考虑其因素

32、。4、买受人所购房屋为商品房,主合同约定价格为房屋价格。(含水、电、气安装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出示相关费用凭证,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并领取钥匙。5、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以前,其购置的房屋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签订物业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经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物业收费文件。6、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2012 年 1 月 16 日附件六: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复印件) 无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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