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个人或团体共 人)
身份证号:
乙方—旅行社(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行程安排:甲乙双方应共同签订《旅游行程安排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安排单》应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
团号
线路名称
出发地点
(具体到街道)
散团地点
(具体到街道)
线路行程具体安排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景点名称
门票价格
游览时间
交通服务安排
标准
住宿服务安排
标准
餐饮服务安排
标准
购物的次数
时间
地点
自由活动的次数
时间
地点
另行付费项目
的内容
价格及产生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内容
甲方-
旅游者签字
乙方-
组团旅行社签字
二、旅游费用:甲方应在报名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交纳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旅游费用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甲方可凭有效证件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乙方应将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实际让利金额退还给甲方。
成人 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人×元/人=旅游费用合计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晚房费、几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
不含: 。
三、旅游保险:乙方应必须告知甲方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元,保险费 人× 元/人= 元。
四、拼团的约定: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书面同意后,可以对行程安排、游览项目、接待标准等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甲乙双方重新约定的履行。行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任意扩大损失的,由扩大方自负责任。
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甲方参加旅游前应与乙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发布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GF-2010-2403)》也适用于散客旅游者和散客旅游组团旅行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参照《团队国内旅游合同(GF-2010-2403)》执行。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明确告知甲方要认真阅读本条所述《团队国内旅游合同(GF-2010-2403)》,乙方应在营业场所摆放或张贴出来供甲方阅读。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团队国内旅游合同(GF-2010-2403)》。甲方参加散客旅游,乙方应当与甲方签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共同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文本。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行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或争议发生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旅游行程安排单》和其他约定事项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监督投诉电话:
旅游投诉与咨询机构
新疆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67号
邮编:830001 投诉电话:0991-12315
新疆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乌鲁木齐市金银路151号
邮编:830001 投诉电话:0991-12301、88319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建设巷12号
邮编:830001 投诉电话:0991-23143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监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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