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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从西方一
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征收环境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举措。
其从四个方面表现出其积极作用:
从环境保护的方面看,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环境税的实施促使技术革新并降低污染;从财政收入的方面看,环境税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税收扭曲同时也有助于调整现行的税收制度;从宏观经济的方面看,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进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水平;从社会效益的方面来看,可以将实施环境税所得的收入用于设立环保性公益岗位,改善失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协调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适度关系。本文试图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一方面探究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对二者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上的优点与不足;另一方面对国内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最后提出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来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其包括: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
税;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健全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具体措施,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持续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
1.1 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1
1.2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2
第二章环境税收概述............................ 4
2.1 环境税收的概念 ............................... 4
2.2 环境税收的发展与分类.......................... 5
2.3 环境税收的特征 ............................... 6
2.4 环境税收实施的必要性.......................... 7
第三章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9
3.1 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 9
3.2 我国现行资源税费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12
第四章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 14
4.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4
4.2 经济学理论来源 ............................... 14
4.3 权利义务理论................................. 15
第五章 OECD 国家环境税制的实践经验............ 16
5.1 污染税........................................ 16
5.2 产品税........................................ 17
5.3 相关税收激励措施 .............................. 17IV
5.4 OECD 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效果.................... 17
5.5 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18
第六章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20
6.1 建立我国环境税制的基本原则..................... 20
6.2 建立狭义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23
6.3 完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 25
6.4 完善消费环节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26
6.5 适时开征碳税.................................. 26
第一章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生产力迅速地提高,人类社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
不断增加,人们向自然索取资源的能力和干预自然环境的能力也越来越大,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量快速增加,致使环境问题日渐严重。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利用重要的经济手段---环境税收制度。庇古税理论指出,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最终必然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体系中,价格是引导经济活动的“无形之手”,而税收是影响价格的有效方式,通过税收,可以“矫正”市场价格,影响和控制污染行为。环境税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环境税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污染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
环境。本文结合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与发展,试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对我国环境税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及构建设想。
1.1 环境资源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人类利用资源的每一次进步,都推动着经济社会
的巨大变革。资源对经济发展有很强的约束作用,资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增长的速度、结构和方式。20 世纪的 100 年里,占世界人口 15%的发达国家先后完成了工业化,与之相伴随的也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尤其是能源和矿产资源。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环境付出了遭受污染的代价,反过来也必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所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然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源动力,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之间能否相处融洽,虽然受宗教、文化、政治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取决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等经济因素,而且宗教、文化、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因此可持续发展涉及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但其关键在于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协调,即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的可续发展。可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解决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自建国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资源开发,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我国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长足进步。就能源开发利用看,我们成功实现了以能源翻一番保经济增长翻两番的目标,为解决占全球近 1/5 人口的温饱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 年,一次性能源产量达 18.46 亿吨标准煤,约占全球能源产量的 11%。其中,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电力装机容量居世界第二,原油产量居世界第五。在电力管网建设方面,全国形成了六大区域电网为主、比较完备的 500 千伏和 330 千伏的主网架;初步形成了“北油南运”、"西油东送”的区域性管网;建成了贯穿东西的“西气东输”大干线。同时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能源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农村能源综合效率从上世纪70 年代末的 10%提高到现在的 20%。中国一次能源中的煤炭消费比重由 1950 年的 90%下降 2004 年67.7%;原油、天然气、水电的比重分别提升到 2004 年的 22.7%、2.6%和 7.0%。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中的比例逐步加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源占有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中国人均能源资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石油、天然气人均可采储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和 4.3%。耕地、淡水和森林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3、1/4 和 1/5。资源利用效率还比较低,节能降耗任务较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对资源的需求持续较快增长,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日显突出。而且,人类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和时间空间内,拥有的或可获得的资源量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就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它要求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对非再生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要有节制,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速度也应保持在它的再生速率的限度以内。
1.2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居世界前列,但因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高速增长是通过以
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来实现的,由此也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河水污染、沙漠化严重、温室效应加大等。据统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每年 2000 亿元人民币的损失。我国每年因大气层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 68 亿元,水污染损失约为 377 亿元,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失约为 79 亿元,农药污染损失约为 147 亿元,自然资源破坏损失约为 212 亿元。我国面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且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严峻的环境问题说明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冲突,这是人类自身不适当的活动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个矛盾,必须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必须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人类的环境意识,重塑环境伦理,坚持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税收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与可持续发展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这种互动是由于环境税收与可持续发展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对环境税收具有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环境税收促进相关的主体走向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使环境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环境税收的设计又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税收寻求增长方式的可持续,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可持续。环境税收促进可持续发展走向现实,使社会生产节能化、市场经济生态化、企业技术绿色化。税收借助于价格、利润等传导机制,通过对当事人的经济刺激把外部效应环境成本内部化,诱导市场主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主动加强预防和污染治理方面的研究和技术创新,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产品结构的升级优化,增进资源配置效率,使整体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最优。税收法律制度对自然资源而言,其在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效能的基础上,还可以很好的利用其本身具有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等优势,结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针对不同的环节和产品,选择合适恰当的路径,实施征税、免税、退(抵)税,调节资源的种类,形成以可再生资源为主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①李盛霖:《立足国内 节约优先 促进中国资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 年第 9 期
②李盛霖:《立足国内 节约优先 促进中国资源可持续发展》,《今日中国论坛》,2005 年第 10 期
③阿达莱提:《建立环境税收制度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 年第 4 期
其实质是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刺激机制,通过发挥税收的行为激励职能,将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来分配资源,最终实现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已提上我国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如何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手段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税制是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
宋媛光:《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东北农林大学硕士论文
第二章 环境税概述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工业化,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甚至生存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环境退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197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主要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广泛认同。
2.1 环境税收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税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些学者持广义环境税的观点,把资源税
也归入环境税的范畴。 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税应当只是与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税收。虽然在实践中,有与资源利用相关的税种,但在税收理论中还从未出现过专门的环境税收概念,而且时至今日在国际上也未有一个统一、被公认的定义。虽然一般会将特定的生态或环境问题中使用的税收或对生态或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的税收都定义为“绿色”或“生态”、“环境”税收,但是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语言中对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却有着不同的称法和含义(包括环境征收、收费,污染税或费,环境税等)。
2.1.1 广义环境税
环境税,通常也被称为“生态税”或者是“绿税”。1993 年,联合国在一份关于税收与环境的报告中指出环境税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出于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如排
污税;第二类是并非专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但是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并且之后以环境保护的立场进行了修改或者是减免的税收,如能源税等。该定义明确指出无论该税种最初的制定目的是什么,只要其具备保护环境的功能和作用,那么它都可以被认为是环境税。我国许多学者也对环境税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李慧玲认为环境税“是指向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仅指耗竭性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量)或其污染行为所征收的税。它是税收体系中与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吕忠梅认为 “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税,应是一种广义的环境税。既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能为社会公共事业(包括环境资源的保护、污染的治理及其他一些社会公共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又可以真实地反映社会边际成本,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造
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还可以均等社会收入,为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各项环境相关税制度的总称”。
①迟海昇:《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
②张坤明:《可持续发展:从概念到行动》,《世界环境》,l996 年第 1 期。
③李慧玲:《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法商研究》2003 年第 2 期,第 49 页。
④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7 页。
笔者认为,环境税收应是涉及环境保护与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
对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积极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它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单个税目,而是由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应是与所得税、流转税等并列的一个新的大税种。
2.1.2 狭义环境税
狭义的环境税,应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而对引起环境污染的主体征收的
税种。具体来讲其应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环境、环境容量)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2.1.3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于 1984 年起在全国开征,近十年来,为我国运用税收杠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原资源税中的某些内容、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务院于 1993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的资源税条例和细则均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 环境税收的发展与分类
2.2.1 环境税发展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起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实
施情况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表现为补偿成本而进行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对其还不能称之为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收费或者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第二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开始增多,出现了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税种,功能上开始考虑环境引导性。
第三阶段,世纪 90 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
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环境税制的综合性改革。
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
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具体开征的税种和征收办法也是多种多样。
2.2.2 分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环境税做不同的分类。
根据自然环境资源发挥的作用,可将环境税划分为:环境消费税、污染税和资源税。
(1)环境消费税,对使用该商品或服务会对环境产生破坏的课以重税,对有利于促进环境保
护的商品或服务课以轻税或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如减税退税,以此来引导人们的消费结构绿色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污染税,是指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之税。它作为对污染物的全
部排放源进行课税的方法,具有征税成本低,更富有针对性的控制污染等优点,是各国纷纷开征的税种。
(3)资源税,如石油税、煤炭税、有色金属税、水资源税、盐税等,是为了节约合理使用资源,
进行环境恢复,补偿资源价值等目的而课征的税;是指对从事环境开发、利用的行为,根据就其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政府根据资源的分布差异,通过对不同资源制定不同级别的税率,针对不同开发条件使用不同的优惠政策的方式限制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以达到维持社会发展所需资源总量稳定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纳税义务人与税收实际负担者是否为同一人为标准,可以将环境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直接税体系当中,纳税人作为环境权主体可以通过自己计算、申报、缴纳环境税金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并对违法支出的环境税款进行监督。间接税中实际担税人的大部分纳税人并不具有环境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他们在法律形式上被排除在环境税法律关系之外,不能够像直接税的纳税人那样根据法律主张权利。可见,在环境税体系中使用直接税不仅可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还具有从法律上保障纳税者环境权的作用,但其与间接税相比也存在征收成本高等缺点,世界各国多选取间接税。
2.3 环境税收的特征
环境税收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如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之外,还具有一些有别于其他
税种的特征。环境税收的特征主要有:
(1)环境税收的征税目的是抑制环境危害行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实行环境税收
制度可以筹集到治理环境的资金,从而加大人们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加强引导,使人们尊重环境资源的价值,将对环境的无偿使用变成有偿使用,促进人类与环境和谐相处。
(2)专款专用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对于环境税收收入的使用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
环境税收收入只能用于环境保护,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虽然环境税收收入专款专用的原则长期实行可能会降低经济效率,但在目前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税率尚未达到最优水平的情况下,专款专用是最现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①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务研究》,2007 年第 7 期
②王霞波:《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实施问题的探析》[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69-71。7
(3)科学技术性。环境税收的征收必须通过对环境监测,依据标准来进行,离开科学测定,
环境税收无法实现依法征收。
(4)暂时性。环境税收与其他税收不同,它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
收手段的调节作用改变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比如当政府设计某一环境税种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某种有损环境的产品退出市场时,这一环境税种往往具有暂时性,随着该产品的淘汰它最终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2.4 环境税实施的必要性
从西方国家实施环境税的经验来看,其具有众多优点,主要有:
(一)矫正“市场失灵”,
促进保护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依靠供求、价格、竞争等诸多要素的相互作用,对社会经济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失灵”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的目的,这就需要对负外部性进行矫正。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使得能源等自然资源的价格趋于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并产生可靠的预期来干预市场价格,调节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从而将资源配置于具有更高整体效益的产业,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元,在市场竞争下必
然时刻关注价格杠杆等经济要素所传达的市场经济信息,并以此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经营。对污染行为征税,必然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将采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工艺设备,增加投资控制污染,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和排污量,总体上会推动社会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提供稳定的资金,有利地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
由于资金紧缺,我国环保产业始终存在发展规模小、发展速度慢、技术含量低等一系列问题,其一直是制约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投入是环保投入的最主要部分,对改善环境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开征环境税,可以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资源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为环保技术及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能够促使这些企业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
使其利润合理化;同时通过对环保企业采取税收减免措施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减小外部不经济性给这些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四)有利于应对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保证正常的对外贸易
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各国纷纷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国际性。但是,由于
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和环境因素的差异,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上的分歧,产生了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如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保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
① 王世亮,陈新庚:《探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四川环境》,2004 年第 5 期,第 79 页。
② 王佳旻:《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的对策》,清华公共管理学院公平贸易与协调发展论坛,
1994 年在 WT0 框架下所设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工作计划拟首先考虑的问题中也包括
“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以及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所带来的环境利益”。各国在不断
扩大税收措施调节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同时,许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传统生产方式和产品也受到各国强有力的抵制,甚至实施贸易制裁等。随着我国加入 WTO,由于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在环境质量标准上存在的差异,导致我国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众多的环境贸易壁垒。环境税收体系的建立,将提高国民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研发环保产品及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正确解决吸引外资和污染转移问题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法律
机制上的差距,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发达国家将污染行业和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许多已经在国外难以生存或者生存成本太高的高能耗低效益以及污染严重的产业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据资料显示,日本污染行业在外国投资中有三分之二在东南亚和拉美,欧盟在我国的投资行业中 20%属于污染密集型。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将会增加污染行业的投资成本,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污染物向我国的转移。 在 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中正式将环境保护、稀有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列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并且成立了专门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 WTO 法律框架内进行专门研究.
尚宏伟:“论我国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10 月,第 27 页.9
第三章 我国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长期以来实行的最主要的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是排
污收费制度。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仅分散于各个税种中。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环境保护税的性质,有关税种中也设置部分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的条款,如:在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汽油、柴油、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税收征收范围。
3.1 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
3.1.1 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早在 1978 年我国就开始推行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 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都确立了该制度。2003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根据这些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分为普通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两大类,对于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都有相应的征收标准。排污费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征收。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从多年征收环境污染排污费的实践来看, 我国的排污费得治理与征收不甚规范,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费范围过窄
现行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征收环节来说,由于征收成本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原因,排污费只对生产环节征收。但
外部性不仅存在于生产领域,也同样存在于消费领域。如汽车排放的尾气、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生活垃圾等对环境的污染,都会形成负的外部性。与生产领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的特点,其产生的污染数量巨大,涉及面广,虽然单个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似乎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但大量消费者的同样行为和消费活动将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这也增加了治理的难度。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对象仅限于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居民和其他团体,致使在消费领域产生的污染得不到政策的有效控制。以废水为例,排污费对总量占半数以上的生活废水束手无策,对排污总量的控制自然显得力不从心,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废气和垃圾的治理上。
朱延松:《构建绿色税制条件下资源环境税的现实取向》,《福建税务》,2010 年第 1 期10
第二,就征收对象来说,排污费只对对象限于部分污染项目征收。目前排污费的收费项目仅限
于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噪声、二氧化硫等五大类。以废气为例,排污费以烟尘和二氧化硫收费为主,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利昂、等污染物根本就未被列入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偏低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是上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虽然在 2003 年进行了调整,但依然远低于目前的治污成本,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企业作为“经济人”出于对自身经济效率的考虑,会将治污成本和排污费进行比较,选择较少的支出方案。如果排污费标准远低于治理成本,污染物生产者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资金引进环保技术和治污设备来治理污染或者有的企业即使建有治污设备也处于半开半停甚至完全关停的状态。
(三) 相比税收强制性不足
环境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排污费尽管也需要有法律依据,但收费
主要凭借行政力量,强制性不如税收。
(四)没有专款专用
环境收费一般都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因此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环保部门将一部分环境收费用来
补充地方环保部门办公经费的不足,一部分以治理污染的名义返回给企业,真正最终用于污染治理的比较少,税收的收入则通常都划入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中统一分配使用,施行收支两条线,能够将资金专款专用,真正将好钢用到刀刃上,解决环保资金欠缺这个制约环保事业的瓶颈问题。
3.1.2 征收专项环境污染税及费改税过程中我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巨大的环境压力之下,早在 1994 年,我国就曾正式提出了开征燃油税的动议,并在 1997 年,
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中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国务院在 1998 年 10 月,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又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但是最终于采取
了折中的办法,2008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其中规定: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 0.8 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 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 1 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 0.8 元。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 2007 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分析该通知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环境税的征收会受到来自税收负担者、税收影响者、征收部门等多方面的阻力。
王萌:《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税务研究》,2009 年第 7 期11
(一)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是需要成本的,无论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都会对经济有所影响。运用环境税来规制企业的行为,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招致企业、员工、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相关利益体的反对,这也是我国环境税推行所必然会遇到的障碍。而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税的建立时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税收水平,他们是在基本不改变税收总负担的前提下将税负逐渐向环境方面转移,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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