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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铺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98000015704
法定代表人:陈相平 邮政编码:310018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使用权
1、甲方竞标取得位于德胜东路月雅河2888号省军区农副业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50亩。
2、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业物业,总规划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用于商场或市场经营,物业名称暂定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下称该物业)。甲方对该物业范围内之商铺拥有独立、完整的使用权。
第二条 商铺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受让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使用权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杭州恒大建材博览中心项目中交易区的商铺使用权,该商铺号为 ,面积为 ㎡。
乙方通过本合同受让的商铺使用权期限为10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若甲方继续转让该商铺使用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商铺的优先受让权。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按年转作租金。
第三条 价款
1、基于甲方物业的区域发展优势及甲乙双方对该区域未来发展趋势的一致认可,甲方本可按较高标准收取转让价款,但考虑乙方对甲方物业长期经营投资的强烈意愿及诚意、商业繁荣需要培育期的客观规律等实际因素,以及乙方为保证履约而自愿交付较高保证金的基础上,甲方同意按以下优惠价格转让商铺使用权:该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2、由于乙方所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为保障甲方的权益和风险控制,以及为保证今后归还商铺时确保商铺的完好,乙方自愿缴纳 元的保证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降低或退还保证金,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在内的责任,以免不可预见风险致使甲方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相应弥补。在本合同解除且乙方交还商铺后一个月内,甲方将上述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商铺交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总款项(包括商铺转让价款及保证金,以下简称本合同总款项)。
2、本合同签署之日,即为商铺交付之日。现甲方已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交付手续不再另行办理),甲乙双方对此确认无误。
第五条 商铺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
乙方如需将商铺转让、转租、分租、交换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的,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商铺转让、转租、分租、交换给第三方经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并按本合同总款项的2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特殊约定
(一)根据本合同的履行年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合同: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含第1年)解除合同的,扣除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款项的12%)后无息返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及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3年(含第3年)解除合同的,扣除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款项的6%)后无息返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及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7年(含第7年)解除合同的,扣除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款项的1%)后无息返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及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年以上解除合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息返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及保证金。
以上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剩余款项。
(二)乙方如急需资金短期周转,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可以商铺使用权质押的形式向甲方短期拆借,具体如下: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3年内(含第3年)申请拆借的,拆借资金比例最高可达本合同总款项的80%;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7年内(含第7年)申请拆借的,拆借资金比例最高可达本合同总款项的70%;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10年内申请拆借的,拆借资金比例最高可达本合同总款项的60%。
若甲方在拆借之日起60个自然日以内归还全部借款的,本合同自然延续;若甲方未在规定拆借期间还清借款的,则本合同自拆借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并按本条特殊约定第(一)款中的提前解除执行。
拆借期间,乙方应享有的商铺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作为双方在借款合同另有约定外的利息补偿。
第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
甲方或甲方设立的或委托的市场管理机构将对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本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相应的管理,同意在商铺使用权交付时遵守市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全面按照合同和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乙方经营业态必须符合甲方市场要求。
第八条 安全
市场管理机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乙方必须保证严格遵照并执行市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如果经市场管理机构查实乙方商铺未执行市场安全管理措施或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整改;如果一个自然年度内,乙方之商铺被查实累计存在安全隐患三起以上的,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收回商铺使用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交纳的商铺使用权价款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保险与保证
1、该物业的建筑物财产险及公共场所责任险由甲方统一投保,保费由甲方承担。
2、商铺商品财产险由乙方自行投保,也可在接到大多数商铺使用权人委托的情形下由甲方或市场统一组织投保。具体涉及到乙方商铺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及时或未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未及时或未足额投保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十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必要的市场管理服务。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保证遵守甲方为市场管理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甲方应保证该物业的商铺使用权及配套设施在交付乙方时能正常使用。
3、甲方应依法维护全体商铺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整体利益,实行相应的管理,乙方自愿接受并遵守甲方的上述管理规定或决定,确保按照约定的用途经营商铺。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市场管理工作。
5、乙方可对其所属商铺进行装修,但应服从市场整体装修风格和整体形象要求,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主体结构,或进行其他有损建筑安全或侵害相邻商铺利益的行为。
6、乙方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电话均需正确、有效。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传达的责任归于乙方,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视为甲方的所有通知事项均已送达。
第十一条 商铺使用权的交还
商铺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者本合同被解除的,则乙方应当将商铺使用权交还甲方。
在交还商铺使用权时,乙方应在甲方书面认可并监督下将其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拆除搬离;但是,乙方的拆除搬离行为不得损害商铺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以及相邻商铺的利益,并保持原有设备的完好性。
对交还商铺时乙方不能拆除搬离的设施设备,视为丢弃物,甲方不予补偿。
在商铺使用权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商铺交还甲方,逾期乙方商铺内物品视为乙方已经丢弃,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直接、自行收回商铺。逾期交付的,每天应按本合同总款项的1%支付占用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1、 自然灾害。
2、政府或有关机构宣布的禁令或法令、紧急状态、管理、戒严、战争、恐怖活动、暴力、公共骚乱,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运输工具停运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停止或中断。
3、非甲方过错引起的侵害、盗窃、抢劫及其他刑事案件。
4、非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该物业内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安全措施、中央空调等其他公共设施供应的不足。
5、因市政需要,政府或有关机构对与市场相关的行政区划、道路名称、市场的门牌号进行变更。
6、国家法律政策改变、市政规划等政府行为,国际贸易限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7、双方遇上述不可抗力以及其它免责事由时,互不承担责任,但均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8、如遇征地、拆迁,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归还乙方合同总款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确需变更和解除的,对合同变更、解除事宜,双方应以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款项的20%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商铺使用权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擅自将商铺转让、转租、分租、交换给第三方经营;
(2)乙方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或公共利益的;
(3)乙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经甲方告诫仍不改正的;
(4)乙方的行为依本合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第十四条 其他
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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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主体的工商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工商变更后的主体继承。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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