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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浙江电信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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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乙方: 签约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 目 录 前 言 3 第一章 鉴于条款 3 第二章 定义 4 第三章 合作模式 4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第五章 管理机制 6 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 9 第七章 信用评价 11 第八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 11 第九章 客户服务 12 第十章 计费、结算和代收费 14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16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7 第十三章 保密 18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9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十六章 其它规定 19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21 附件一 定义 22 附件二 违约行为列表 27 附件三 分成比例列表 30 附件四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32 附件五 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 33 前 言 1、 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8年9月16日在杭州订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地址为[中国杭州市将军路32-40号],其法定代表人为[张新建]; [ ](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 2、 适用范围: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 3、 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对其补充、修改的文本均由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或程序生效。 4、 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鉴于条款 1.1 甲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浙江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无线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应用提供商(AP),内容提供商(C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 a、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c、 号《增值电信许可证本地备案证》; d、 号《税务登记证》; e、 号《银行开户许可证》; f、 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其欲与甲方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 g、 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 1.3 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4 乙方已有效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 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无线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一。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三章 合作模式 3.1 本协议项下中所称中国电信无线增值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基于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 3.2 本协议限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类别包括: 。 3.3 甲乙双方将因合作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 3.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 3.5 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 4.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乙方客户服务质量。 4.4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发布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及更新与合作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合作伙伴服务系统。 4.5 甲方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发布、回复、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以到达乙方合作伙伴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甲方可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上述信息。 4.6 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 4.7 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 乙方权利义务 4.8 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 4.9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不时将制定的业务 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4.10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 4.11 乙方可利用其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合作伙伴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帐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 4.12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13 乙方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 4.14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技术测试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 4.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可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 4.16 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 4.1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 4.18 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4.19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 4.20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4.21 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无线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4.22 乙方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二“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 第五章 管理机制 5.1 甲方通过评审等方式确定乙方及其业务的准入。如果乙方作为服务提供商(SP)或者应用提供商(AP)与甲方合作,则基本准入条件如下: 5.1.1 乙方应具备提供无线增值服务的合法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需同时提供本地备案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其资质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的相关要求; 5.1.2 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5.1.3 具备电信级运行维护能力。在运维管理、接入方式、性能关键指标等方面符合《中国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 运维管理: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及岗位设置、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2) 接入方式:专线、VPN接入; (3) 性能关键指标:C网短信网关到SP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设备7×24小时运行可靠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5.1.4 具有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协议第九章客户服务相关条款。 5.1.5 如果乙方仅作为内容提供商(CP)与甲方进行合作,则只需具备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通过记录,有关信息来源合法证明文件。 5.2 如果乙方作为服务提供商(SP)或者应用提供商(AP)与甲方合作,则甲方对乙方及其业务分别实行考核退出管理。 5.2.1 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该考核依据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客户服务质量、运行维护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等进行,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将终止其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 季度内累计三次受到客户服务检查警告处理或一次整改时间超过两周; (2) 单个业务退出导致业务类别退出,业务类别退出导致资格退出。 5.2.2 甲方对乙方的单个业务进行考核(按季度)。该考核依据单个业务收入、使用用户数、业务维护质量等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业务进行下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 C网短信:点播类业务每季度计费下行(MT)达到1500条;定制类业务达到150个用户。 (2) 语音业务:按时长业务每季使用累计时长达到3000分钟以上,包月业务每季包月用户数达到200个以上。 (3) CDMA 1X/GPRS业务:此两类业务属于扶持业务,不进行单业务收入考核。 (4) 应用提供类(AP)的单个业务考核:每季计费下行(MT)达到3000条;定制类业务达到200个用户; (5) 业务运行维护指标考核:依据甲方增值业务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对“C网短信网关到SP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等业务性能指标进行考核,对于不达标业务进行屏蔽整改,考核季度内累计三次受到屏蔽整改处理或一次屏蔽整改时间超过两周,该业务下线。 5.2.3 考核退出按季度执行。 5.2.4 如乙方考核后被退出,原则上一年内甲方不接受其再次提交的资格申请;对考核退出的业务类别,原则上一年内不接受再次提交该业务类别的业务申请。 5.2.5 乙方或乙方业务新接入三个月(业务开通后三个完整计费月)内为扶持期,不参与考核退出。对于创新业务,扶持期延长为6个月。 5.3 甲方原则上不允许合作伙伴间进行业务转让,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让申请,甲方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5.3.1 公司主体变更,且已完成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5.3.2 受让方须符合甲方合作伙伴准入条件,并且受让方已经获得甲方合作准入资格,才可继续经营被转让业务; 5.3.3 出让、受让双方必须在履行完相关手续,且经公证机关出据公证书后方可进入业务转让受理流程; 5.3.4 出让方必须结清所有应支付甲方的费用,并无任何未结的违约处理等事项; 5.3.5 受让方的初始信用分数及等级延续出让方的最终信用分数及等级。 5.4 如乙方发生主体变更(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变更),乙方需结清所有应支付甲方的费用,并无任何未结的违约处理等事项时,方可申请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5.5 甲方本地接入合作伙伴业务转让服务费标准如下: (1) C网短信业务类别,按5万元/业务类别收取服务费; (2) 其它业务类别转让,按2.5万元/业务类别收取服务费。 5.6 乙方应保证受让的第三方应具有不低于乙方的资质和能力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增值业务,且需满足甲方业务规范及管理办法中有关业务转让的相关要求,变更完成后,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新主体继续承担。 5.7 业务转让的出让方或受让方须向甲方交纳由于协助、配合业务转让所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线路调测、数据变更以及客户服务等成本。 5.8 甲方鼓励、支持乙方业务创新,负责建立并实施创新业务合作管理机制。创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 现网无类似业务或应用,且业务设计新颖、功能独特; (2) 内容资源具有垄断性或稀缺性,短时间内难以被模仿或获取; (3) 业务或应用具有独创性,具有专利、发明等自主知识产权。 5.9 甲方通过定期评审,确定创新性业务。 5.10 甲方对创新性业务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即在业务受理、审核、测试、上线等环节优先处理,并指定专门的服务经理对乙方进行创新业务资料的准备、业务测试等协助和辅导,对业务受理全程跟踪、协调并反馈。 5.11 甲方对创新业务的扶持期延长为半年,扶持期内该创新业务不参加考核退出。 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 6.1 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 双方维护界面示意图 6.2 甲方维护责任 6.2.1 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 6.2.2 甲方配合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服务器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6.2.3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6.2.4 甲方负责上述示意图中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6.2.5 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 6.2.6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无线增值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6.2.7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6.2.8 甲方应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尽早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6.2.9 甲方确保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 6.3 乙方维护责任 6.3.1 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 6.3.2 由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各种网关或服务器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3.3 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工作不得在甲方业务繁忙时间进行,可能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须在深夜进行,尽量减少对用户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的影响。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6.3.4 乙方在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须事先书面、或以适当方式(如通过合作伙伴服务系统)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通过邮件、广告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6.3.5 乙方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 6.3.6 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 6.3.7 乙方保证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 第七章 信用评价 7.1 为了甲乙双方的诚信合作,在本协议期内,根据乙方在业务运营中的违约、违规情况、用户投诉、合作协作程度等情况,对乙方的合作信用和诚信程度作出评价,并根据该评价适用本协议中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的激励约束政策。 7.2 当信用积分在90分(含)以上时,可以得到享受扶持发展的政策,如申请与甲方共同推广业务、业务申请“绿色通道”、优先申请群发推广等。当信用积分在75分(不含)以下时,将进行限制发展,如降低分成比例,停止新业务申报等。当信用积分在60分(不含)以下时,将终止合作。 第八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 8.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而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合作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 8.2 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 8.3 乙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称违约(规)行为。 8.4 甲方根据相关业务规范或《浙江电信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对乙方违约(规)行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扣分。如本协议及上述规范或办法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8.5 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将其违约行为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类,具体违约行为描述见附件二《违约(规)行为列表》。 8.6 乙方违约(规)行为除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积分减分处理外,同时进行相应违约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般违约:自发出违约(规)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为业务整改期,整改期间甲方对违约(规)业务实施屏蔽。在三个月内暂停受理该违约(规)合作伙伴该业务类别的新业务申请。扣除5000元违约(规)金,在甲方发出违约(规)处理通知当月结算中扣除,不够扣的延续到次月扣,直到扣完为止。通报给各市分公司及合作伙伴。连续发生两次一般违约(规),将视同一次严重违约(规)进行处理。 严重违约:自发出违约(规)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为业务整改期,六个月内暂停受理该违约(规)合作伙伴该业务类别的新业务申请。暂停违约(规)业务类别的整个接入号。交纳处罚金:违约(规)当月收入大于50000元(含),当月收入不结算;违约(规)当月收入小于50000元(不含),扣除50000元违约(规)金,在结算中扣除,不够扣的延续到次月扣,直到扣完为止。通报给各市分公司及合作伙伴。在第1款所述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缴清处罚金并提交业务整改承诺书后,甲方将予以恢复接入号。同一类别业务连续发生两次严重违约(规),将终止该类别业务的合作。 自甲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为业务整改期,整改付甲方的费用重大违约:终止该违约(规)合作伙伴违约(规)业务类别合作。自电信发出违约(规)处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受理合作伙伴该业务类别新业务申请。违约(规)当月产生的收入不结算,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给各市分公司及合作伙伴。连续发生两次重大违约(规),将直接终止各业务类的合作,终止合作协议。 8.7 甲方如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并同时告知其双方合作因此受到的影响,未结信息服务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8.8 如乙方在一项或多项增值业务运营中根本违约或严重违反甲方提出的服务质量标准、用户服务标准,或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服务或内容时出现重大瑕疵,或乙方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参与损害、侵犯甲方利益、用户利益的活动,或因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给甲方或用户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甲方除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终止与乙方就该项业务的合作外,还可终止与乙方全部或部分其他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业务合作,甚至终止本协议。 8.9 如乙方单独或合谋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危害网络安全,或甲方业务平台/系统中出现可能因乙方存在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数据或异常现象,则甲方可先行中止乙方的业务,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提供足够证据对数据或异常现象予以说明和解释,否则将被视为乙方存在恶意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并依据本协议中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九章 客户服务 9.1 甲方无线增值业务客户服务管理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甲方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执行。 9.2 甲方本地统一使用10000做为合作业务服务监督电话。 9.3 乙方如果作为服务提供商(SP)或者应用提供商(AP)与甲方合作,应提供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服电话:具备7×24小时客服电话,应为 800、400等短号码,不得为普通市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2) 平台功能:具备交换、呼叫自动分配、IVR自动语音应答、人工座席、录音、数据库、业务前置功能等的客户系统。 (3) 业务功能:客服中心实现信息查询、业务取消、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以呼入、人工服务为主的服务功能。 (4) 座席配置: 本地业务合作伙伴的客服初始配置按1个座席为基础。 (5) 系统性能及业务指标:系统接通率99%,服务水平(20秒人工接通率)80%。 9.4 甲乙双方在向用户提供业务前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提供业务的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9.5 甲乙双方均应向客户提供多种、方便的业务定购关系查询手段和业务退定手段。甲方及甲方分公司应通过技术、管理手段自主实现对合作业务定购关系的控制和管理。 9.6 甲乙双方对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诉问题无论最终责任属于哪一方,双方有责任通过协调为用户妥善解决问题。 9.7 对于只能由乙方解决的咨询或投诉问题,甲方通过工单流转等方式通知乙方,限期解决后由甲方答复用户。 9.8 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 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9.9 乙方因经营不善退出本协议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增值业务时,乙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除因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退出机制退出以外,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增值业务的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终止代理乙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并协助乙方对用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9.10 甲乙双方将严格遵守信息产业部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用户投诉实行先行赔付。即在查明是否属于甲方责任或乙方责任之前,先行向用户退还其投诉或有异议的款项。该笔款项在甲乙双方结算信息费前扣除,剩余信息费(若无其他按照本协议应当扣除的款项)作为双方分成的基础,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分成。如上述用户投诉是由于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则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计费、结算和代收费 10.1 计费 10.1.1 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10.1.2 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乙方应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标准、缴费时间、客服电话等事项。 10.2 结算 10.2.1 本地业务对信息服务费实行固定分成,通信费、功能费不参与分成,各业务类的分成比例见附件三。 10.2.2 丽音SP/CP每个接入号每月需缴纳2000元端口费或占号费,C网短信SP或彩信SP每个接入号每月需缴纳2000元端口费。IS合作模式下每个接入号每月需缴纳2000元端口费。在当季度结算费中扣除,如当季度结算费不够扣,则合作伙伴需将差额补交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10.2.3 实收结算规则是实收金额在扣减退赔费等费用后作为分成基数,分成后金额扣减不均衡通信费(仅限短信SP/彩信SP业务)、违约扣款、信用扣款、客服分摊费等费用后作为实收结算支出金额。客服费总额按总部相关文件标准每月框定,各合作伙伴按当月实收信息费占比进行分摊后扣取。 10.2.4 信息服务费分成比例按照业务类别在附件三中列明。 10.2.5 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 10.2.6 结算流程: (1) 用户第1个月使用增值业务,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 (2) 第2个月、第3个月为用户的缴费月。 (3) 甲方分别在第4、5、6月15日前将用户第1、2、3月的结算信息发布给乙方。(即结算信息的发布采用T+2方式)。 (4) 乙方如有异议须在第每个月的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乙方提出对账申请后,甲方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5) 若甲方实收金额与乙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8%,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8%,乙方可提出对账申请,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因对账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乙方各种费用不能视为甲方违反其按时付款之义务。 (6) 2008年10月、11月、12月的信息服务费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须在2009年4月25日前提交按照甲方要求确认后的正式发票。甲方将须在2009年4月28日前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但需扣除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等款项。 (7) 2009年01月、02月、03月的信息服务费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须在2009年7月25日前提交按照甲方要求确认后的正式发票。甲方须在2009年7月28日前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但需扣除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等款项。 (8) 考虑到结算所需人力、设备等成本费用,乙方当月各SP模式合作业务合计净结算金额不足1万元不予结算;乙方当月各CP模式合作业务合计净结算金额不足2000元不予结算; (9)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或者对帐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按甲方要求加盖乙方公章),则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季度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确认单及发票后的就近的自然季度末前通过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确认结算单据,并于确认后的次月完成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10) 若乙方未能在一年之内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甲方自此免除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 10.2.7 甲方将根据双方合作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分成比例,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个业务收入进行计算并加总,然后扣除(或加上)乙方所应支付(或取得)的其它费用,计算得出甲方最终结算给乙方的收入(简称结算信息服务费)。上述“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扣除的违约金、主机托管费。如甲乙双方同意,也可对乙方的业务收入与应支付费用分别结算,分别适用结算流程。 10.2.8 如对帐结果显示结算信息服务费为负数,则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在支付款项后应及时到甲方处获取正式发票。如乙方延迟支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欠费总额1‰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其欠费及滞纳金。如乙方延迟支付达6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0.2.9 乙方应及时更新其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帐户等付款所需信息,若因为乙方未及时更新付款所需信息导致甲方付款被银行退回、或导致其他困难以致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则甲方将延迟支付该笔款项。延迟处理时间为自甲方获知乙方正确的银行帐户之日起最近的一个6月份或12月份,甲方不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10.2.10 如乙方变更其公司名称,应及时通过合作伙伴服务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自乙方公司名称变更后所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无论该款项是否发生在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甲方均支付至乙方名称变更后的银行帐户中。 10.2.11 如乙方因适用本协议中的规定而终止协议,则甲乙双方将就终止前发生的信息服务费进行结算。 10.3 代收费 10.3.1 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向用户或乙方收取。 10.3.2 甲方在为乙方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应对代理收费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3 甲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实际开始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的情况除外);甲乙双方应将用户定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5个月以上。 10.3.4 甲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等提示性文字及代理收费金额。甲方应向用户提供合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供用户查询代理收费的乙方名称、代理收费的业务项目名称、具体金额等;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计费清单的,甲乙双方将免费向用户提供,且不向对方收取费用。 10.3.5 用户对代理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存在异议并拒绝交付时,甲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将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 10.3.6 预付费用户对代收费产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并在下一结算周期从乙方应分得的分成中扣除该部分信息服务费。之后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 10.3.7 在异议解决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停止或终止该用户的异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11.1 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保证乙方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服务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提供的增值业务中标注甲方公司品牌、客户品牌、业务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等,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乙方不得误导用户认为其单独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甲方、或由甲乙双方联合提供的。乙方保证在使用上述标识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电信VI管理手册》及其他甲方相关规定。 11.3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及/或第三方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其单方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未侵权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消除给未侵权方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2.1 本协议期间,如甲方制定无线增值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该规定、标准应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但双方协商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 12.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3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并解除协议。 12.4 关于乙方合作资质影响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的约定::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 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获得的号码、中继线、数码网址等资源进行转让; (2) 业务经营地区超出了其资质许可所规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业务范围; (3) 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和种类; (4) 提供虚假版权、虚假资质; (5) 其他不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约定擅自经营业务、提供内容的行为。 12.5 本协议履行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等导致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遵守本协议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如乙方因解散、清算、破产不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则本协议应相应终止。 12.6 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 12.7 如甲方在通知乙方领取甲方已盖章本协议一个月内,乙方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领取,即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间隔1个月以上,则本协议视为并未签署生效,乙方接入资格自动取消,同时业务申请作废。或者,乙方在领取甲方已签署的协议后1个月内,由于其自身原因仍未能将双方签署后的本协议送达至甲方,则视为本协议并未签署生效,乙方接入资格自动取消,同时业务申请作废。 12.8由于网络改造及业务发展等原因,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力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 第十三章 保密 13.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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