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2、 年 月 日止。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第六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第七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1. 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 抵押物、质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质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
3、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1.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2.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工资卡进行查询和核实;并且在质押期间可以进行取款作为借款人还款。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3. 在质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工资卡业务(更改密码、报失等)如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部分 抵押、质押条款第九条为
4、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工资卡号为 和借款方妻子的工资卡号为 质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工资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等情况,同意将该工资卡质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三部分保证条款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工资卡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工资卡余额不够还清出借人债务的,由出借
5、人长期质押工资卡直至还清债务为止。第十一条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相应顺延,即从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 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工资卡进行长期质押直至还清债务为止。2. 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按月利率百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三十日后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
6、交通费、保全费;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 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2. 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4. 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甲乙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5.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1.质押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密码.2.质押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质押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 .出借方(甲方):借款方(乙方
7、):20 年 月 日本合同共计叁页篇二:工资抵押贷款承诺书工资抵押贷款承诺书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分社):我是 单位职工,每月各项工资收入合计 仟 佰 拾 圆整¥ 元,现向你社申请借款人民币资金在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现特向你社慎重承诺:我自愿用每月各项工资收入合计 仟 佰 拾 圆整¥ 元,作为贷款的还款抵押保证,同意你社按月在我的工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直到所有债务偿清为止。特此承诺借款人签字:年 月 日篇三: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质 权 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 所:邮 编:联系电话:出 质 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 所:邮 编: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
8、与乙方已于2015年 月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债务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小写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为 公司的合法股东,占该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以下简称“质押股权”)。3、乙方同意以其所持有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上述股权及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在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4、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出质人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权系指甲方根据主合同要求乙方偿还债务的本金、利息。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9、: ),本金、利息遵照主合同的约定。第二条 质押股权本合同中所称的质押股权为乙方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乙方股权及派生权益,详细情况如下:乙方出资额为 元,出资比例为 %,此次全部质押。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第四条 质押登记6. 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依照物权法等相
10、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2 本合同第4.1条约定之事宜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交付甲方。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5.1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1.1 乙方未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5.1.2乙方主体资格丧失而无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甲方依法处分质押股权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6.1 乙方应及
11、时办理工商出质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证明文件原件交付给甲方。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经甲方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公证部门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7. 3乙方或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变动时,乙方应于事项始发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动:8. 4乙方在此同意:甲方有权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乙方不对该等债权转让及受让人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债权发生转移的,本合同的质押权也随之转移,乙方保证继续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股权对转移后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新的债权人的要求签订新的
12、质押合同,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各方承诺9. 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作为质权人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作为质权人的情形。10. 2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作为担保人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作为担保人的情形。11. 3乙方具备提供质押担保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其他股东已经同意或将会同意乙方将股权出质给甲方,并取得在 办理工商出质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7.4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
13、同的全部条款,自愿提供质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八条 违约责任12.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13.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主合同履行。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10.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14、并签署书面文件。10.2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采用中文订立,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质押登记机关留存二份。(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篇四: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押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
15、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营业地址:电话和传真: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或住所:电话和传真: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乙
16、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第三条 质 物第3.1条 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2条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3.3条 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第3.4 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3.5条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17、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第3.6条 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3.7条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第3.8条 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
18、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四条 交付和登记第4.1条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第4.2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保 险(本条仅适用于动产质押)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
19、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
20、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第6.2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第6.3条 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质押
21、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第6.4条 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6.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6.5条 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七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第7.1条 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2、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第7.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第7.4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第7.5条 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第7.6条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
23、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第7.7条 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第7.8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第八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第8.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
24、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d、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第8.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第8.3条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第8.4条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8.5条 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第8.6条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第8.7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