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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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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炭买卖合同 (火车运输) 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货单位 发站 到站 煤种品种规格 烟煤 原煤 粒度≤50mm 质 量 要 求 指标名称 Qnet,ar Vdaf Mt St,d 标 准 ≥20.908兆焦/千克 ≥18% ≤6% ≤2.5% 交(提)货 时间、数量 合 计 (万吨) 2012年一季度 2012年二季度 2012年三季度 2012年四季度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 / / / / / / / / / / 二、质量要求: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4月30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序 号 验收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验收热值变化对应的浮动价格(含税) 浮动后价格 (到厂含税价) 兆焦/千克 大卡 元/100大卡.吨 元/100大卡.吨 1. Qnet.ar≥20.908 Qnet.ar≥5000 ---- 基准价格 2. 18.817≤Qnet.ar<20.908 4500≤Qnet.ar<5000 -0.30 基准价格-0.30 3. 16.726≤Qnet.ar<18.817 4000≤Qnet.ar<4500 -1.00 基准价格-1 4. 12.545≤Qnet.ar<16.726 3000≤Qnet.ar<4000 8.00 5. Qnet.ar<12.545 Qnet.ar<3000 3.00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项 目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名称(章): 住所: 邮寄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纳税 纳税号: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鉴(公)证 实行自愿原则) 省外-生产用煤-铁路运输合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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