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热回收应用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目前及未来5-10年内余热回收市场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更有效的抓住先机,实现共同收益,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下就江苏省徐州市辖区内的焦化企业余热回收应用项目及邳州市集中供暖BOT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达成以下合作协议:1、合作方式及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方式为:项目股份合作方式,即由甲方与乙方共同成立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对合作项目进行运作和实施,甲方占合作项目股份的70%,乙方占合作项目的30%。甲乙方按照股份比例分享项目收益和承担风险。且无论合作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凡涉及合作项目的
2、重大决策均按公司法执行。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至合作项目结束止。 2、 合作项目运作费用2.1合作项目签定合同前的费用投入(包含差旅、招待、考察),甲乙方按各自比例进行投入。具体操作方式为:甲乙方先期均各自负担开展业务的费用,待合同签订时汇总按股份比例核算承担相应费用。双方一致认可对方独立发生的费用,并约定合作项目签定合同前所有费用不超过 万元。 2.2合作项目合同签订后至项目投资启动前若发生单笔费用或累计费用超过 元的费用(单笔费用或累计费用低于 元的费用按2.1条款执行),甲方同意由乙方推荐的意向分包人(意向分包人:专业的具备资质并有类似工程业绩的分包人,并在分包工程投标时,
3、所投标条件与其它投标人相同或优于其它投标人。)负担该费用。并承诺将分项工程分包给该意向分包人。2.3合作项目投资启动后的费用由投资资金负担,并与上述2.1及2.2共同计入这一条我没有弄明白合作项目成本。3、甲方主要工作内容3.1甲方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及实施。3.2甲方为乙方洽谈项目时提供技术和商务支持。3.3甲方确定乙方跟踪的项目后,不再与其他人对该合作项目进行合作,或以其它形式参与合作项目。 3.4甲方同意乙方先期以甲方身份开展工作。3.5在本协议期内,非乙方违约原因甲方不得任意终止和乙方合作。3.6甲方应全面保障乙方的身份和名誉不因与甲方合作而受到损害。3.7甲方除上述工作内容外,有义务履
4、行合作项目的其它工作内容。4、乙方工作内容4.1乙方跟踪合作项目及进行商务公关并促成甲方签定项目合同;4.2乙方在合作项目的进程中负责商务关系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企业、所推荐的分包人等。4.3乙方可推荐合格的意向分包人。4.4并在本协议期内不得将合作项目介绍给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或机构,也不再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或机构进行合作项目的合作。4.5为避免同一项目可能发生的项目跟踪重叠现象,乙方需在开展具体项目开拓前与甲方进行沟通,在确定公司没有其他人参与或由公司协调由乙方跟踪后,确定为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进行合作项目深度跟踪。4.6乙方在工作开展中不得损害甲方公司的形象和声誉。4.7乙方
5、除上述工作内容外,有义务履行合作项目的其它工作内容。5、 合作项目利润分红5.1合作项目利润按年度进行分红,财务核算截止日期为每年度的12月30日,分红日期在下一年的2月28日前。5.2分红原则,按净利润的70%按股份比例原则分红,留存30%作为项目预备金,并在下一年度按股份比例分红,合作项目结束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润100%按股份比例分红。5.3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均可获得年度项目损益表,并可对成本和收入进行复核,有异议可提出重新核算,如有必要可聘请双方同意的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合作项目成本。6、 保密条款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给第三方。7、 违约责任7.1本
6、协议中如甲方违反3.3条款约定,则乙方仍可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红;甲方如违反5.1、5.2条款,未及时和足额支付,则由甲方按每延迟1日按未付金额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未付金额的30%。7.2本协议中如乙方违反4.4条款约定,则由乙方按甲方对合作项目核算的总收益的7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7.3本协议甲乙双方若违反其它条款内容,则按相关没有明白合同法执行。8、其它8.1本协议中乙方系指本协议中除甲方外的以乙方签字人为代表的所有合作项目相关人。8.2本合作协议未涉及的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和补充。8.2协议签署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