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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网定存宝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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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网编号:
有利网定存宝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4年05月09日签订:
甲方: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北京弘合柏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资质并拥有有利网()的经营权。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3923室
乙方:
有利网用户名:alan2015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利网提供的定存宝相关事项订立有效合约,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定义如下:
a. 有利网:指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运营管理的网站,域名为:。
b. 出借人(乙方):指通过甲方的有利网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可参考甲方的推荐、直接或间接的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c. 合作机构:指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
d. 小额借款客户:指有小额资金需求,经过甲方及合作机构的筛选推荐,并且得到甲方合作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有利网注册账户,并得到出借人资金的自然人。
e. 小额借款:指经由甲方及合作机构推荐的小额借款客户,通过甲方平台,拟向出借人借贷的资金。
f. 甲方银行监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徽商银行开立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银行监管账户。
g. 有利网账户:指出借人或小额借款客户以自身名义在有利网注册后系统自动产生的虚拟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等)及/或其他通道进行充值。
h. 有利网借款合同:指通过有利网平台完成撮合的小额借款的借款合同。
i. 月息通:指有利网推出的每月还本付息的小额借款投资项目。
一、主要内容
1.1 定存宝:定存宝是有利网推出的对经甲方合作机构全额本息担保的小额借款项目进行自动投资及定时自动转让的理财计划,现阶段分为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三种期限模式,满足出借人不同的流动性需要。出借人出借的本金将在投资期限到达后一次性返回其账户,利息收益可选择每月复投或返还,并由系统实现自动化的分散投资,更好的满足了出借人的需求。
1.2 额度:本期定存宝B140509的总额度为1660000.00元人民币。
1.3 期限:本期定存宝B140509的期限为6个月,自本协议项下的起始计算收益之日起计。
1.4 投资金额及预期收益:乙方同意通过有利网平台加入甲方提供的本期定存宝B140509,具体如下:
名称
B140509
预期年化收益
9.00%
十万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期初加入本金数额
零圆整
¥
0
0
0
每月分配收益数额
零圆整
¥
0
0
0
期末偿还本金数额
零圆整
¥
0
0
0
期末偿还收益数额
零圆整
¥
0
0
0
期限
6个月
投资范围
100%本息担保的借款项目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复投
每月还款日期
1.5 借款资金来源保证:乙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乙方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收益。
二、本协议的成立
2.1 本协议成立:乙方按照有利网的规则,通过在有利网上点击确认“我同意《有利网定存宝投资协议》”以及点击“加入”按钮确认后,即视为乙方与甲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有利网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2 加入资金冻结:乙方点击确认“加入”按钮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向甲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甲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由甲方以甲方名义开立、资金独立于甲方的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银行”)等合作机构,在监管账户中及乙方有利网用户名项下的虚拟账户(“乙方有利网账户”)中,冻结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1.4条所列的“期初加入本金数额”的资金。上述冻结在本协议生效时或本协议确定失效时解除。
2.3 资金划转:本期定存宝所对应的加入资金已经全部冻结,且甲方系统完成所有资金的自动投标后,根据本期定存宝所投不特定项目的《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上述不特定项目的小额借款客户即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等合作机构,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1.4条所列的“期初加入本金数额”的资金,逐笔按照有利网借款协议第1条所列的“出借本金数额”,由监管账户中乙方有利网账户下划转至监管账户中相应的小额借款客户的有利网账户,再由甲方系统划转至小额借款客户的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
2.4 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在甲方完成资金划转时,立即生效。
2.5 在定存宝期限内,除非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每月还款日期等一概不得变更。
三、投资管理
3.1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等同于本协议1.4条所列的“期初加入本金”进行自动投资,作为出借资金出借给有利网平台上的经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推荐、并且得到甲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的小额借款客户;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在完成上述自动投资后代乙方签署相应的有利网借款协议。
3.2 投资范围:有利网平台上的经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推荐、并且得到甲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的小额借款项目。
3.3 乙方加入定存宝后,甲方将按照乙方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将乙方加入定存宝的金额进行自动投资。先加入定存宝的资金,在同期定存宝资金内具有自动投资和到期赎回的更高优先级。
3.4 后续管理: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对本期定存宝所投资项目的后续回款进行如下处理并代乙方签署相应的有利网借款协议及/或有利网债权转让协议:
3.4.1 在本期定存宝的存续期限内,对于定存宝所投资项目的任何方式的本金返还,包括但不限于等额本息还款所还本金、提前还款所还本金等,甲方系统将把上述资金自动投资到新的项目中,投资范围参见本协议第3.2条。
3.4.2 在本期定存宝的存续期限内,对于定存宝所投资项目每月返还的利息收益,甲方将根据乙方选择的本期定存宝的收益分配方式,决定对其的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请参见本协议第4.4条。
3.5 在本期定存宝到期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将乙方所持有未到期的债权代为进行债权转让并代乙方签署相应的有利网债权转让协议,并收回等同于本协议1.4条所列的“期末偿还本金数额”以及“期末偿还收益数额”。
3.6 本金返还时间:定存宝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
3.7 特殊处理方式:如定存宝到期3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未能将乙方购买的定存宝中所持有的债权全部转让,则乙方收回已转让的债权所得金额,甲方返还定存宝产生的所有管理费用。未转让的债权将自动转为相应的月息通项目,乙方将按该月息通项目的还款周期每月获得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回款直至该月息通项目完成全部还款。
四、收益及费用
4.1 收益来源: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自动投资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有利网平台上的小额借款客户后,小额借款客户每月的利息还款(扣除费用后)将作为定存宝的收益返还给乙方。
4.2 收益起始时间:本协议生效时,即根据本协议第2.3条规定的本期定存宝完成资金划转时,开始计算收益。
4.3 甲方在任意一期定存宝所对应的加入资金已经全部冻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定存宝资金的统一出借及划转,定存宝开始计算收益。如2个工作日后未完成上述操作,甲方将乙方冻结资金退回乙方在有利网的账户,资金冻结期间不计收益。
4.4 收益分配方式:定存宝支持2种收益分配方式,乙方在加入定存宝产品时,可自主选择;一旦确认,在定存宝产品期限内无法修改。
4.4.1 收益返还:每月产生的利息收益定期返还至乙方的有利网账户。
4.4.2 收益复投:使用自动投资功能将每月产生的利息收益投资其他有利网平台上的经甲方合作机构全额本息担保的小额借款。
4.5 定存宝费用种类:定存宝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以及提前赎回费用。
4.6 管理费用来源:本协议项下管理费用来源于乙方购买的定存宝所持有的小额借款的利息中超过定存宝预期年化收益以外的部分(本期定存宝预期年化收益请参见本协议第1.4条)。定存宝收益不及预期收益的,甲方不收取管理费用。
4.7 费用收取方式:甲方向乙方返还每月收益时或进行收益复投时,自动扣除当期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月计算。
4.8 提前赎回费用仅在乙方申请提前赎回时产生,请参见本协议第5.8条。
五、提前赎回
5.1 发起申请:乙方可在定存宝期限内选择提前赎回;如距离定存宝到期日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乙方不能发起提前赎回申请。
5.2 赎回方式:乙方只可选择一次性提前赎回其加入定存宝的单笔全部资金,不能选择部分赎回或分期赎回。
5.3 申请确认:乙方在19:30前提交的申请,甲方在T+1工作日内受理并确认;乙方在19:30以后提交的申请,甲方在T+2工作日内受理并确认。
5.4 申请撤销:乙方一旦发起提前赎回申请,便无法撤销。
5.5 赎回时间:提前赎回申请确认后,一般在确认日次日完成赎回。甲方确保由于提前赎回产生的债权,具备较高的投资优先级,即其他期定存宝新加入的资金,在购买到期定存宝对应的债权项目之后,优先购买提前赎回产生的投资项目。
5.6 额度限制:乙方单日能够提前赎回的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5.6.1 单日单笔最高额度限制:100000.00元
5.6.2 单日单产品最高额度限制:对应定存宝产品额度的10%;若此值小于100000.00元,则取100000.00元
5.6.3 所有产品提前赎回的总额度,每日不能超过过去30天定存宝产品总额度的日平均值的10% ;若此值小于100000.00元,则取100000.00元
5.7 利息结算:提前赎回的利息结算精确到日,截止到甲方确认乙方的提前赎回申请当天。
5.8 提前赎回费用:提前赎回成功后,甲方收取赎回本金的2%作为提前赎回费用。
5.9 提前赎回失败:若乙方发起的提前赎回申请被甲方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因未能募集足够资金而导致乙方所持有的本期定存宝所对应的小额借款项目未能成功进行转让的,视为乙方提前赎回失败,则此次提前赎回申请失败,此申请自动撤销。
六、特别约定
6.1 乙方加入定存宝的资金用于投资甲方合作机构推荐且全额本息担保的小额借款项目。
6.2 甲方对乙方加入本期定存宝的资金安排分散化的自动投资。
6.3 加入的定存宝的资金优先于未加入定存宝的资金进行投资;同为加入定存宝的资金,按照加入顺序进行投资。
七、其他
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有利网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7.2 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3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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