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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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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1995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品库房;     (三)设在高层、地下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四)其他建>内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三条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内的锅炉房、油>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高层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材等救生设施。     第二十条提供住宿、办公、娱乐的别墅应当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一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公共责任强制保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费率、责任范围、赔付及管理办法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具体投保事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提取公众责任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总额的10%,用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级,其内部装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燃或阻燃材料。公共场所的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蕊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硬质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在公共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使用中、英文,并醒目完整。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少于两条,且每条疏散通道的最少净宽不得少于1.2米。     新建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按前款标准设计,已建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有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及其<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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