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合同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代理。签定本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已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过仔细而慎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全部内容。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参与乙方与 一案的立案、仲裁、调解、诉讼、执行。甲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乙方代理本案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便于乙方代理本案。授权委托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三、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使本案达到更好的效果。四、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代理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1、甲方获得本案(
2、和解、调解、执行)付款当日,按实际获得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款项经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应得款项中扣除。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货币财产(有形物品、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则由甲方按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按法律文书或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确定,并在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确定后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则按避免的经济损失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避免的经济损失额按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如诉讼请求额在诉讼中有增加,则按
3、增加后的数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4、 甲方在调解、诉讼、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未经乙方同意,故意放弃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权利,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损害到乙方利益时,则按原告诉状载名明的诉讼请求额的 %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包括不依法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或违法导致案件败诉或致使乙方无法收取律师费时,按前款规定执行。5、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收取 元手续费用,该费用在合同履行完毕时,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6、 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现行垫付,垫付后由甲方第二日结付。向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缴纳的费用(立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由甲方预缴或承担。五、甲、乙双方互有通知对方案件进展、财产过付信息的义务。六、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应当补缴。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予以退还,并向甲方移交案件有关证据。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执行终结且乙方收清律师费之日止。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 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