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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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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票据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重要提醒 3 二、释义 4 三、集合计划介绍 8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1 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3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17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8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0 九、投资限制及行为严禁 24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26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7 十二、费用支出 32 十三、收益分派 35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37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39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1 十七、信息披露 43 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46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1 二十、监管安排 52 二十一、特别说明 53 一、重要提醒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漏掉。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赚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献(证监许可[2023]***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白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作为《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二、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协议》: 指《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 指202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23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行细则》: 指202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23年7月1日实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细则(试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献;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和《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成立、退出、费用及税收、资产及估值、收益及分派、信息披露、终止及清算、风险提醒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献; 管理人: 指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转让(出)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资产)保管行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资产)托收行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当事人:指受计划协议约束,根据计划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 人、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和《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涉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持有人: 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队或其他组织; 本集合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推广期结束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时计划的客户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在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至终止的期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8年,可展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合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平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不含T日)起的第n个工作日; 参与确认日: 开放期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退出确认日: 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3个月、以及成立满3个月后除每月指定开放日之外的其他工作日,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视情况有权决定在封闭期内提前接受参与申请,但同时暂不接受退出申请; 开放期、开放日: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又称为“认购”;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又称为“申购”;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又称为“赎回”; 本集合计划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募集后的资产总额; 本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本集合计划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单位累计净值: 指单位净值加上单位份额的累计分红后的金额; 单位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拟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的过程; 计划年度: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如遇节假日,则延后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关联方: 指根据财政部《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人、托管人或受管理人、托管人控制,以及同受某一公司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或自然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受该等人员直接控制的公司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形,且在生效之后发生的,使当事人无法所有或部分履行协议的任何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协议》时,应及时告知其他各方并采用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分红权益登记日: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涉及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与分红; 二次清算: 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成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立即对该证券变现,进行清算分派。本集合计划清算分派的结束以本集合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 电子署名约定书: 指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授权经办人在公证处公正的标准文本,用于委托人在下属营业网点采用电子署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协议时使用。 电子署名承诺书: 指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授权经办人在公证处公证的标准文本,用于委托人在XX银行下属营业网点采用电子署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协议时使用。 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1. 集合计划名称: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的和特点 1. 投资目的 本集合计划以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为重要投资对象,即通过购买票据资产转让人已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获得收益。该计划根据市场资金流动性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调配不同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和钞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同时,为中、高端投资者寻求低风险、正收益、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上述投资目的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投资收益的承诺。 2. 本集合计划的特点(产品卖点,需再斟酌) (1)精选票据类产品,追求稳定收益 本集合计划进一步地对票据类产品进行研究,根据资金面和政策面掌握投资节奏,通过适时投资不同期限票据类产品,追求连续稳定回报。 (2)注重风险控制,资产安全安全系数高 本集合计划注重风险控制,票据类产品存在三种风险:1)承兑银行认为已贴现票据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情况重要涉及印章不清,背书人不连续等);2)已贴现票据为伪造、变造票据;3)承兑银行破产。由于集合计划受让的票据已通过银行验票,有力地控制了风险。因此前两种情况发生几率较小,第三种情况在中国基本不存在。 (3)构建投资组合,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利率和资金面的变化趋势,及未来钞票流的状况,选择与开放期相匹配的票据构建投资组合,使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可转变成钞票,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稳定收益类资产,涉及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即通过购买票据资产转让人已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获得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钞票类资产涉及钞票、银行存款、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和央票、货币市场基金、期限1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2. 投资组合比例 (1)银行承兑汇票: 0%~95%; (2)钞票类资产:5%-100%.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票据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发生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后超标品种可交易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批准后报证监会批准,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变更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风险收益特性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以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为重要投资对象,属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水平适中。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盼望通过长期投资从票据类市场中获取稳健收益的投资者。 (五)本集合计划的目的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目的规模上限为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及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 (六)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指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的8年固定期限,第8年的相应月相应日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集合计划在符合本说明书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约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七)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献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毕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八)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例:若本集合计划于2023年7月1日成立,则封闭期满后首个开放日由于遇节假日顺延至10月10日,而第二个开放期为2023年1月4日(由于节假日发生顺延)。 (九)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基本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严禁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且已经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 2. 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金额需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合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 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他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方式,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成立时间: 2023年5月 注册资本: 20.04亿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连续经营 2. 发展概况 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20.04亿元。 作为股份制证券公司,股东实力雄厚。大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金融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分支机构;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上市公司;股东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下属的国有独资综合性投资控股公司。 作为国有证券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创新”的经营理念,奉行以严格的风险控制为前提、以合理的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稳健的经营策略,建立科学、严谨、高效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体系,精心打造结构优化、素质精良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发明价值最大化,努力成为品牌领先、能力突出、业绩优良、特色鲜明的现代金融服务公司。 (二)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 注册资本: 349,018,545,827.00元 (三)推广机构 本集合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与方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指定网点向管理人、代销机构自身特定客户进行推广,并由委托人以电子署名协议的方式提交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假如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达成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及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以上,按本说明书约定的目的规模控制方法,管理人可以拒绝确认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公告。 (三)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基本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四)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以金额参与申请,单个委托人初次参与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需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新增参与金额需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中登公司结算备付金利率计算,归委托人所有; 4.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不得撤消,开放期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天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消。此期间内单个委托人的累计参与规模仅受本集合计划目的规模的限制。 (五)目的规模控制方法 1.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目的规模控制方法 在推广期内T日,假如管理人对当天的认购份额所有确认将使本集合计划规模超过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则管理人有权对当天的认购份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部分认购进行确认,其余认购予以拒绝。管理人于T+1日退还被拒绝的认购资金,同时公告推广期结束。具体规则如下: (1)将T日的所有认购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时间从先到后依次确认; (2)假如某一时点的认购使得本集合计划累计认购的确认份额刚好达成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则对其后的认购申请予以拒绝; (3)假如某一笔认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认购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过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若该委托人为初次认购,且经部分确认后的认购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认购所有予以拒绝,认购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假如同一时点有多笔认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认购金额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该时点可认购金额/该时点实际认购金额,剩余认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若某委托人为初次认购,比例配售后实际应当确认的认购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认购所有予以拒绝,认购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2.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目的规模控制方法 在存续期内开放日T日,假如管理人对当天的申购份额所有确认将使本集合计划规模超过50亿份(含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则管理人有权对当天的申购份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购进行确认,其余申购予以拒绝。管理人于T+1日退还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同时公告暂停接受申购。具体规则如下: (1)将T日的所有申购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时间从先到后依次确认; (2)假如某一时点的申购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刚好达成50亿份(含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则对其后的申购申请予以拒绝; (3)假如某一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申购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过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若该委托人为初次申购,且经部分确认后的申购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申购所有予以拒绝,申购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假如同一时点有多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申购金额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该时点可申购金额/该时点实际申购金额,剩余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若某委托人为初次申购,比例配售后实际应当确认的申购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申购所有予以拒绝,申购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六)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程序 1.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代销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撤消该指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因素导致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署名约定书(中国XX银行使用电子署名承诺书),批准以电子署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通过下属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署名约定书时,需委托人临柜签署,个人委托人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机构委托人需携带经办人、机构法人身份证原件,专项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委托人通过中国XX银行购买本集合计划的,应根据XX银行电子协议销售业务的规定进行办理。 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签署同一管理人电子署名约定书(中国XX银行使用电子署名承诺书)后,可通过指定委托方式多次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协议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同时也可办理该管理人管理的以电子协议销售模式发行的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协议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入足额参与资金。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 T+2日后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推广机构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免参与费。 (八)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中登公司结算备付金利率计算,归入委托人参与金额中,并按参与价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推广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应计利息)/面值 开放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期参与价格 其中:开放期参与价格为T日的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集合计划总资产。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及其解决方式 1.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和开放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涉及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在推广期内,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集合计划份额已达成5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2)在开放期内,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集合计划份额已达成50亿份(含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 (3)自然人用筹集的别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献。 2. 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因素和解决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管理人应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4. 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客户不少于2人; 4. 符合集合计划协议及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广期内,假如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接近或达成目的规模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满后,发生下列情况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未达成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推广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文之日起6个月未完毕设立工作。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承担所有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最高不超过50亿份(含存续期红利转份额部分)。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通过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即通过购买票据资产转让人已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获得收益。该集合计划根据市场资金流动性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调配不同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和钞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为中、高端投资者寻求低风险,正收益,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二)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考虑投资的安全性,重要精选票据类资产进行投资,实现稳健投资。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票据资产转让人负责准备其准备转让的到期日在1-6个月内的已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集合计划成立后与其签订《票据资产转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所受让票据资产的规模、期限、收益等。管理人规定票据资产转让人对其拟转让票据履行审核、挑选等职责,并对所涉票据交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管理人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票据真伪鉴定服务协议》、《票据资产代保管协议》、《票据资产代理托收协议》委托其对管理人受让的票据资产进行真伪鉴定、保管、托收。票据资产到期,托收行将托收回款划入集合资产托管账户。该集合产品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后的正常交易日根据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进行新一轮的票据买卖转让。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协议的有关规定; 2. 根据经济形势、宏观政策和资本市场大类资产的相对表现制定投资策略; 3. 投资对象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配比关系。在充足权衡投资对象定价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二)投资程序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实行三级决策管理体制: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大类资产配置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与决策。 公司资产管理部设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小组,在投委会的授权范围内制定集合产品的投资策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小组由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和投资经理组成。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按照部门投资决策小组制定的投资策略,在权限内进行集合产品的平常投资运作,并遵循以下程序: 1. 投资计划的制定 投资主办人依据投资决策小组关于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的决议,参考相关分析报告,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集合计划资产规模的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 2. 执行和贯彻投资决定 投资主办人将交易指令下达给交易员。交易员确认交易指令的内容后,实行具体操作。交易完毕后,交易员进行交易的记录、核对、汇总和报告。 3. 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投资主办人定期将投资计划、投资操作情况以及投资效果,上报投资决策小组,作为投资决策小组调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依据。投资主办人结合市场的变化,参考投资决策小组对资产配置的调整情况,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三)风险控制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贯彻到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各个业务环节和岗位;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3)互相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职责应权责分明、互相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互相制衡的措施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运作互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与公司自营业务实行隔离,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在物理、人员和信息系统上实行隔离;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系统,使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具有可操作性; (6)严格遵循协议原则:假如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各项措施与资产管理协议相抵触,以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2. 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3)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4)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5)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及处置机制,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6)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7)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资产管理部、合规风控部和稽核审计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的重要职责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协调运作。 资产管理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第一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3)根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完毕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建立完备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机制,履行或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5)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行业务、零售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6)指定专人负责必要的业务档案管理和数据记录工作,并接受公司合规风控部的检查监督。 合规风控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履行审查、评价、监督和风险控制职责。具体涉及: (1)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修订进行合规性审核; (2)检查和评价资产管理部合规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3)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及时督促纠正解决,按规定履行内、外部报告职责,以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负责提出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6)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并开展对新产品、新业务及重大决策的风险审查; (7)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8)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行事后的稽核审计。具体涉及: (1)检查、监督、评价资产管理部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2)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 (3)检查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4)对资产管理部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4. 风险管理流程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一方面在公司层面制定风险管理目的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 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互相合作与制衡的原则。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营、财务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互相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互相检查、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2)风险辨认 风险辨认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涉及法律合规性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涉及金融市场危机、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推广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3)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涉及所有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的产生影响的限度及也许性,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4)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人员按照规定的途径和程序上报风险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解决。 碰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上报投委会。 九、投资限制及行为严禁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严禁行为 (1)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正回购; (2)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也许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严禁从事的其他投资。 上述投资限制及严禁行为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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