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校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凸显,电子商务产业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机会。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概念逐渐兴起,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以及促进传统经济转型的关键力量。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制约其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将重点分析在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暴露出的问题,进而从多方面提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网络上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而且近年来物流行业的的跟进发
2、展非常迅速,也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虽然电子商务给人们的购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与乐趣,但是一直以来都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之上,完善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交易過程存在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购物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能通过图片观察、商家提供的产品描述以及其他消费者的口碑评价去判断其优劣,然而有许多的生产经营者正式利用网络的虚拟特性,对部分信息进行规避、可以夸大商品效用以及通过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得好口碑,这种行为严重的侵
3、害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2.维权过程存在的问题(1)侵权方难以找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既无法保证所看到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掌握生产经营者的真是情况,以至于出现合法权益受损时,出现难以找到侵权方的情况。(2)维权成本太高。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在网络中购买的商品大多价格不会太高,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更多消费者会选择不了了之而不是通过维权手段去解决,究其原因在于维权成本远高于最终获得的赔偿,而且在维权的过程中还会浪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1.知情权的保障(1)要明确经营者对商品详细信息的披露义务。消费者要想更加详细地了解关于商品的更多信息
4、以及验证其真实性,则一定要针对经营者对商品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在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有信息披露义务且应充分履行,其中包括人真实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等等,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2)打击虚假广告。现如今,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广告不计其数,并且衍生了各种“刷好评”的虚假评价,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一种损害。随着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针对“刷单”行为也制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不过,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虚假广告与好评,消费者一旦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予以举报,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能够肃清电子商务环境。2.隐私权的保障首先,消费者要对自己的隐
5、私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然而在我国网络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相当严重,究其原因即是缺乏针对性的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网购消费者的隐私权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且对于侵害网络消费者的不法分子,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精神损失。3.构建网上纠纷解决机制通常情况下,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发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会相当愤怒,但采取措施去极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却少之又少,主要的原因有几种:购买商品的价值
6、不高;受到的损失不大;维权过程劳神劳力。不过,还是有一些消费者采取司法途径去进行维权,但是从最终结果来看都难以叫人满意。电子商务行业中也有借助于网络便捷性而成立网上纠纷结局机制的,比如淘宝网的客服小二,就是一种交易双方互相提供证据去实现矛盾解决的有效途径,然而其仅仅针对特定网站,无法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全部产业。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司法机构可为网络纠纷开通一条“绿色通道”,利用其权威性去有效解决网络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通过在线提供证据、审理、判决的流程去快速处理,不但保证成效与实效,还能避免成本浪费。4.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一切基于网络,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其交易过程很容易产生
7、纠纷,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部分纠纷的解决缺乏一定的针对性。虽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在电子商务的模式下基本使用,但由于针对性差、强制性弱、实际指导性不强,并且其本身已经制度精巧,倘若再过多地添加电子商务类的规定则会破坏其原有的严谨性。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就已经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到2015年8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正式举办,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最早有望在今年完成3。针对于电子商务独立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入手:(1)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纠纷中的司法管辖权较为混乱,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是否作为侵权行为地还有待商榷,再
8、加上网络经营者披露个人信息的积极性不高,难以确定其营业场所,因此我们则需要引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可结合案情去确定最密切联系地,让原告向案件最密切联系地的法院提出诉讼。(2)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针对于出售“三无”商品、不法受益、不正当竞争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要给予明确且严厉的处罚,严重情况下可直接吊销其网络营业执照。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应知”或者“明知”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一并追求其责任,从严肃清网络交易环境。结语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虽然我国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是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过于原则化,缺乏针对性与可行性。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增添维权途径,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卢中元.论B2C、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江西师范大学,2014.2朱丽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2.3邱宇果.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11.作者简介马秀存(1975-),女,山东菏泽人,馆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图书馆学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