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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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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中国共产党

2、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第六条 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镇(街)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

3、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条 镇(街)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街)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保持一个镇(街)一个经济联合总社。第九条 经济联合社按现有的189个设置,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立、合并的,由成员大会表决是否分立、合并。成员大会表决不同意分立、合并经济联合社的,分立、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条 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现有的1738个设置,经济合作社的合并由成员大会表

4、决通过。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再分立,若因征地后搬迁等特殊原因,属1社多队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分立,属1社1队的不再分立。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章程。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

5、)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对未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指导、督促;对提交审核备案的组织章程,凡发现有

6、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并修改完善。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同一内容,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后,成员有异议的,不再进行重新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

7、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社委会(或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为避免管理人员重复、节省费用,村民委员会与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资产财务没有分开登记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同级村民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兼任,资产财务已经分开的,

8、应当另行选举管理人员。不是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兼任的经济联合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不适用花都区村干部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组长和副组长(或监事长和副监事长)。集体经济组织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

9、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不得用村民自治组织替代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公室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

10、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镇(街)政府(办事处)上报区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1、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

12、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没有再迁入的公民,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和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退役或毕业时,户口回迁的,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13、员。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重复,即一个公民只能是同一个村区域内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为两个经济联合社或两个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成员资格的,不能成为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种特殊公民,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组织章程中明确其成员资格确认的程序和条件。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章程和区级以上人民政

14、府对成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

15、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区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三十五条 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

16、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镇(街)政府(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或镇(街)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当集体讨论而没有进行相应层次讨论的;(二)经济合同具体条款应当集体讨论而

17、没有进行相应层次讨论、经济合同草案未经公示5天擅自签订,存在损害集体利益条款的;(三)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存在损害集体利益条款的。(四)擅自更改合同、续期的;(五)借出款项没有办理抵押手续的;(六)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抵押、担保的;(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八)有其他个人行为过错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

18、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细则。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批转之日起实施。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

19、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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