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火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数 字 电 影 赞 助项 目 合 作协 议 书 作品名称: 编 号: Fixed telephone:0531-58561990 Address:山东省济南市东方广场B座三层数字电影赞助项目合作协议书拍摄方:山东火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赞助方:鉴于: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创精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对电视剧、电影、网络剧摄制管理及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说明项目合作就以企业/个人赞助拍摄方完成数字电影的拍摄为项目宗旨。第二条 :项目协定1.项目合作,双方本着发展数字电影和企业
2、品牌推广实现共赢的理念,为保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在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必须保证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 赞助方的费用包括拍摄费、制作费。(后期如需追加费用以补充协议为准) 3.拍摄方承若赞助方为同行业唯一合作单位。4.本项目收益均为预期收益,所有风险拍摄方和赞助方共同承担。第三条 :合作条款1.赞助方: (1)赞助费用:50000元人民币至500000元人民币。可包括产品30、费用70。 (2)赞助人员:可安排不超过两人参与拍摄过程。2.拍摄方: (1)发行平台: (2)发行时间:永久有效。第四条 :项目回报1.在作品中可植入赞助方的产品及品牌。2. 作品字幕中体现赞助方协助拍摄。 3.当赞助
3、方赞助费用超过100000元人民币,可参与数字电影的前期拍摄筹备及后期推广发行,但仅限于山东地区。第五条 :项目设定1.拍摄、制作、人员安排都由拍摄方独立运作。2. 赞助方可安排最多两人到拍摄现场了解拍摄进展情况。3.项目开展前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如需商定其他条款,可订立补充条款。4. 赞助方赞助的资金应打入拍摄方指定的账户,拍摄方开具收款确认书。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协议中所列条款,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中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求同存异,努力推进合作的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交拍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第八条 :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拍摄方(签章): 赞助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拍摄方账户: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