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货物情况1.1 货物名称:砂、碎石、水泥、钢筋、钢管、架板等。1.2 货物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第二条 货物运输时间、地点 2.1 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起运及到达地点包括甲方工地、甲方仓库、砂场、石料厂、水泥厂)2.2 货物运输日期:2015年9月1至甲方工程结束第三条 运输费用3.1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每车200元,砂子材料费每车600元,碎石材料费每车1000元。3.2 运输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每月月底结算运费,现金支付
2、。第四条 货物的装卸4.1 货物装卸由甲方负责, 货物装卸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5.1 托运人的权利5.1.1 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5.1.2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人。5.1 托运人的义务5.1.1 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费。5.1.2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第六条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6.1 承运人的权利6.1.1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6
3、.1.2 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予以提存。6.2 承运人的义务6.2.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6.2.2 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托运人的违约责任7.1.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元。7.1.2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人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7.1.3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人支付运费5的违约金。7.2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7.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运输的货物,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5元。7.2.2 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5元。7.2.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人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托运人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的地点:河曲县旧县乡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托 运 人: 承 运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