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运输代理协议书协议编号:甲方: 地址:电话/传真:乙方 :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1.1 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操作。1.2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操作,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其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甲方,
2、甲方都将作为本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委托人的责任。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确保其所发货物的合法性,且外包装完好无损。2.1.2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运输资料。如需委托乙方报关,甲方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要求,按时提供委托报关所需的全套单据,做到单证内容准确,单、单相符;单、货一致,遇有特殊情况需有特殊合同要求说明。2.1.3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代理运输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件数;货物的起运地、收货地址及甲方经办人员的名称、联系电话;货物的提货地址、提货时间、卸货地点;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
3、政编码、联系人的详细资料。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报单,若甲方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书面报单,可预先电话报单,并应在后补书面报单上注明。2.1.4 甲方应在约定的装箱仓库按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以备乙方装运,同时提供准确的装箱地址和相关资料。2.1.5 保证货物质量、包装符合相应运输要求。2.1.6 如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全、单货不符、货物不齐等原因造成的清关延误、退载等所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2.1.7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垫的运费及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相应费用)。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送货、仓储、订舱、
4、报关、商检及陆路运输等物流运输服务。2.2.2 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2.2.3 如遇报关单证不全、单货不符、包装不符合海关规定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协调解决,货物装运后书面通知甲方相关离站时间、到达时间、提单号、提单日期等资料。2.2.4 工厂装货时,负责安排性能良好,适于装运甲方货物的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约定装货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甲方。第三条:费用及支付3.1 甲乙双方的业务按本协议附件列明的价格进行结算,甲方每次委托乙方代理运输后应立即将该票货物的运费及相关费用进行确认。3.2 甲乙双方的运费实行每月结算
5、一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账单后7日之内确认,有异议亦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7日内提出)。具体操作方式为:3.2.1 乙方应于每月(即:结算当月)10日之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以账单形式传真与甲方,甲方收到账单后,应立即对费用账单进行确认,并将盖章确认后的费用账单传真给乙方,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用。3.2.2 乙方应不晚于收到甲方支付的运费之日,向甲方开具运费发票,乙方所出具的发票仅供甲方财务做帐用,不作为甲方支付运费款项的凭证,甲方实际支付运费的证据以甲方资金进入乙方帐户或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款项为准。3.3 如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后3日内没有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或者在收
6、到乙方开具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送存收据后盖公章并退还乙方,若甲方不予退还,则视为已确认收到。异地客户乙方可在快寄运单上标明发票号,若甲方不予盖章确认,乙方可将运单底联作为甲方收到发票依据)后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已经对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或发票所载金额的运费进行了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3.4 甲方应当在乙方发票开票日60天内将发生的所有运费、杂费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直到付清以前所有欠款。3.5 甲方不得以对其应付运费中的一个或一部分费用有异议为由而延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其他运费和费用,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没有异议的费用按约定
7、支付给乙方,有异议的费用只能作为正常支付运费以外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3.6 当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运价的要求时,在双方达成价格修改协议之前发生的业务,仍然按照修改之前的价格标准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变更运价的通知后三日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3.7 甲方按协议时间支付乙方当月费用后,乙方则给甲方安排退单,甲方收到退单后应盖章确认给乙方回传,甲方收到退单3日内没有确认回传,乙方应再次提请甲方确认,异地客户乙方可在快寄运单上标明已退单号或某截止日期之前的退单,作为甲方收到退单的依据,并书面告知。3.8 以上盖章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若无法加盖公章,甲方可加盖单位业务章或本协议指定的负责人签字
8、,并同样具有法律效益。3.9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乙方无权在费用结清前暂时终止本协议的施行,如暂停施行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保密4.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况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4.2 在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秘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第五条:风险划分及赔偿5.1 在运输过程
9、中,如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货物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污染,乙方应负责与货物出险处或货物中转处的有关部门办妥相关的货运记录,并需通知甲方。5.2 如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由甲方负责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或相关责任方索赔,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5.3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缺少,乙方不承担索赔责任:5.3.1 甲方或收货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5.3.2 货物由于自身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当造成的;5.3.3 不可抗力造成的。5.4 如果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船公司、陆运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由乙方出面以甲方的名义向
10、承运人索赔,在赔偿未付之前,甲方有权延缓或拒绝支付乙方相应费用。第六条:不可抗力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时间阻碍通知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6.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缓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
11、减少其负面影响。第七条:合同的有效期、修改、延展及提前终止7.1 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期。7.2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但合同期届满之前1个月,任何一方没有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则自动延顺下年。 7.3 本协议期满前30天,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新合同文本。7.4 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况,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7.4.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12、,或不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7.4.2 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并在十四天内该程序未被撤销。7.4.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7.4.4 前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7.4.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于解除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8.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8.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九条:其他9.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该协议的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9.2 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均为甲乙双方相互寄递文件、账单、通知的指定地址、传真,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文件、通知、账单不能送达,由责任方自负。凡乙方按上述地址、传真寄递给甲方的材料,均视为甲方已接收,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附件1、 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