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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委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材料,同意为乙方向 申请 贷款 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委托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担保范围、期限及担保费
依据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 号《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向贷款方融资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期限为 个月(具体起止日期以贷款方借据为准),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
担保费按甲方担保额度的 %计算,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
(一)甲方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二)超出保证对象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以甲方出具的保证合同/担保函为准。
(三)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反担保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以保证甲方权益。
(二)如任一反担保义务人已减损或可能减损担保能力、商业信用,乙方应补充提供其他为甲方所认可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费用请求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费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相关费用。
2、监管权
甲方有权了解和监督乙方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活动,要求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并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在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所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查和拟订活动。
3、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即使乙方放弃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4、担保自主权
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为乙方就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承诺,在甲方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合同/担保函前,甲方随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保证期限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禁止乙方使用剩余的担保额度,有权经贷款人同意后终止或撤销对乙方所作的保证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一律不予退还,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行使反担保债权,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触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材料;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情况和反担保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与他方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4)乙方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5)乙方放弃到期债权,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的方式处分主要财产;
(6)乙方提前清偿未经甲方担保的长期债务(限于该长期债务的原履行期限届满日迟于本合同项下任一目标债务的到期日)或放弃其对担保受益人享有的抗辩权;
(7)乙方未如期清偿任何一笔或一期到期债务(含未经甲方提供担保的债务);
(8)乙方控股股东、关联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与其控股股东、关联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正常运作;
(9)发生对乙方经营或财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10)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商业信用的重大事项。
5、履约保证金请求权
(1)无论反担保义务人已为甲方提供何种形式的反担保,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第4款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在保业务或在保业务余额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提供保证人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在保证人违反其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在保业务或在保业务余额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提存,专用于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的提存费由乙方承担。
6、预先行使代偿权
在贷款保证期限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先于向贷款人清偿乙方到期贷款(含提前到期贷款)而提前行使代偿权,要求反担保义务人履行担保责任,并可依据本合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资金周转困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2)乙方明确表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
(3)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第4款约定的情形。
7、追偿权
如乙方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到期贷款(含提前到期贷款)致使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的代偿款,并承担本合同第八条项下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反担保义务人履行担保义务。
8、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的委托保证申请审批同意且反担保人(不限于乙方)已办理完毕甲方认可的反担保措施、乙方已履行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约定的义务后,向贷款方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且贷款方解除甲方担保责任后,协助相关方解除物权担保措施。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有权向甲方申请使用委托保证额度。
2、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乙方承担义务如下:
1、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贷款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对甲方做出的所有承诺、约定及相关协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必须按主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和/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其生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和/或临时检查和监督。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商业信用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及时的书面通知甲方。
5、无论反担保义务人已为甲方提供何种形式的反担保,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第4款约定的情形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在保业务或在保业务余额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6、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评估、检查、公证、抵(质)押登记申请和解除等事宜的全部费用。
7、乙方必须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8、乙方必须承担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含提前到期贷款)以后的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等。
9、本合同其他条款项下及乙方在其他法律文本项下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对如下事项做出声明与保证,违背、违反任一事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声明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做出的所有解释说明等均完整、真实、有效。
(二)乙方保证如需举借新债或做出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前,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发生合并、分立、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变更事项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不得损害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并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经营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查和拟订活动。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时,乙方保证提前三十日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不得损害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并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五)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移、出租、出售其用于抵押和/或质押给贷款银行和甲方的不动产和/或动产。
(六)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贷款人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第三方利益提供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担保。
(八)乙方保证,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第4款中(2)、(5)、(6)项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做出任何其他有损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风险保证金
(一)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缴纳本合同项下担保总金额 %,即人民币 元整的风险保证金,并在甲方与贷款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二)乙方未能如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况)足额偿还贷款,致使甲方代偿的,风险保证金自动转化为乙方违约金的一部分,由甲方扣留,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三)乙方如期足额偿还贷款,甲方因此解除保证担保责任,且乙方已付清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证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本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声明保证的,乙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到期贷款(含提前到期贷款)致使甲方代偿的,或乙方有其他任一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按甲方担保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风险保证金作为乙方的部分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可另行向乙方追索。乙方已付担保费不予退还。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另行要求乙方承担赔偿金。
(三)如代偿发生后 10 日内乙方未全部偿付甲方追索债权,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甲方追索债权余额的万分之五的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利息,直至甲方追索债权全部受偿止。
(四)承担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档案调查费、公证费、提存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债务履行顺序
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变更,乙方和/或反担保义务人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核销:
(一)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二)乙方欠付的担保费;
(三)乙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四)逾期利息;
(五)违约金;
(六)甲方追索债权本金。
如甲方追索债权本金未全部受偿,乙方和/及反担保义务人按如上顺序继续清偿,直至甲方债权全部受偿为止。
第十条:本合同的法律地位
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因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发生上述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和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法律文本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1、乙方未按与贷款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第4、5、6、7款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按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第十三条 附则
(一)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大连市西岗区。
(三)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文本报 、 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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