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华安证〔2012〕201号
关于印发《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营业部:
为规范中间介绍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隔离风险,公司制订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并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对接规则 管理办法 通知
分送:公司领导,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上海分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2年6月13日印发
打字:韩鹏 校对:谢松 共印95份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间介绍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隔离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制定本业务对接规则。
第二条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期货”)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明确公司营业部协助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二章 业务对接规则
第三条 协助开户
(一)对接要求
1、根据公司制订的协助开户制度,公司营业部设专职开户岗和风控岗,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开户岗和风控岗必须双岗专人经办,不得由一人兼任;
2、IB业务人员向客户明示公司与华安期货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华安期货、客户、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及流程;
3、IB业务人员需要告知客户必须随时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了解有关其在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4、IB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身份合法性、真实性和开户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客户的开户资料提交华安期货,经华安期货复核通过后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5、公司营业部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二)对接实施
1、公司营业部预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期货经纪合同;
2、客户须本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在营业部现场签署合同;
3、客户按规范填写合同后,经开户岗审核,风控岗复核后,开户岗在柜台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并将客户开户证件、合同、费率设置等电子影像或传真至华安期货客服中心,华安期货审核无误后,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并告知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及密码;
4、公司营业部IB业务人员及时将期货经纪合同及有关附件(一式三份)寄送至华安期货客服中心,华安期货对收到的相关文件与系统中信息核对无误后,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在合同中填写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及密码并签字盖章后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两份寄送回公司营业部,一份营业部存档,一份转交客户本人。华安期货结算部在结算系统中为客户设置各项结算费率参数;
5、若客户需要变更基本资料和保证金结算账户时,需要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部现场填写由华安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客户变更基本资料申请表》或《期货客户保证金结算账户变更/增加申请表》。开户岗审核客户身份和填写内容,经风控岗复核无误后将《期货客户变更基本资料申请表》或《期货客户保证金结算账户变更/增加申请表》传真至期货公司对资料进行变更;
6、客户遗忘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时,客户本人在公司营业部现场填写由华安期货公司提供的《密码重置申请》,开户岗审核申请人身份和填写的内容,经风控岗复核后,传真至华安期货客服中心进行密码重置。华安期货将密码重置为合同中约定的初始密码后立即通知营业部,由公司营业部开户岗以录音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并提醒客户及时修改密码;
7、开户岗应将《期货客户变更基本资料申请表》或《期货客户保证金结算账户变更/增加申请表》和《密码重置申请》原件交由期货公司存档,复印件营业部入客户档案存档;
8、客户销户时须本人到公司营业部现场办理,填写《销户确认书》。开户岗审核其相关证件,经华安期货相关部门确认符合销户条件后提示客户资金清零,并将《销户确认书》传真至华安期货,由华安期货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9、IB业务开户人员每月初将上月销户的客户档案包括交回的《期货经纪合同》、《销户声明》、《出金申请单》等资料邮寄给华安期货存档保管。
第四条 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
(一)对接要求
华安期货与公司总部、营业部之间建立安全可靠的通讯链路连接,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系统及设施。维护行情、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二)对接实施
1、公司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设备,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2、公司营业部现场客户的软件、硬件日常维护工作,由公司营业部技术人员负责,华安期货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3、开户岗的柜面系统授权工作由华安期货具体负责,除客户开户资料录入环节外,只能向IB业务开户人员授予本营业部客户的有关查询权限,不得授予其他录入、修改、复核权限。授权工作在履行华安期货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4、公司负责IB业务的人员有相应的期货结算系统的查询权限。
第五条 出入金
(一)对接要求
1、华安期货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公司的银行账户须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借用。客户出入金须在华安期货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
2、客户的资金存取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出入金。期货公司不接收客户以现金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出入金;
3、公司营业部协助华安期货向客户公开华安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4、公司营业部不得代华安期货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5、公司营业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二)对接实施
1、鼓励、引导客户尽量通过银期转账方式出入金;
2、非银期转账方式出入金程序:
(1)出金:客户须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结算账户和资金调拨人,预留印鉴。
营业部现场客户,客户本人或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在营业部现场填写华安期货出金单、加盖预留印鉴,开户岗审核,风控岗复核后,将出金单传真至华安期货结算部,结算部审核后,在结算系统进行出金操作并及时通知华安期货财务部办理银行出金。营业部非现场客户,可自行填写华安期货出金单,加盖预留印签后,传真至华安期货结算部。
客户出金超过150万元的,提前电话预约,出金单并传真至华安期货结算部。
(2)入金:营业部现场客户入金后告知开户岗人员,开户岗通知华安期货财务部(对透支客户的追加保证金,须及时通知华安期货财务部和风控岗位人员),华安期货财务部核对银行入金情况后通知结算部在结算系统中办理入金手续。
客户出入金均须通过客户开户时登记的结算账户办理,不允许现金出入金和跨行出入金。
(3)银期转账方式出金原则上150万以上需提前预约,特殊情况下,开户岗可协助客户联系华安期货结算部予以处理。
第六条 客户交易
(一)对接要求
1、公司营业部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2、一般情况下客户均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自助交易,在网络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客户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二)对接实施
1、公司营业部协助华安期货维护现场客户的交易系统稳定运行;
2、电话方式下单的,客户可直接拨打华安期货下单电话,提供电话报单密码后,由华安期货交易员为其操作。交易员接受客户交易指令需同步录音,不能正确提供电话报单密码的客户,华安期货交易部不予受理;
3、书面方式下单的,客户本人或指令下达人在公司营业部现场填写《交易委托单》,开户岗审查相关证件并经风控岗复核后,传真至华安期货,华安期货交易员审核后为其操作。
第七条 结算工作
(一)对接要求
1、IB业务结算工作由华安期货结算部统一负责;
2、公司营业部协助华安期货督促投资者查看交易结算单;
3、公司营业部协助华安期货做好手续费、保证金比例等费率资料的传递工作。
(二)对接实施
1、风控岗通过结算柜面系统查询本营业部客户资金、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督促本营业部客户查看每日期货交易结算单;
2、风控岗应加强与华安期货结算部的联系,确保手续费标准、保证金比例等费率设置、修改资料传递及时。费率修改原始资料一式三份,华安期货结算部、公司营业部、公司运营管理部各留一份。
第八条 协助风险提示
(一)对接要求
1、华安期货通过风险监控软件实时监控每个客户的风险状况,实现对客户交易风险的控制;
2、华安期货向公司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公司协助华安期货进行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华安期货进行动态风险控制;
(2)协助华安期货及时通知所属有风险的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
(3)协助华安期货追索穿仓客户的资金;
(4)及时将协助风险控制工作结果反馈华安期货;
(5)做好强平后客户的解释、说服工作。
(二)对接实施
1、当日结算后,华安期货结算部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向资金不足的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履行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义务;
2、当日结算后,华安期货风险控制人员整理各营业部《透支客户明细资料表》并以OA邮件方式发送至营业部风控岗,风控岗协助通知现场客户;对于非现场客户,接到华安期货请求时,风控岗通过适当方式协助通知本营业部相关客户;
3、次交易日,华安期货风险控制人员按照前日结算结果对有关客户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行情向客户有利方向发展后客户的可用资金为正数的以及客户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的情况除外);
4、在客户前日可用资金为正数,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中没有追加保证金有关内容,而当日行情剧烈,客户风险急剧扩大时,风控岗在接到华安期货风控人员的通知和要求后,立即通知现场客户,非现场客户应立即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客户自行减仓或及时追加保证金,协助华安期货向客户提示风险,告知客户如不自行减仓或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期货公司风控部门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采取风控措施;
5、华安期货为公司营业部风控岗分配本部门客户相关查询、风险监控权限。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营业部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IB业务客户资料档案。
(二)期货IB中间介绍业务客户档案需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合堆放。
(三)开户岗负责整理期货IB业务客户资料档案。
(四)公司营业部妥善保存的有关IB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根据监管要求华安期货需要存档的资料,由开户岗整理后定期汇总寄送至华安期货相关部门存档。
(六)未尽事宜参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信息公示
(一)公司营业部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华安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客户投诉受理电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华安期货发布有关信息时(如调整客户保证金率等),风控岗负责做好本营业场所的现场宣传工作并通知所属的客户。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培训、投资者教育
公司和华安期货共同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地域划分,临近的华安期货营业部协助公司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期货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
(一)对接要求
1、华安期货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接待、受理、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事宜,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应对机制,并向客户公布投诉受理电话;
2、公司营业部建立期货IB业务客户投诉应对机制,对客户在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资金存取等方面的投诉及纠纷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经协调未能解决的应及时将投诉转交华安期货投诉受理部门;
3、客户投诉涉及到公司有关部门的,由华安期货会同公司予以解决。
(二)对接实施
1、公司营业部在现场公布华安期货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2、公司营业部建立《期货IB业务客户投诉登记簿》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受理单》;
3、客户在营业部现场投诉和纠纷,由营业部负责接待,做好沟通、解释和协调工作,并登记记录;
4、客户电话投诉至营业部的,营业部应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做好沟通、解释和协调工作;
5、根据客户投诉急缓程度,向客户承诺在T时或T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原则上:涉及到影响客户正常交易事项的投诉,应立即查清原因即时回复;涉及服务态度、环境等方面的投诉,回复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6、经协调未能解决的营业部,应及时与华安期货投诉受理部门取得联系,将投诉移交给华安期货公司专业人员;
7、华安期货投诉受理部门需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的,营业部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8、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投诉的,涉及公司营业部的,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受理单》传真至公司营业部,并要求在T时或T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及解决方案;涉及华安期货公司的,及时移交至华安期货,并跟踪回复情况。
第三章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部在介绍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发费用、期货行情信息和期货交易设施的费用、邮费、通知费用等,均由公司营业部承担。
第十四条 华安期货按照《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约定方式向公司营业部支付介绍业务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营业部在《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所列介绍业务范围外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华安期货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章 其他对接规则
第十六条 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公司营业部、华安期货的客户开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资料和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华安期货不得利用业务协作中获知的营业部客户信息,单独开展营销活动,营业部不得将客户介绍至其他期货公司。
第十七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华安期货共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网络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会同华安期货合规审查部、稽核部定期对营业部介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营业部IB业务开户岗位职责
附件二:营业部IB业务风险控制岗位职责
附件三: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守则
附件一:
营业部IB业务开户岗位职责
营业部IB业务开户岗位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主要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向客户明示华安期货公司、客户与营业部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介绍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三、告知华安期货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审查客户的合法资格,审核各项开户证件、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有疑问的证件应进行必要的鉴定,严格审核客户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权限范围。
五、协助期货公司完成各项开户、客户资料修改、销户手续。负责客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影像资料的采集、传送和保存。
六、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接收、保管、转交和存档。
七、提供非银期转账的银行账号,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银期转账业务。
八、协助期货公司办理书面委托传真。
九、配合监管部门中间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工作。
附件二:
营业部IB业务风险控制岗位职责
营业部IB业务风险控制岗位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主要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复核客户的合法资格及各项开户证件、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复核客户银期转账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所属客户察看每日期货交易结算单。
四、协助华安期货进行动态风险控制。
五、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六、协助华安期货追索穿仓客户的资金。
七、及时将风险控制工作结果反馈华安期货。
八、接待客户现场投诉,将投诉及处理结果告知华安期货,现场无法解决的及时转交华安期货处理。
九、配合监管部门中间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工作。
附件三:
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守则
一、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客户。
二、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及其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不得代客户下达期货交易指令。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六、不得代客户保管存折、印鉴等。
七、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八、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九、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不得向他人公开客户开户资料。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运作,有效防范中间介绍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是指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营业部。
第四条 公司和营业部须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开展条件与基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配备不少于5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中间介绍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七条 营业部开办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公司相关技术指引,已建设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三)至少配备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营业部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公司和开办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须在网站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要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十条 营业部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职责包括:
(一)客户开发与服务;
(二)客户开户资格初审、客户资料验证、复核;
(三)客户交易风险协助监控。
第十一条 营业部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设立开户岗和风控岗,协助期货公司办理期货开户业务,上岗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营业部应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
第十三条 营业部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做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四条 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营业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 营业部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十七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十八条 营业部在从事期货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中间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营业部按照公司规定每半年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开展自查,并向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部门和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一定的处罚,并根据损失后果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擅自与非公司指定的期货公司开展介绍业务;
(二)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二)违反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授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