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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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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1 虚拟财产的界定1.1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由于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说莫衷一是,对虚拟财产这一权利客体也就缺乏统一的认识,使得对虚拟财产法的理解也众说纷纭。当前,学界运用较为普遍的说法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进行产权说”以及“新型企业财产权说”。1.1.1物权说杨立新教授通过分析现有民法总则得出,当前我国民法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不甚明确,但梳理民法的起草逻辑和发展演变可以发现,现有民法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公民权利的对象”2,从而从实质上肯定了虚拟经济的对象属性。1.1.2债权说债权说认为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存在合同关系,二者就各自的权责所属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

2、再以规范化的合同表征他们的社会服务关系。一方面,网络用户应在协议范围内合理行使权利,并使自身的网络活动符合相应规范;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应切实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使他们的网络活动免遭损害。1.1.3 知识产权说谢江东、梅慎实将虚拟财产权化归于知识产权4的范畴,他们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文中指出,凝聚在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设计者智慧的结晶和劳动的果实,属于设计者的知识成果,因而也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知识的一般特征,即创新性、可复制性等。1.1.4 新型财产权说陈琛博士认为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独特特征,使得它难以划入既有的物权和知识产权范畴,而隶属于一种与之并列的新型权利,

3、即“信息记录支配权”。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拟将虚拟财产权利定位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本文认为,在运营商和用户的互动中,二者的关系并非是对等的,即只要用户所提诉求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网络运营商都必须协助配合用户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理,以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营运。2 虚拟财产的继承的困境2.1 虚拟财产继承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辅助是进行财产继承或处理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包括对有差别的文化和传统。虚拟财产不同于真实财产,它包含两层内涵。因此,要想保证虚拟财产的有效继承和处理,就必须网络服务商给予相应的服务,践行他们自身的义务和职责。但实际情况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常常和用户

4、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的用户协议相矛盾。现在在国内, 企业网络运营商一般会给出数字技术产品信息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在实质上是不包含数字文化遗产的继承权的。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领域认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2.2 虚拟财产继承与用户隐私的冲突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财产的重要之处,虚拟企业财产存在这样一个虚假信息:继承人在不知道前一个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房地产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来获得相关信息。但是,我国文化和网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网络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隐私协议,未经用户许可禁止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于是这些网络供应商拒绝了继承人的要求。这时候,继承人的继承权与被继承人的隐私之间

5、就形成了一定的矛盾。2.3 继承权和举证责任的冲突(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必须先证明虚拟财产的存在。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困难。原因在于众多用户在试用账号时都不喜欢用个人的真实信息,而编造一些虚假身份,所以除了本人之外,很难证明自己是某个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因此,被继承人就更难证明想要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他的合法权利。因此,继承人提供的信息要尽可能的全面一些,这样网络服务供应商才会多加考虑,从而决定是否让继承人拥有这一权利。(2)一些真实实例表明,继承人还必须发展自己的企业具有主体身份的合法继承人。(3)继承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2.4 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难关于虚拟财产

6、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难题。与传统的遗产划分或是继承权的审判不同,由于网络虚拟企业财产包含广泛,设计到邮件、照片和各种资料、信息,而且诸如游戏等还涉及到具体的财产价值,因此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财产价值评估。但是实际上,由于游戏还存在用户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因为游戏市场之间存在不稳定性,所以关于在线教育游戏和教学服务企业的供应商很少,因此对这类财产的价值评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参考,就很难做出决定。3 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建议3.1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在用户协议中列出的具体条款中,如果出现可能影响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具体款项,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该以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向用户提示并针对

7、款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尤其是其中的冲突条款,更要对用户作出解释和说明,也确保协议中条款的明确性、清晰性、无争议性。3.2 与用户隐私的冲突1)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造成网络用户面临着自身的隐私、以及在网络世界的生存状况被泄露的风险和弊端。用户在生前就应该主动、及时的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对应的保护隐私的措施;2)当我们没有取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时,在服务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限定在用户自己取得虚拟财产和用户行使虚拟财产的权利期间,而针对用户死亡之后对于虚拟财产的处置方式则是不包含在内的;3.3 与举证责任的冲突为了不断的规范网络环境,维护网民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

8、实名制被提出并开始施行。网络实名制是指由国家机关与网络服务商协同建立、并由国家机构负责管理的数据库,也叫“虚拟身份证”。网络实名制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是在2004年5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然而,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实施的过程必然会遭遇很多阻碍。本论文中笔者有一个较为大胆的想法: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完成的信息集成系统,政府和运营商携手,以实现个人真实信息更加清晰展示的目的。在整個过程当中,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政府负责基础信息部分,信息的收集工作及分类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商负责,供应商将客户资料公开共享。在网络系统中设置了开放的资料管理平台,供公民对个

9、人的资料随时进行更新。3.4 虚拟财产价值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关注虚拟财产时要首先关注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通过必要的方法和证据,并在网络系统中支付费用来确定虚拟财产价值量的大小。这样的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操作方法上,通过什么方式显示用户花费的劳动时间,以什么标准确认在单位时间内需要支付给用户的成本,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虚拟财产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国家必须探讨建立相应的法律发挥,保障合法经营的网络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世界的健康有序发展。除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0、供求关系的影响外,虚拟财产还收到了经济因素、成本因素、劳动力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供求关系虽影响虚拟财产的价值,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于虚拟财产,中国应该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制定及评估团队,使虚拟资产的评估、保护及继承等各个环节均能在控制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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