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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28633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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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印发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2、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年度节能量的预测、认定、项目审核和绩

3、效评价;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年度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根据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以下简称国家备案)并在本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一部分用于配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另一部分用于支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非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第六条 在本市进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

4、、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八条 市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九条 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二)在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5、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00元/吨标准煤。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不高于1亿元。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三)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在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公示5个工

6、作日。第十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根据认定的节能量核定奖励金额,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下达奖励指标,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季度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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