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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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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项目(一期)XXXXXXX项目XXXX设备合同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XXXXXXX 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XXXX 设备/材料,用于 XXXXXXX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因该项目新公司尚未注册,现由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设备招标事宜,确定中标单位后,如新公司

2、注册成立,以新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采购合同;如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则由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采购合同,新公司注册成立后对合同主体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变更。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 合同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2.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 合同总价本

3、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款构成详见第二部分21.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第5条 保证5.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6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第7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3 份,买方执 2 份,卖方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4 份,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签 署 页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或“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包括软件)、部件、机械及其备件和或其它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

5、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为:山东钢铁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一期)转炉渣处理利用项目工程现场。6) “日”指日历日。2. 适用性2.1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合同的附件与商务部分发生冲突时,以商务为准。3. 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制造或提供有关服务

6、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地区。3.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其伴随服务的原产地和制造商见附件1和附件2 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3 当本合同和/或附件本身、加工制造资料(指本合同第5.1条所提的资料)等所描述的标准和/或要

7、求有冲突时,以较严格的标准和/或要求为准。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和交付5.l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如果实际制造加工是根据买方的详细设计进行转化后的详细设计进行的,则转化后的详细设计资料应视为合同条款第5.1条所提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一部分, 受合同条款第5.1条的限制和约束。用于实际加工制

8、造的完整的详细设计资料,应在设备出厂前检验合格后发货前提交给买方(按照技术协议要求交付)。5.4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5交货时附带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图纸、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质量检验验收材料等随机资料应齐全规范。5.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数量详见技术协议。6. 知识产权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担保7.1卖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买方提供金额为10万

9、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履约担保。卖方逾期不提交履约担保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合同因此解除,卖方承担赔偿违约金金额为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不予返还卖方投标保证金)。7.2 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7.4在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订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回)退还卖方。8. 检验和测试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

10、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协议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买方的要求。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仓库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

11、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或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仓库和或现场后,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7天内到达买方通知的开箱检验地点,特殊情况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买方现场。买方将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联合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

12、一份,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接到买方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规定到达买方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记录,卖方应认可该检验记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的检验或其它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9 如果存在买方提供配套件在卖方货物制造厂所在地进行组装测试,则配套件在运往货

13、物制造厂卖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车板交货后,直到运回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车板交货前,这期间配套件的损坏、丢失、灭失等责任(有开箱检验备忘录的,参照双方代表签字的开箱检验备忘率所述数量质量状态判断),以及期间的保管、倒运、需要当地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等履行相应职责、开箱检验、组装测试、二次包装等所有的事宜都由卖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二次包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9.1条的标准。810 签订本合同后一个周内,卖方根据本合同供货范围和技术协议中的要求以及设备的重要性,编写产品检验大纲,并征得买方认可,检验、测试、总装配要有买方人员在场时完成。卖方检验、测试、总装配等项目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买

14、方监制和检验过程中,卖方免费为买方代表及时提供以下文件、标准、资料及相关资料供买方代表查阅。设备监制所需的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及工艺流程。卖方为完成合同设备而自行编制的工件号、令号或类似编号。卖方为完成合同设备所编制的检验大纲或类似文件。货物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设备的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不一致性报告)。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或试验。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达现场,卖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其结果有效,但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有关报告和结果。9.

15、 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声明或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10. 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符号和汉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收货

16、人编号4) 目的地5)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 毛重净重(用kg表示)7)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汉语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常用的适当标记。11. 装运条件11.1 DDP买方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仓库合同: 1)运输车辆到达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并平稳离开车板之日视为交货日期。11.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7、和后果不承担责任,给买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12. 装运通知 12.1 DDP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合同: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7日之前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将详细的货物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总毛重、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通知前后应电话提醒。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当日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和时间、接货联系人信息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

18、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通知前后应电话提醒。3)在DDP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上述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卸货,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和12条规定。13.2 DD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参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13.3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

19、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3.4 在双方确认完成交货且货物完好无损后,买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买方签字并加盖买方收货部门公章的货物和及其对应的合格证收到书面确认书正本。13.5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状态交货。合同附件中如没有交货状态要求的应整机交货,如果确需拆解或者零部件状态交货的应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确认,且运到项目现场后的组装应由卖方完成。买方要求的交货状态卖方应予以保证。13.6合同生效后XX个月内全部合同设备交货完成。14. 保险14.1 对应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

20、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14.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以合同总价110进行投保。15. 运输15.1要求卖方以DDP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6. 伴随服务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

21、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6.2应买方的要求,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6.3卖方应提供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6.4考核验收应随着主生产线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考核同步进行,具体的方法按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执行。考核验收完成且全部功能、性能指标都满足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以及保证值的要求,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测试报

22、告,根据测试报告,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证书。17. 备件17.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7.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17.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8. 保证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

23、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项目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如果买方提供基本设计和/或详细设计,卖方还保证严格按照买方的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进行设计转化,不降低设计要求,并且严格按照详细设计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加工制造、组装测试等;还保证出厂的货物满足详细设计的要求,同时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货物功能要求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上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严格的为准。卖方对货物质量负全部责任。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保期内保持有效,质保期:整机质保12个月,具体时间见技术规格书。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

24、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 索赔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

25、它必要费用以及其他直接损失等。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O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主张其他

26、损失。19.3卖方的错误或有瑕疵的设计和/或伴随服务导致的买方增加的所有的花费和直接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采购等。20. 付款20.1支付方式:付款币种为人民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0.2付款条件20.2.1预付款对于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设备,卖方提供履约担保、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买方确认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设备预付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如果合同执行延迟,不可撤消履约保函将根据买方的要求相应延长。20.2.2设备发货款对于已具备发货条件的设备,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的相关验收证明等)和收据,经买方

27、确认后30日内,买方根据设备发货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设备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20.2.3 设备安装完成调试验收合格款最终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设备,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最终验收证书)和收据及设备全额发票后,经买方确认后30日内,买方根据设备安装完成单机试车验收合格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设备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20.2.4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结清。a. 付款金额【RMB xxxx (大写: xxxx RMB

28、 整)】的正本收据一套。b.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质保期满且无卖方责任异议的证明。21. 价格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的价格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费用如下。合同价是指本合同中规定的卖方为合同工厂提供的合同货物、设计和伴随服务价格,本合同总价含整套设备(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设计费、设备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费、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指导安装调试费、增值税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总价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为不变价总计:RMB xx(大写:).分项价格如下:21.2合同总价是INCOTERMS 2010基础上的固定价格:a.货物DDP日照现场交付b.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DDP日照现

29、场交付。22. 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4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23. 合同的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动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 转让24.1除买

30、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5. 分包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5.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 卖方履约延误26.1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

31、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 误期赔偿费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买方在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下述方法和比例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达到下列任一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27.2如果货物未能按照合同和或合同附件规定时间进度表而延迟交货,卖方将按照下列比例支付给买方误期赔偿费:延

32、迟时间范围 合同总价_1-2 周 0.5 %/周3-4 周 0.8 %/周5-10周 1.2 %/周而该项误期赔偿费不会超过合同总价的10%。27.3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技术资料未能按照附件1规定的时间进度表交付,每延迟一周误期赔偿费30000元人民币/批次,最多误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7.4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没能按照合同附件的要求进行设计或设计转化,每发现一处扣罚合同额的1%,并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整改;严重偏离设计图纸要求的,买方将按照设备价格的双倍进行罚款;经买方同意认可的情况除外。 而该项误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27.5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安装或热试或者验收测试未能按照

33、附件XX规定的时间进度进行,卖方将按照下列比例支付误期赔偿费: 延迟时间范围 合同总价 _ 1-2 周 0.5 %/周 3-4 周 0.8 %/周 5-10周 1.2 %/周而该项误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27.6上述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合计为合同总价的25 。如果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而买方不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话,上述误期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卖方继续发货或者提供技术资料、完成设计及制造或现场工作的义务和其它的合同义务。28. 违约解除合同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

34、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或部分实现合同目的。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列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买方也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

35、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并赔偿买方其他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9. 不可抗力2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同意可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

36、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0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

37、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32. 争端的解决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方住所地法院诉讼管辖。32.2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2.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3. 适用法律3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4. 通知3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

38、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3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5. 税和关税35.1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35.2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如果本合同中的货物及其伴随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来自国外,所有与此相关的关税和增值税等全部由卖方承担。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如果有的话)均应由卖方负担。35.3 本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的货物及伴随服务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合同价格也是税后价格,应与等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36.

39、 合同生效及其他36.1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计8份,其中正本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买方5 份,卖方1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36.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6.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履约保证金保函开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合同编号)号合同履约保函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

40、编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支付总额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我行同意,买卖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字后30天内完全有效。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姓名印刷体):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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