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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判断题.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81931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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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单证缮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其中正确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2.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应当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种单证日期的关键。 () 3.FOB、CFR和CIF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 () 4.在CFR条件下,卖方必须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已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 5.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称为“逆汇法”;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称为“顺汇法”。 ()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行、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作为报关单位。 () 7.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特

2、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进口人凭以向进口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的海关发票可以相互替代。 () 8.争议也称异议,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 9.本票可以是远期的,远期本票和远期汇票一样也存在承兑行为。 () 10. 对外已签合同的进口货物,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尚未进口的,则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展期,但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底。 () 11.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才到银行议付,受益人只要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 12.按CIF术语出口时,我出口商在国内投保一切险,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起讫应为“仓至仓”。 (

3、) 13.银行对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 14.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惯例有三种,即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通则。 () 15.开证行对于单证不符,若要拒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 () 16.汇票在提示时,遭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或者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致使付款(承兑)成不可能,通称拒付,又称退票。 () 17.如果信用证对分批装运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不能分批装运。 () 18.凡是共同海损,都属于全部损失。 () 19.在航空运输中,收货人提货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 20.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

4、,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 21.在交易磋商过程,对发盘的逾期接受一律无效。 () 22.按CIF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情况下只投保最低险别及战争险。 () 23.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表明投保生效日期迟于装运日期的保险单。 () 24.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抵御出口风险的措施。 () 25.根据UCP600的规定,在规定装运期时,如使用了“迅速”、“立即”、“尽快”或类似词句者,银行将不予置理。 () 26.在进口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货物受损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 27.在信用证业务

5、中,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单证与买卖合同条款严格相符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条件。 () 28.港至港海运提单一般为“收妥待运提单”提单,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属于“已装船”提单。 () 29.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都可作为报关单位。 () 30.根据UCP600的解释,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 () 31.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具体唛头,货物为大宗散装货物,则发票的唛头栏可以留空不填。 () 32.按CIF术语出口时,我国出口商在国内投保一切险,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起讫应为“仓至仓”。 () 33.在FO

6、B术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业务中,开证申请工作一般是在租船订舱工作之后。 () 34.空白抬头提单是指提单的“Consignee”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谁持有该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 35.根据国际航协规定,体积重量是以6立方米作为1000千克来计算的。 () 36.信用证可以不规定装运期,但必须明示有效期。 () 37.出口收汇核销是在出口退税工作之后的一项工作。 () 38.除非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 () 39.活牲畜,汽车等商品出口按数量法计算运费。 () 40.采用汇付支付方式,单证的交付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之后,将进口商所需要的各种单据提

7、交出口地银行,委托出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货付款。 () 41.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价的商品,若没有明确规定,按惯例应以净重计价。 () 42.一张汇票的收款人写成“Pay to John Stone only”或者“Pay to order”,此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 () 43.信用证中注明“invoice in three copies”,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必须提供了三张副本发票,以保证单证一致。 () 44.UCP600将运输单据分为七类,这七类单据都是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都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 45.信用证中的数量和金额可以冠以“大约”

8、(about)或类似文字,但是在缮制单证时,发票中的数量和金额不能冠以“大约”(about)或类似的文字。 () 46.产地证的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而应早于货物的装运日期。 () 47.运输途中部分纸箱遭雨淋受潮,里面装的服装上出现水渍,由于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所以货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48.在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了出口商的票据后,出口商即可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了包买商,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 49.如果提单表面明示正本提单的份数是“THREE”,那么只有三份正本全部提交后,船公司才同意提货。 () 50.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

9、家,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以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 51.在进出口贸易中,我们要尽量选择我方责任低、费用少和风险小的贸易术语。 () 5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53.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的抬头,可以做成“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ABC)”的抬头。 () 54.把CIF称作“到岸价”,理所当然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与责任。 () 55.通过铁路运往港澳的出口货物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称为承运货物收据。 () 56.销售包装又称内包

10、装、小包装或直接包装。 () 57.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多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任何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普遍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58.在航空运输中,收货人提货凭的是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 59.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空白而且不需要背书的提单。() 60.我国出口大宗商品,如果是CIF班轮条件成交,我方就必须用班轮来装运货物。 () 61.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是6月30日,有效期是7月15日,交单期是提单日期后21天。若实际装船日是6月25日,受益人可以于7月16日交单。 () 62.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

11、d cotton wears”是可以接受的。 () 63.在票汇方式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对方,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所以它属于银行信用。 () 64.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 65.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应迟于提单签发日期。 () 66.托收支付方式是商业信用,所以使用的汇票是属于商业汇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所以使用的汇票是属于银行汇票。 () 67.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发货、装运、制单、结汇,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 68.没有有效到期日期的信用证,应以最后装运期限作为有效

12、到期日期。 () 69.海运提单、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都是承运人(船公司、铁路当局、航空公司)收讫货物的凭证,所以都是物权凭证。 () 70.汇票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就转让给了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拒付,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71.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期”未做出规定,则交单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后的21天,并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 72.投保人在投保一切险后,根据需要还可加保特殊附加险。 () 73.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 74.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为解释CI

13、F贸易条件而制定的。 () 75.在CFR条件下,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发送“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把货物装上海轮后,可以不必向买方发送“装船通知”。 () 76.按照CIF Landed术语成交的一批货物,货物由船上卸至码头上的费用,包括舶船费、码头费应由买方承担。 () 77.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 () 78.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很多,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79.在国际贸易中,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后,在运输途中任何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货损,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80.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

14、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涉及单据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3、我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花旗银行)我中行收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问遇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据此,出口公司应抓紧于5月23日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以防开证行挑剔,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由中行向美国花旗银行索偿,这样可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

15、于积压,如开证行不是著名银行,且资信欠佳,在进口濒临倒闭的情况下,不宜急于发货,为慎重起见,可以观望。 4、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其理何在? 根据UCP600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避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无效,当然议付行不与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应先给开证人同意后再给开

16、证行再又开证行统治受益人发出修改同志,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又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被认为默认。 5、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C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C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C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销售看好,C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

17、,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随即下跌,C商以缺少保险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C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负责。8、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18、为好?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对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9.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

19、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10.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

20、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2.国内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5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吨,对多装的5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根据此项规定,我方

21、对多装的50万吨,可以拒收,也可收取50万吨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无论收取多少,都应按合同价格计价付款。4.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要求:试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答:分析要点:这笔交易中,买卖双方是采用以商品制造方法来

22、说明商品品质的。双方在合同的商品品名以及卖方所提交的发票、提单等各项单据中都以“手工制造书写纸”标明该商品,即“手工制造”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担保,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的买卖,卖方即负有交付与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如果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例中,合同项下的货物,尽管其生产工序基本为手工制造,而且在关键工序上纯系手工操作,但由于其中部分工序已改用机械操作,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强调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关键要判断本合同是否是“凭样品买卖”。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契约。所以,按照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要有寄样、留样、封样等手续。而在本案例中,既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凭样品买卖,又没有相应的法定手续,所以卖方认为是凭样品成交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综上所述,奉案例中的责任方应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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