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水库工程
第三方质量检测标
合同编号:
质量检测合同书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8
第一节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本合同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是指承担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继承人。
4、“检测机构”是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检测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测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
5、“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检测合同。
5、“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7、“进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检测业务的行为。
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9、“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1月1日 水利部令第36号);
7、《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6);
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2、《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13、《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1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J140-2001;
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6、《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1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1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
19、《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
2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
2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23、《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GB/T1345—2005;
2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2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GB/T17671—1999;
26、《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等。
第三条 本合同的检测依据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初设概算报告,预算及施工图、检测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依照国家、省、行业的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科学、准确地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间,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单位及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承建单位或接受其利益。
第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工作大纲根据工程特性制定检测实施细则,以便检测工作有序地进行且无遗漏。检测数量不得低于施工单位自检的10%,有权制止施工方不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的检测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投标文件承诺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检测机构,编制检测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检测任务,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
第七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满足工程检测需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部门年检合格的质检试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场检测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检测,工程有关键部位做到必抽必检。
第八条 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限内,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检测业务量的大小,对检测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检测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九条 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可靠。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检测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惩。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月上报质量检测月报(一式4份)上报发包人。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4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检测机构和所有检测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在三日之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二条 如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检测合同约定的期限,发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相应增加检测机构及人员费用增加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对检测项目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负责质检工作。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检测项目,则双方应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不代表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只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人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检测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承包人应从发包人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第十六条 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工程图纸、设计报告、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以便承包人能够按设计要求进行质检工作。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尽量为承包人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监督承包人的工作,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检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开展。支持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在工作中对承包人坚持质量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的行为及言论,应毫不保留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将检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赋予检测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负责向承包人提供能进行现场室内实验的房屋及场所,以便承包人建立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开展检测业务所必须的办公、住宿房屋。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部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检测试验是在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检,故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检测成果,发包人不能提交给工程施工单位(含监理单位)作为其检测试验成果。
第二十三条 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费用。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检测期限届满并结清检测报酬后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此增加的检测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检测机构的额外工作,承包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发包人、工程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检测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检测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检测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检测业务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检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28日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日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条 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权取得未履行检测范围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按照合同金额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1、违约金:按合同金额5%支付违约金。
2、经济损失:按质检合同金额5%支付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承包人和承包人检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第三十五条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为:
1、合同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发包,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合同单价均不做调整。
2、 合同期服务费支付方法及支付时间
(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承包人进场后支付,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办法为在发包人累计支付服务费达合同金额的20%时,发包人开始逐月扣款,至委托人累计支付服务费达合同金额的7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支付或返还发包人。
(3)工程进度付款
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工程进度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4)竣工结算
当支付费用达到暂定服务费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并以剩下的10%作为滞留金,待最终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完工资料整理和移交、达标投产、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完成,执行完合同,解除全部合同责任时支付剩余部份。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三十七条 在检测业务范围内,检测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检测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在执行工程检测过程中通过采用先进手段或技术论证后,对工程进行优化,须先将方案报发包人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检测合同生效后的3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现场检测机构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及各项意外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采用诉讼方式。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 同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XXXXX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 合同编号:XXXXXX
签定地点:XXXXXXXX 签定时间:XXXX
发包方(甲方):XXXXX
承包方(乙方):云南勘中达岩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之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1月1日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J140-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GB/T1345—2005、《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GB/T17671—1999、《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等的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能提供准确、及时、科学的质量检测数据,供质量监督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做出科学、正确的质量判断,并为最终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提供依据,XXXX(以下称发包人)对XXXX进行了公开招标,接受了 XXX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X。
一、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本工程检测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检测服务。
(一)、工程名称:XXXX
(二)、工程地点:XXXX
(三)、检测范围:XXX
(四)、检测服务期限:
(五)、承包方式:
二、本质量检测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报价计算书
(四)其它合同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招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
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四、本协议书一式8份,正本2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合同双方各执3份。
五、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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