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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流程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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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行。 (三)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五)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二、施工过程质量监督重要内容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监督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解决。 重要分部(子分部)是指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 (一)质量行为监督。 1、对建设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⑴按规定报审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⑵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 ⑶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重新报审设计文献;组织实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少工程质量; ⑷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及重要使用功能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规定; ⑸组织或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 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组织工程无障碍设施质量验收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立永久性标牌; ⑻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⑼其他质量行为。 2、对勘察、设计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⑴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 ⑵参与地基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报告; ⑶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献;明确设计变更是否为重大变更; ⑷参与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解决; ⑸其他质量行为。 3、对施工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⑴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措施,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规定;重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⑵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取样和送检; ⑶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献和设计变更文献;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⑷对工程深基坑、钢结构、网架、幕墙、索膜、预应力等及采用“四新”技术且无相关技术标准的重大质量风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委托进行专家论证。 ⑸按规定对检查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参与质量验收,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出具相应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 ⑹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积极解决质量事故; ⑺按规定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技术资料; ⑻其他质量行为。 4、对监理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⑴组建项目监理部,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行细则; ⑵监督施工单位(涉及分包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⑶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查验; ⑷见证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取样和送检; ⑸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⑹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献、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的,签发监理工程师告知单督促整改到位并复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签发暂停施工令,及时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⑺按规定对检查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组织或参与质量验收,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⑻项目监理部每月向监督机构提交《监理质量月报》; ⑼其他质量行为。 5、对检测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⑴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⑵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真实、准确; ⑶实时通过检测数据监管平台上传检测数据;及时向见证单位、监督机构报告检测不合格情况; ⑷其他质量行为。 (二)实体质量监督。 重要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行情况为重点,可运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钢筋直径、重量、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 1、桩基抽查的重要内容: ⑴桩基施工质量; ⑵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⑷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地基基础抽查的重要内容: 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⑵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及基坑监测情况; ⑶土方挖填和防水施工质量; ⑷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⑸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⑹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主体结构抽查的重要内容: ⑴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⑵钢结构、网架、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⑶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⑷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⑸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节能抽查的重要内容: ⑴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⑵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⑷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重要使用功能抽查的重要内容: ⑴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⑵检测实验及见证取样文献; ⑶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情况; ⑷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⑸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三)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监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建设单位在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监督机构,并将验收告知书、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督机构。 2、对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验收时应同步现场监督。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证能力强,工程实体质量好的项目,监督小组可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抽查。 3、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监督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署的验收记录和验收会议纪要提交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交验收资料或监督机构监督抽查时发现现场不符合验收条件或提交的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监督机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告知单》,规定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并对重新组织的验收同步现场监督。 (四)分户验收监督。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或业主代表)等单位按规定逐户逐间进行检查验收。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成立分户验收小组,拟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部位、检查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对公共部位的验收应拟定具体的内容。 2、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的过程进行抽查,每栋住宅工程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顶层、底层、靠山墙房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还应抽查不少于10%的分户验收记录,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 3、分户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方案实行分户验收时如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献规定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分户验收合格后,分户验收小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粘贴在室内醒目位置,将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监理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5、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五)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问题的处置。 1、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下达《工程质量整改告知单》或《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告知单》,按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2、监督抽查发现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实体质量现场检测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或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的,监督小组向责任单位下达《验证检测告知单》。 3、对下达了《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告知单》的工程,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填写《工程复工申请》,经监督机构复查,质量问题和违规违法行为确已改正的,监督机构下达《工程复工告知单》。 4、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督促责任单位贯彻整改,并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后的复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事故的解决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或行政处罚。 6、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一)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具有下列条件: 1、完毕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按规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的现场检测报告; 4、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献; 5、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6、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7、工程无障碍设施验收合格;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所有整改完毕; 10、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工程资料。 (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告知单和验收方案送达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验收方案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5、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献或者准许使用文献,完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重要内容: 1、验收组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定; 2、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抽查情况; 3、验收组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4、验收组人员现场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是否齐全。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不具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 2、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4、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步现场监督,当参与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向备案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写,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查。质量监督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及联系电话,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二)质量监督工作概况:监督机构名称、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证件编号、质量监督的起止时间等。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各分部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五)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的抽查、抽测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工程重要分部(子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抽查情况。 (七)质量问题的整改回复及采用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七、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工程监督资料应与监督工作同步,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 (二)监督档案重要内容涉及: 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工程监督资料:《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工程基本情况表》、《质量保证措施检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初次监督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验证检测告知书》、《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抽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登记表》、《建筑工程质量整改告知单》、《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告知单》、《工程复工告知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各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和验收会议纪要;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和质量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现场检测报告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的核查记录;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记录汇总;重大设计变更确认记录;质量问题的整改回复; 5、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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