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附件4北京市政务物联数据专网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 北京东方博泰正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100021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应用建设总体方案(京政办发201114号)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56号)的精神,为构建完善的北京市城市安全
2、运行和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承租乙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北京市政务物联数据专网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情况 1-1 乙方同意将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号】【幢】 室(部位)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甲方架设天线设施以便放置通信天线(天线根数3 根左右,可一次或者数次安装到位)及附属设施。乙方于本合同签署时提供如下第 项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一)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乙方如为房地产权人的,应提供原件供核对);(二)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三) 有权出租房屋的其他合法授权文件。 1-2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告知甲方截至本合同签署日该房屋未设定抵押,无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期为 10 年,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及楼顶平台天线安装场地年租金为:( 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3-2 除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费用外,乙方在房屋租期内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房屋租赁、场地使用费用。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4、本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及楼顶平台天线安装场地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十年租期)租金的70%,其余30%租金待基站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4-2 乙方在租金到帐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租赁发票。第五条 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5-1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10 日内,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楼顶场地,由甲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光缆、电缆的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乙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 (一)向甲方提供该房屋内空调系统的室外机安装位置; (二)向甲方提供人员和车
5、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装修条件及便利,及时负责协调、安排该等事宜; (三)向甲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该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四)向甲方提供该房屋物业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所有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预埋入楼管道等),配合甲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5-2 为保证该房屋所在大楼的正常运转,并尽可能减少该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对大楼其他使用人的影响和干扰,甲方向乙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
6、,作出合理的调整;楼顶天线的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基站安装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和乙方现有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实质性干扰和影响,否则乙方应负责排除干扰; (三)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乙方的调度和安排;使用电梯、楼道和公共场地时,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告知乙方; (四)施工期间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大楼的整洁; (五)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并保持大楼整体建筑物的外貌。 5-3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为加强联系,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乙、乙双方授权相互之间的联系人为:甲方
7、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当日通知另一方。第六条 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5 千瓦的交流22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 (一)乙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不小于 5 千瓦的供电(220伏)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甲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接电施工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二)甲方用电使用乙方认可的独立计量电表,每 一 年度按实际用电量向乙方缴费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 (三)电费单价暂定为: 1 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调整而调整; (四)基站投入使用后,乙
8、方应保证向甲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 2 日通知甲方,但乙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五)乙方对大厦供电设备进行检测维护需要停电时,需提前 8 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好准备。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为确保基站的安全使用,甲、乙双方商定,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移动通信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时,订立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明确双方在基站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7-2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 7-3 甲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乙方,共同维护大楼及
9、原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7-4 甲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否则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 7-5 租赁期内,甲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7-6 甲方因维护和改善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乙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的,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不对乙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7-7 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避免对甲方的通信设
10、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甲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第八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租赁期内,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或与他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 8-2 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在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与他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时,应与转租承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或与该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8-3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转让该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乙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甲方的承租权,该
11、房屋转让后,受让人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9-1 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9-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向甲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金,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三)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
12、已告知甲方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因抵押权人依法主张抵押权利而导致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权利的。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乙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在甲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或阻挠甲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 8 %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3、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因乙方交付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使甲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甲方对北京市政务物联数据专网进行调整,该房屋不再用作基站的; (三)甲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承租权的;(四)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并能出具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的;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9-4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北京市政务物联数据专网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9-2、9-3条原因外,一方需续租的,另一方应予以支持,
14、并配合续签合同。 9-5 该房屋需续租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定新的租赁合同。 9-6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房屋租金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租金基础上, 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 (二)经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房屋所在区域或地区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9-7 在甲、乙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甲方还未
15、落实新基站前,乙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甲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第十条 房屋、场地返还时的状态 10-1 除该房屋继续续租外,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租期届满后的 15 日内返还该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非乙方原因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人民币 50 元/日向乙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不可抗力除外。 10-2 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返还时,除乙方同意保留的之外,甲方的装修和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返还的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由乙方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十一
16、条 违约责任 11-1 在签订本合同时,因乙方未告知甲方该房屋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2 租赁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凡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 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或者超出乙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安全管理协议擅自铺设电源线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4 因乙方的原因,影响甲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造成甲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承担通信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
17、法律责任。 11-5 因乙方未及时将拆迁事项告知甲方,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11-6 乙方不得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否则,乙方应全额退还其收取的租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11-7乙方保证对出租房屋享有合法权利,具备签署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资质和权限。若因乙方原因致使该保证无法实现而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剩余租期的所有租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2-1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壹 种方式解决:
18、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房屋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如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 1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租赁期间,乙方需将未抵押的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承诺该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
19、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30 日书面征询甲方购买该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的意见。 13-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3-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3-6甲、乙双方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合同期内,如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将新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3-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肆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 二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北京东方博泰正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100021(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