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金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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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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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甲乙双方于12月30日在 签定了协议编号为Y-C1《战略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如下简称“《协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在双方无异议下,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三、 合作内容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提醒,严格遵照销售合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置足够、合格销售人员开展基金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基金阐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网站宣传基金投资方案,但须遵守有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承认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立案资料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也许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词语;
(6)刊登单位或者个人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严禁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基金协议/合作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发放、签订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协议/合作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订基金协议/合作协议等资料提供应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种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阐明更新后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专职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及本协议规定建立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精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使基金投资者可以及时、充足、精确地获取有关信息
(三)业务资料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业务过程中形成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有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波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协议、协议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有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留,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留,保留期不少于行业原则或主管部门规定年限。
五、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基金份额对应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如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如下方式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状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销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制度。
(3)规定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方式和时间对乙方代理销售业务开展状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导致损失,有权规定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步委托乙方以外其他符合条件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种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阐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其他权利。
2、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企业简况、投资方略、基金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原则、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任何目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虽然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根据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和甲方提供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销售方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导致损失,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承担对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原则、方式和时间,足额获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同步,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导致损失,有权规定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其他权利。
2、乙方义务:
(1)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及本协议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职责。
(2)采用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基金投资者客户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代理销售业务状况进行合理监督。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用有效手段,保证准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虽然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有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有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进行充足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导致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合作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其他义务。
六、双方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有关事宜提供信息及做出意思表达均真实、精确、完整、充足、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权利和被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不实行任何也许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行为。
七、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私自修改本协议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规定,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到达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利益,经甲方提醒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违反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募集阐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利益,经乙方提醒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程序和规定
1、甲乙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告知,并阐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合理处理方案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原则,互相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详细基金签订补充协议,仍须就补充协议履行至对应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终止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具有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后果
(1)出现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原则,对因协议终止也许产生有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未尽事项充足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原则,互相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债权、债务。
八、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二)保密信息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第三人披露,根据监管部门合法检查、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鉴定、裁定、书面命令、书面决定披露之外,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无关或不利于本协议目之其他用途,不得运用之从事与提供方利益相冲突行为(包括直接营销行为)。并且应当将上述资料范围限定在双方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各自工作制度确定员工及专业顾问,并告知该员工及专业顾问应履行各项保密义务,并且促使他们全面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中断、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延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资料引起逾期支付,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导致损失,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对应责任。
(三)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波及第三方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证据或协助必要取证工作。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处理,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销售补充协议(如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认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构成部分,具有协议效力。
(四)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规定,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上述有关条款应中断履行。
(如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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