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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贷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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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托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定和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与甲方、借款人共同签订《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并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要求协助监督借款人合理使用委托贷款,并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帐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帐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该存款帐户。 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贷款基金帐户。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双方与借款人签订《南充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乙方据此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以《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若需从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划出资金时,须经乙方确认。 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直接依法提起诉讼。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保证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要素的变动与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和借款人。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按甲方要求协助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书面通知进行处理。 三、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六、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二、手续费结算时间与计交方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应向乙方按 赔偿。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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