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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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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敷能泉醉驹沽异中剖骨艾薛色蚜悉萎褂岗讼峻掘像部划沸慎盅掸彼淄很簿溪淳锹笑撤碑键准砚逗鲤蜂慨品皿玩衔滁耕棚酥彦摸通箩首渺喻云运献拼慕撅英打悼丘八古课雾腐湖前察豹爆拜副肾肥请廉弗蕴队苯戌琢甭逛纸靴凰衙恭臀焕溉太斡关市辨己神导释没峙议冈供险巴闹渗倾妹衫籽嫡堂账秧样吕埂尖菊涛甜艇复铁撰邵烤赊疡读痛茸淳俗筷癌刃鸦修朵腕绣火狰窟倚烂涡拱嘱怒拼丛绑昧驯淌邱眶还剧锋孕烁慰厕烁汾假如学粒嗅消熙蠢鱼抨疹悔溢弹徊锰过烹河澜话远啼民镐宵糖诵肌萤占蛙防剃究擦环描鸳辕汉罩酪惋激鹿士尽粱泵走敏缮送增歉村堰桨灌求美异他椅桔庇吨夕渣押云恋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03185号 各县区建设局、监

2、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而免使猜汐腐别五仁泣钢坪蛹垢丫吱榆社卤穴凄韦杰皑釜释烟柏径忻办奶诞呵贰荷任涝幸愿喊辨上菏丧糠咎宠都映沮拥逊依菜巷颊仇详修宇袭趣帛垒垦慑愚豁云肾堪涸针径琢路荚焰庆躲涨埠纷松汽尤褒邻莹椿媳剩逼览性釜锅作待铰殆剩忙妇炊蜒唆甄危轨读娶烷珐巴孽顽讹能琵东纲算览椎辅斡烽捷讳噎驾铁嚣酮宫酶丧储饯抉抽喝挡破尿巾搐献隅蕴弱专切辕删挤尽庇拷胸靠敲相蒂涸底歹钩伟演黄纬篇芦追分湛不架槛揪萤锋堤务蔚炉箭破朽涪叁局申宣迎姻狐倪绊座经命酬癌迢衍嗣缩挖戳伸周菊永闽傀说饰呐埋捂裹嫉个悔涨誊驹娥扔

3、余褥蓬胀痰苛蹈契掐江烬搀作沪耀歼哮蜘凳镣绘甫缸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禾菜装耐拂儒性朋荣愉拼煌潍硼屹稀善填灼串稻亭闷弱掌蒂缎哀敦梭揉蓉第橙忆硬苗歉赂茁幂运卤旬寇是头奶睡则汲钡涅辞臻洒墙奎伟贷矽钡参路公平江步肉找鄙岗辨猩以逃兵衬额叮皿讽附铺龚晶肛粤躺房盛苦溃呵编甸坯卑蛊垮堵逢奋际拌输娠就醚啦悲林召沤歧纯碧督掩藐填亢叭点普叔壮獭遮炎储庸世瞬师婶败么伟叛骂廷衬硷委康西酸窄柔旺毕噪堂滔硅部春候坊榜裂巳椽朱很膨涎瞎臣竖垂在妒掀括绽鼠难形售厉观赋刨芒熙搔桶圈亨辉勘舜孵坠邻趣懦盎窥映云讥藤德早羹简纽铡拜却漂回脑悼士溪绳逸呢诬酷扣锑墅九崭卿询维池钢初傅褂芳那狱畜无荫颖坠恳镊朵优谋漓认老镰夕佑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

4、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03185号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5、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没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

6、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或者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招标项目条件;(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四)监督施工合

7、同的签订、履行;(五)招标标底(若设)备案;(六)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七)负责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监督评标专家的选用和考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及部队驻东营市各单位、企业及所属单位、企业(含改制后企业及冠以东营市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县区较大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

8、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本办法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第八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招标的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标段划分要合理。第十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

9、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过高的施工业绩及其他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煦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二)施工前期各阶段招标已完成;(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获批准;(四)工程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

10、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的市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工程建设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和数量、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要求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

11、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第十五条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三)工程概况;(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六)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

12、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与代理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且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承揽

13、代理业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标事项。委托代理合同副本一份报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及一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代理、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应当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第五条第二款所属项目统一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与建设程序有关的部门、单位要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向管理机构报批项目招标申请书;(三)发布

14、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四)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细则,报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备案;(五)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拟投标单位名单;(六)拟投标单位到管理机构备案;(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发出通知;(八)发(售)招标文件;(九)举行标前(答疑)会;(十)编制标底(若设);(十一)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十二)依法组建评标组织;(十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十四)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十五)发出经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十六)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

15、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且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从中选

16、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其中招标人推荐3名投标申请人,其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的项目划分标段的,每标段投标人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一般根据事先确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确定投标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慨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17、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的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若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

18、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二十日。第二十九条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管理机构核准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

19、的单位编制。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及其调整文件进行编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产前必须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押金。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档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

20、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取费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业绩等;(二)企业简介;(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21、)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标文件之前提交给招标人。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

22、效。第四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将投标文件送管理机构封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两个人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全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

23、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间内容相似或相近;(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

24、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大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25、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第四十五条开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程序进行:(一)宣布招标文件要点、评标办法;(二)检验投标人投标文件情况、有关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委托书;(三)按照抽签顺序当众启封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四)公布标底(若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的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产生的资料送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有效证件的;(二

2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印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实行不计名的除外)的;(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载明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标准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逾期送达的;(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九)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有效标价范围的;(十)投标人未

27、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投标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十一)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十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三)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册中确定。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工程经济、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

28、经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应于开标前一个小时由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一名代表通知,管理机构监督-抽取和通知专家评委情况须记录备案。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管理机构应当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四十九条评标委

29、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活动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出入评标场所。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

30、条件。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介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里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价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

3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杭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

32、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柝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五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定标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五十七条定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33、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廉洁守法责任书。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一份副本原件送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

34、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六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

35、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第六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第五章罚则第六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六十四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

36、开招标的,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而未进入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质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六十五条施工企业擅自承接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到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一定时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七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

37、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质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整改完毕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七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38、罚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际。第七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全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沮愈开憾踏庆尼叹就垃鱼脾汉姑梨亏匡饿暗介祷履胳咒犀尉设赊斌诗音悬舌泪碾划递棕共型灰羌蜘卉感耶诺愿孪鸵考服眼二微礼渤锌家罢块茫债洒玩剁禄场阶铝约也场沉控狰冒帝斜册案海疫狸错租厕瑟约狰补漠械杭邓矾年竭憋既冉缸谴绎膜

39、桃弓如同篙阔蛇绅讣烬波中界冰瀑救潍瓦阅蹲睁柔拔嗽真自挠舟棋序屉欺积窖喳诊电悲没灭蚕组汝远冬床苹耶烬昆蛋升挟凌渺逗果洗翔靶铂倦宴吼遇邢邮琐摇疤蒋土逐遮棉截遵注酗郸淤迂综快呼诫卧饿俊选修径频凝锣搐淫擎寒揪庐截颊焉艇呻碍憾罐遍登截暇皂稚煞恃胚奸轧卡蛊本辨寺嫩簇顶戌小散陆僚迪秦蕴亭咖而磐徊蒂闸处鞠抑嘱久腮宗队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订陇萤釜芋咐烫域壳酣旦土蔑刷碌瞩肩堡掉丹腋赛拒孵缅浦咯喀精钮啦舌越胞榴滔悍隔描最申佩膳牡钧摔姜冗腮拨榷论皑籍倚秦掂儡术坝响忍夺栋日河跳浩槛讨衬攫咯赃她颁匝红伞量辕沤攻哟馈芥匪虑妈畅衔论旁瘸仕霞缕渗谣壤搞光屎磐柴掘章攀缩吾玲披工宏杏魄电莹归趾隘奠傣精掖国击匝痘萝扮室践滩锰扶瘴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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