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颁发日期:1997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
3、织实施。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第十条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应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基金设立还应报国务院审批。第三章资金范围第十一条预算
4、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二)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依法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四)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
5、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统筹费等)。(六)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由广州市政府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七)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
6、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和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设置“小金库”。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第四章财政专户第十四条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存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的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第
7、十六条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同时建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许可证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开设进行审批。第十八条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的,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专项使用。市级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在一般情况下,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使用,如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九条
8、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情况,对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第二十二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其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
9、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第二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必须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基建投资或购房款全额转入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属基建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市计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委确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基建项目),或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购房项目)从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第二十五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应按计划和规定
10、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第二十七条镇自筹和统筹的资金在使用时,经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并应按规定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或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第六章收支计划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第三十条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11、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第三十一条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
12、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七章决算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分析并作必要的说明。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
13、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应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14、,定期对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和缴入财政专户以及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履行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决定。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把检查内容列入每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范围内。并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部门和单位
15、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第四十四条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设置“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六)违反规定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七)基本建设投资、
16、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九)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依据情
17、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应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
18、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