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编号:( 石大2009) 号兵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合同如下: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保存身份,时间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二、甲方管理负责如下:(1)办理乙方档案调转;(2)管理乙方档案,做好归档工作,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出具档案中记载的材料;(3)保留乙方原有身份;(4)按有关文件工龄连续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及转正定级;(5)按乙方找好的新接收单位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关系转出;(6)乙方如出国(境)为其办理政审手续;(7)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三 、乙方责任如下:(1)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
2、,年终提供用人单位所做政治业务情况鉴定;(2)如被聘用单位解聘、开除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应及时报告甲方;(3)调动单位,应由甲方办理手续;(4)一年档案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共计200元,一次交清。一年期满后,如任何一方不愿意重新签定合同,乙方应在三个月内找好工作单位,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出。(5)乙方如在乌鲁木齐市工作,须办理落户,应在2010年5月1日前提交相应落户材料后方可办理。(落户材料详见兵团人事人才网,首页“毕业生落乌鲁木齐市户口办事须知”中查询)。四 、甲方不负责乙方各种保险及其他管理责任。乙方如不到期提走档案和人事关系,所交费不予退还,如一年到期档案仍未转出者,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0991-2817710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