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1支付平台服务销售协议
1+1支付平台合作销售协议
(第三方推广合作协议)
二零 一五年 月 日
甲方: 青岛金众巨拓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支付产品销售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含通用条款和产品条款两部分,两部分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1 甲、乙双方指定的基本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如下:
甲 方
地 址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2号国贸大厦五层
邮 编
266100
电 话
0532-58730659
邮 箱
975791234@
开户名
青岛金众巨拓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
开户账号
7361-5101-8260-0103-616
招商联系人
董桂隆
联系人手机
15020073456
业务联系人E-mail
975791234@
农行账号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邮 箱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公司网址
E-mail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手 机
业务联系人E-mail
业务联系人MSN/QQ
技术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手 机
技术联系人E-mail
技术联系人MSN/QQ
乙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甲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1 授权
1.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2条所述范围内,销售甲方“金众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与推广。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
1.2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从事销售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限制从事销售活动。
1.3 乙方需要缴纳收单业务拓展管理费:
1.4 乙方独立开展销售活动,销售成交价格和费率不得低于甲方给予乙方的最低签约价格和费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销售资格,并且不向乙方支付销售服务费用。
1.5 乙方为其发展的商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为入驻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入驻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2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销售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2.2 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金众业务范围内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培训具体安排由甲方另行通知)。
2.3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金众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并开通支付接口。
2.4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
2.5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金众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销售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销售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6 甲方应对乙方的销售商ID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7 甲方有权对所有入驻金众平台的商户或销售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金众服务规定的商户进行停止支付接口、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处理手段和内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8 甲方有权不定期举办销售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金众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销售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2 乙方依照甲方规定就金众产品享受甲方给予的销售价格,甲方按该价格标准为乙方销售的金众产品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3.3 乙方在销售期内所发展入驻的商户收费和续费工作一律由甲方办理。
3.4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销售价格发展客户(即商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销售。
3.5 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积极接受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配合甲方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6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为商户办理入驻手续,并在入驻商户的支付接口开通前和开通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3.7 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得以一家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提供支付接口的连接,且不得利用销售之便,使用某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3.8 乙方应随时了解、掌握并遵守甲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有关销售业务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依据甲方最新公告和规定开展销售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9 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发展的入驻商户的履约情况和业务动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入驻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金众支付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立即暂停违规商户的支付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3.10 乙方可以在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金众认证销售”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销售”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3.11 乙方保证其发展的入驻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甲方渠道管理中的规定,禁止乙方接入色情、赌博、私服等违法商户。如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入驻的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销售服务费用。
3.12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销售服务费用。
3.1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金众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因此而终止本协议全部或任意条款的执行,并保留向乙方追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3.14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设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等行为。
3.15 乙方不得截留任何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4 违约责任
4.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4.2 如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销售权。本协议于甲方销售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4.3 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支付业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商户的支付业务承担责任。
4.4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电信线路故障、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
5 协议变更和解除
5.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5.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5.3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 合作周期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6.2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网站上或其他载体上的甲方LOGO,网站链接或其他任何标志删除、取消。
6.3 交易风险保证金退还:甲乙双方在合同接触后180天内,根据乙方商户交易风险退还交易风险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所缴纳的代理费是不退给乙方的。
7 其它
7.1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商户的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
7.2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7.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发展的商户或商户的用户在商户网站上使用甲方支付产品时所进行的支付交易和点击同意的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青岛金众巨拓商务有限公司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补 充 协 议
一、终端机具服务费:
终端服务费
(最低提货量)
机具品牌
价格
百富S58G(无线)
600元/台
百富S58(有线)
450元/台
华智融8110(无线)
750元/台
联迪E550(无线)
800元/台
联迪E330(有线)
450元/台
惠尔丰vx675(无线)
900元/台
新大陆GP730(无线)
900元/台
二、交易手续费率及分润:
签约费率
结算费率
行业
1.25%
1.06%
餐娱类
0.78%
0.66%
一般类
0.38%
0.33%
民生类
(注):乙方结算费率,封顶机按照23元以上百分之百结算,扣率机按照0.35以上百分之百结算!标扣除外。
1、 交易手续费分润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依约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将按照上表的分润费率由甲方向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分润比例为:实际签约费率扣除结算费率 民生类最高万十五 一般类万十八 餐饮类万二十五 封顶类最高万十七 )。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有关规定,对商户类别和最低签约费率进行变更调整,并书面通知乙方,调整通知于乙方收到当日起生效。
2、 交易手续费分润结算
在乙方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全部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分润:
2.1甲方按月将上一自然月乙方商户的交易手续费分润划款到乙方账户。每月20号前对上一自然月交易手续费分润进行对账核算,并于28号统一进行结算。
2.2交易手续费分润需累计至 300 元人民币以上时方给予结算;若当月不足人民币 300 元,则延期到下次结算。乙方承担结算交易款所发生的银行转帐费用,甲方在结算时直接扣收,费用标准按照银行的企业转帐标准执行。
2.3交易手续费分润发票: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原件在结算当月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址。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分润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三、交易限额:
1、资质齐全商户
公司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新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信用卡单笔交易限额10万元;借记卡单笔交易限额20万元;结算50万/天。
个体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银行卡)
信用卡单笔交易限额5万元;借记卡单笔交易限额10万元;结算20万/天。
2、资质不全商户:
个体商户如没有营业执照可先提交‘租赁合同’进行开户,2个月内补齐营业执照资料;
3、交易限额提升:
交易限额提升只针对资质齐全商户,在商户开通交易1个月后,于每月15日前提交提升限额申请,由公司风控部门审核后于次月1日起提升交易限额;
四、带机入网费::50/台。
五、交易风险保证金:
1、交易风险保证金额度:
保证金缴纳
保证金
交易额
5万
≤8000万
10万
≥8000万<1.5亿
15万
≥1.5亿
2、 交易风险保证金退还:甲乙双方在合同解除后180天内,根据乙方商户交易风险退还交易风险保证金。
3、 交易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如每月完成300台销售机具以上(机具必须为本公司机具),则不需要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每月完不成300台销售机具(机具必须为本公司机具),则按照上面保证金缴纳额度表来缴纳风险保证金,只限前三个月。
4、 代理商自己录单,公司只负责与代理商直接联系,协助代理商处理POS机相关问题,不负责直接处理代理商自己商户出现的任何问题。
甲方: 青岛金众巨拓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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