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下述人事代理服务(在委托项目前划):o 1、负责管理人事档案;l 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并管理人事档案l 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非北京户籍人员档案并提供相应服务l 办理工龄认定手续l 出具婚育及人事证明信l 调整档案工资l 办理升学、外调政审l 接收零散材料归档l 接收存档人员党组织关系l 接收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档案o 2、办理委托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手续;o 3、办理接收北京生源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并负
2、责转正定级手续;o 4、办理接收外地生源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申报及转正定级与落户手续;o 5、办理委托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申报手续;o 6、办理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外地人才应聘证的申报手续;o 7、办理委托人员的因公、因私出境、出国的相关人事手续;o 8、接收管理委托人员的集体户口;o 9、代办委托人员的公证证明书;o 10、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委托人员代办退休手续;o 11、办理辞职、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认定手续;o 12、代办委托人员的暂住证、就业证及招工手续;13、代办委托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o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o 住房公积金即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第
3、 项 共 项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 按照乙方选择的代理项目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承担应负的代理责任。2. 向乙方及时通报北京市有关人事劳动政策的规定并提供有关的政策咨询服务。3. 在未得到乙方通知时,不得应乙方委托人员个人的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4. 甲方不负责乙方委托事项以外的其他管理和各种保险责任。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 向甲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及时向甲方通报变更情况。2. 委托甲方代理的人员必须是与乙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册人员,委托代理人
4、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委托甲方管理人事档案还应与甲方、委托人员共同签订三方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3. 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委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4. 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人员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并为甲方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提供方便。委托人员构成行政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 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员的伤、残、病、亡、退休及劳保福利等。6. 负责按有关人事代理事项的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7. 负责在委托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终止通知及鉴定材料,同时结清委托人员的人事代理费,并督促委托人员本人在30日内到
5、甲方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8. 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及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委托代理人员的代理费。三、 人事代理费的付费方式:1. 人事档案代理费须按(季、半年、一年)预交费用。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综合代理服务费,可按(季、半年、一年)结算费用。3. 单项一次性的代理服务收费,须及时按标准交付。四、 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乙方有权拒付人事代理费用。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标准支付人事代理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代理服务。五、 甲乙双方特殊约定的事项:(1) (2) (3)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商定后可另行约定。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八、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可按所签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