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
2、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海南省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四条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在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参照本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市县财政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第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在海南省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3、。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以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
4、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已享受中央或本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
5、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三)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十条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见附件1)。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十一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和负担方式。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12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330元/吨标准
7、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3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三条 本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其中,省本级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在市县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并由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第十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经至少一个季度的运营后,属省本级单位实
8、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属市县实施的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第十五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4.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6.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对在省本级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经认可
9、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七条 对在市县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节能量及双方签订合同进行初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初审结果会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经认可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见附件3)。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对申请省本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由省财
10、政厅直接拨付给实施本级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十九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4),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条 对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对
1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对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四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五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doc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xls附件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表.doc附件4: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xls附件5: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xls-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