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组团改建工程临时周转房使用协议书合同编号:No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临时周转房使用协议书征 收 人(以下简称甲方): 市国土资源局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组团改建工程需要,依法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并已签订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产权调换意向书,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临时周转房过渡。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周转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临时周转房位置、面积甲方将位于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临时周转房提供给乙方使用。第二条 使用期限、用途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仅作为 居家住宅 之使用,乙方不得
2、擅自另作他用。第三条 物业管理临时周转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使用期间的房屋修缮使用期间,房产因自然老化而引起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予以协助和督促;因乙方故意或过错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积极给予协助。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交接验收该临时周转房,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已依协议约定交付该房屋;2、乙方应严格遵守临时周转房使用公约(附件)的规定;3、乙方应服从物业管
3、理公司的统一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和秩序;4、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在临时周转房内从事非法活动;6、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临时周转房,不得另作他用;7、乙方在不损坏该房屋原有设备和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其需要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但需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所投入的装饰除能移走且不损坏房屋结构、地面、墙面、吊顶的动产外,其余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故意损坏房产原状,也不得对其装修部分(指不可搬移部分)作任何拆除涂抹或有其它有损房屋结构及装修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一切损失
4、,该损失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补偿费用中扣除;8、如果乙方违规装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9、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蒙受损害的,乙方同意负完全赔偿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2、甲方未按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交付临时周转房的,应赔偿乙方的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临时周转房使用公约的规定要求乙方限期缴纳,并支付滞纳金。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临时周转房,并不需另行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给乙方另行提供临时周转房:(1)乙方逾期超过30
5、天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2)乙方严重违反临时周转房使用公约的规定、且经物业管理公司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3)乙方擅自将临时周转房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乙方拒不改正的;(4)乙方擅自改变临时周转房用途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5)乙方在临时周转房内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第七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物业的交接本协议期满后,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乙方应于合同到期之日起3日内(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或
6、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终止乙方的使用,乙方不得对甲方进行任何索赔或诉讼。若乙方在该房屋内尚存有未办理物品,甲方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清点该物品并存放他处,自该日起,物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本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第十条 本协议所附的临时周转房使用公约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7、: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协议附件临时周转房使用公约第一条 公约的宗旨为维护临时周转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周转房使用人共同遵守。第二条 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临时周转房使用均具有约束力。(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三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的原则规定 (一)物业使用人享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8、(二)物业使用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三)物业使用人有权按照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接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第四条 物业使用人的义务的原则规定 (一)在使用临时周转房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二)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三)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四)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须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五)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设施设备
9、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第五条 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的关系;(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周边邻居及旁人的感受,多与物业管理公司、周边邻居沟通协商,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小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第六条
10、 物业的使用 (一)临时周转房仅作为居家住宅之用,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三)使用露台、花园庭院、车位,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四)在户外进行安装、维修、装饰、张贴、堆放、洗涤、晾晒、烧烤、生火、娱乐、健身、聚会、绿化、除虫除草、使用电器、吹奏乐器、加装反光镜子或玻璃、驾驶、停放非机动车、携宠物出行等有可能会影响邻居和旁人生活的一切行为,除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外,应设身处地顾及周边邻居和旁人的感受,不得妨碍周边邻居和旁人的利益,并避免对小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带来负面效果;(五)严禁
11、饲养家禽、家畜。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饲养家犬。第七条 物业的维护 (一)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物业使用人承担;(三)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其他时间和法定假日期间不得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物业使
12、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六)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物业使用人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七)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物业使用人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八)物业在使
13、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九)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立面、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二)侵占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物业公司公用设施设备;(三)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场地;(四)擅自在花园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车位等部位、场地搭建(构)筑物,或设立、拆除隔断设施;(五)
14、搭建有损周边邻居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防盗防护设施;(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九)擅自张贴或安装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十一)车辆超速行驶,随意鸣笛,随意停放;(十二)私设摊点,或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办公、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十三)发出超标噪声,或在晚上11时至翌日8时间发出影响邻居休息的噪声;(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五)法律
15、、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物业使用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一)根据由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物业使用人,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物业使用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
16、,致使其他物业使用人或第三方遭受损害的,遭受损害的其他物业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于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其违约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因物业强制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三)物业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物业使用人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17、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视情形注明欠交费用的物业使用人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对该物业使用人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十三条 公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本公约所称物业,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给被拆迁户使用的临时周转房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二)本公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产权调换意向书,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前述物业给其使用的被拆迁户;(三)本公约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本公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五)本公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物业使用人公共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