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城市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鉴证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了规范应城市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行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实处,真正达到“以钱养事”的目的和效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甲、乙及鉴证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项目、对象、时间、工作要求和考核方式
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
时间
工作要求
考核要求
考核方式
普查
指农村已婚育龄妇女
一年
一次
1、规范填写普查登记(查病登记要求不低于普查对象95%),并要求对象户签字。
2、在家常住人口、流入人口普查到位率达95%。
年终全处普查人次到位率达95%,妇科病检查登记率达95%。每低于1个百分点分别扣款100元。
参照普查群众签字记录,由计生办每月抽办,每月抽取10%样本点确认普查人次。
三查
40岁以下未绝育或绝育不满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流入)。40岁以上近两年有补救史并且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1、按微机生成的服务信息反馈单要求。
2、一年参加2次“三查”
1、规范填写重查登记(妇科病检查登记率不得少于95%)和三查对象信息表。
2、在家三查到位率达95%,流出重点对象按规定向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比例达到85%以上。
1、在家和常住流入重查对象一年二次,妇查率达95%。
2、流出重点对象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比例达到85%以上。
参照重查群众签字记录,计生办每月抽取10%样本点确认重查人次。
孕情
监测
政策内已领取《生育证》和《服务证》的在孕对象
1、一孩孕妇孕3个月内随访一次。
2、二孩孕妇孕3个月内随访一次。
1、按要求核对孕妇的有效计划生育证件,规范填写随访记录,并要求对象户本人签字。2、发现计划外怀孕或人工终止妊娠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计生办。
3、在家孕妇随访率达到100%。4、随访时发现孕妇外出要在当月及时向计生办报告,并督促寄回有效孕检证明。5、随访期间积极向育龄妇女做好优生优育知识宣传。
怀孕对象孕情监测率达100%,未外出怀孕对象的随访次数每缺一次罚款20元。
参照孕情监测群众签字记录,计生办每月抽取10%样本确认孕情监测人次。
上、
取环
上环:1、生育一孩后的育龄妇女。2、因身体原因不宜做绝育手术的二孩妇女。3、自愿推迟生育期的育龄妇女。4、已脱环的育龄妇女。取环:1、按政策批准生育的育龄妇女。2、因身体不适不宜上环的育龄妇女。3、年龄超过49周岁的妇女。
4、到期需换环。
以计生办出具的《免费服务证明书》为准。
1、上(取)宫内节育器以前,必须认真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2、规范填写门诊记录并做好个人节育档案。
3、手术前必须认真向对象讲解并签订知情选择手术同意书。
在家育龄对象无特殊原因不节育的每例扣款5元。
参照门诊记录、上(取)宫内节育器档案和对象户签字,计生办每月抽取10%样本点确认人次。
药具
发放
及随
访
产后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
每季发放一次
1、规范填写药具发放和随访记录,并要求对象户签字。2、杜绝发放过期、失效、糜烂的药具。3、不得作价出售避孕药具。4、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随访,在家对象随访率达95%以上。
1、避孕药具应用率达95%。
2、使用对象对使用药具适应症、禁忌症知晓率达90%。
参照药具发放和随访登记表,计生办每月抽取10%样本点确认人次。
产后
术后
随访
产后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的育龄妇女
产后1个月、术后1个月各随访一次
1、规范填写随访记录,并要求对象户签字。
2、认真做好生育、节育等生殖保健知识宣传。
1、未外出对象随访每缺一次罚款10元。
2、随访不及时按半价计酬。
参照群众签字的随访登记表,计生办每月抽取10%样本点确认人数。
培训
一年至少四次,由计生办牵头组织
1、有详细培训记录(有培训计划、备课本、考勤记录、试卷)。
2、认真解答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咨询。
乡镇级集中培训至少每年一次,村级集中培训至少每年三次。
以培训资料和群众认可为准。
服务阵地规范管理
1、各类管理制度规范上墙。2、门诊日志、各类登记表册,分类装订,分类归档,规范做好资料存档工作。3、服务阵地每周消毒一次,器械整洁,消毒及时。4、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5、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1、资料一月一整理,一年一归档。
2、阵地建设按省级服务站规范化管理标准规范到位。
每月不定期检查,以综合检查分值的比例计酬。
二、服务经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公益性服务经费 ,其中市级财政安排资金 元(含单位所承担的养老保险 元,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保中心个人帐户;余下经费 元,以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按月直达服务中心“以钱养事”资金专户),省级补助资金 元,半年拨付40%,余下的60%待年终考核结算兑现。
三、甲、乙和鉴证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2、甲方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组织和行政管理,确保服务对象人次,并督促外出对象及时寄回有效的服务证明或回家接受服务。
3、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甲方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当月工作任务,每季度初如期拨付上季度的服务经费。
4、乙方如不按甲方服务要求和服务范围开展优质服务,甲方有权责令终止合同。
5、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八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求,做好优质服务。
2、按省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求,规范填写各类表格。
3、乙方要加强服务对象、村民委员会、村计生专干的联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改善服务态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乙方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服务项目内开展优质服务,在为育龄群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负。
5、自觉接受甲方的领导和市计生局的业务指导,热情接待各级领导的检查指导。填写的各种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年终结算时交计生办保存。
(三)鉴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甲、乙双方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项目合同的制定,并享有对乙方服务项目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养事经费的审核权。
2、会同甲方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考核办法,并参与对乙方服务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完成情况的考核。
3、协助甲方共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平台、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奖惩措施
1、乙方因项目完成出色,在省、市、县三级年度考核中,优质服务工作被评为前三名的,将进行奖励;考核名次居于后三名,将进行处罚。
2、甲方每季度中期以前不能按时拨付上季度的服务经费,每拖欠一个月,赔付乙方500元。
3、乙方在实施服务项目中(以每月服务站汇总上报核实日期为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例罚款400元。
(1)发现政策外怀孕24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
(2)发现政策外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
(3)发现孕16周后人工终止妊娠48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
(4)发现怀孕妇女外出48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例罚款100元。
(1)不按时参加甲方安排的活动、会议和培训;
(2)填写服务记录时弄虚作假经调查证实的;
(3)因服务站的服务不作为而增加群众负担的;
(4)出售免费避孕药具的。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胜任工作均视为违约。
2、甲方、鉴证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按考核办法扣减服务经费。
4、甲、乙和鉴证三方如因本合同的执行产生争议,经协商而不能解决,可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资产移交及管理
1、乙方向甲方交纳房屋、设备、器械折旧费。
2、乙方对原服务站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作价出售。如有破损,应及时上报甲方,经核实后,由甲方开出资产报损单。甲方不定期对服务站资产进行检查,如有遗失或毁坏,由乙方照价赔偿。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原服务站资产和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签订
1、合同期未满乙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如无故终止合同,将视为违约。
2、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一经签订,即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和鉴证三方各执一份,同时交一份到市综改办备案。
八、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2、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资产清单向甲方移交资产。
3、乙方履行合同出色,工作成绩突出,如愿续签下一轮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鉴证方(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应城市计划生育公益性服务
合
同
书
应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4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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