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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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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土石方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合 同 编 号:签 订 日 期:建设工程土石方合同甲方(发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承包人): 住 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情况: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主要工程内容:图纸标注范围内的土石方及淤泥的挖、填、运以及石方爆破(全费用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实结算),场地平整、大块石的二次破碎、修建及拆除、基坑内上下坡道、配合总包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同时负责办理土石方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手续。(承包人进场后具体施工开挖范围以发包人开工指令单为准)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如果存在);2. 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洽商或变更)。3. 本合同;4. 中标文件;5. 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6. 招标文件7. 图纸;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第四条 工期开工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竣工时间按开工时间顺延,总工期 日历天。

3、该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一般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发包人在签发开工确认函后,承包人应在两天内将现场所需人员和材料组织进入现场,因承包人人员或材料不到位而不能按期入场的,从确认的开工日期第二日起,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天罚款。1. 发包人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下发工作联系单制定详细施工节点计划,承包人须严格执行,逾期不能完成的,将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2.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可能出现的一般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3.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详细可行的总体施工计

4、划,并严格执行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过的周、月度计划,逾期不能完成的,将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4.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5. 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具体安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完成相应的节点工期目标。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4.1满足图纸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4.1.1平整场地要求平整度误差在200mm范围内。4.1.2平场土石方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1.3室外素土回填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1.4

5、场平后满足基坑支护施工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的要求。4.1.5挖、填标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指令函进行控制,如出现超挖、超填,需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4.1.6承包人保证在发包人指定的弃方路线上行驶且保证路面清洁,弃土点承包人自备机械平整达到 的要求。第六条 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和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第七条 工程造价1. 本合同工程价款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计价;本工程暂定总价¥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工程造价明细表序号开挖类别暂定开挖方量 (立方米)综合单价合价1素土及粘土淤泥开挖、外运12石

6、方(风化岩)开挖、外运13石方爆破14冲击锤破碎15土方倒运3公里之内(暂存甲方指定地点备用)16土方机械碾压回填(适用于地下室基坑外) 17场外买土机械碾压回填(适用于地下室基坑外)18合计2. 本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全费用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承包人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2.2.1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机械进出场费(有可能会多次进场)、赶工措施费、配合费、安全生产及

7、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降水及排水费用(土方挖运期间、基坑开挖完毕至移交总包施工单位进场前时间段内,保证此期间基坑内地下水位比基坑开挖完成面低0.5米并及时排除基坑内及场地内积水)、各种技术措施工费、噪音费、民扰及扰民费、交叉作业、协调费、扬尘排污费、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费、环保费及各种政策性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完成本项目工程必须的费用;2.2.2自行负责车辆冲洗设备及维护、运行,施工场地内、外的施工道路开通和维护,以及工作面内的排水及场内汽车行驶道路的养护及洒水除尘等费用;2.2.3承担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缴纳所需的费用和税金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罚款等(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城建

8、、排渣、排污、扬尘排污费等),并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质检站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报审费用;2.2.4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施工机械及施工车辆行走要求而采取的换填措施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含基坑抢险费用等),施工场地的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2.2.5施工范围内植被和附着物等的清除及外弃,场内临时施工道路的修建,场内所有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管线的保护,土石方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施工主体之间的交叉施工、协调、配合等工作的相关费用;2.2.6发包人提供现有资料给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不保证及时提供所需各种

9、证明及资料,承包人应考虑与建委、安监站、居委会、街道办、环卫、城管、城建、公安、交通、淤泥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承包人负责办理淤泥排放证、外运许可证等土石方施工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手续的协调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2.2.7开挖、运输、回填找平、大型压路机分层碾压、所有挖方和填方边坡的修整等,开挖、回填和场内外运输均不分土石质成分、开挖方式、运输方式和运距,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单价中;2.2.8承包人应充分评估风险,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延期开工、停工、窝工、降效和增加特殊施工措施等发包人均不另行补偿相关损失及任何费用。2.2.9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施工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土

10、石方挖方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中;因施工原因造成场地内管线等现有设施的损坏,由承包人出资并修复(若由发包人修复,其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2.10若由于土石方平衡需要,发包人有权调整标高;施工图中部分边线超出征地红线的,发包人有权调整平场控制边线及施工范围。因变更增加的调运及其他措施费用均已包含在全费用单价内,不另行计价。2.2.11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风险由承包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评估,承包人应按上述条件充分考虑一切风险,发包人不另行补偿任何相关费用。3.零星项目全费用单价(如下表)机械型号单位报价/元结算方式挖掘机(270-300型)台班每台班按6小时计挖掘机(320-380)台班每台班按6小

11、时计挖掘机(380-450)台班每台班按6小时计铲车台班每台班按6小时计自卸车台班每台班按6小时计推土机台班每台班按6小时计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1. 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 发包人的指令经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方,再由监理方传递给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如涉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的审定等,需加盖发包人公章以书面形式确定。2. 工程监理本工程发包人委托 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

12、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并加盖承包人公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安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换人,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否则,须每人次分别支付违约金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须常驻现场,若超过投标承诺工期30时间不在现场,则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1%合同总价的违约金。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人;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要求更换3次,则承包人

13、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因上述原因被更换或调离岗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第九条 发包人责任1. 负责办理报建手续,不保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2. 提供基线控制点、水准点以及及时复核土石方开挖边界放线和开挖深度。3. 给承包人及时办理现场施工签证,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1份,于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5. 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6. 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和

14、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7. 发包人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8. 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土建总包方和监理单位的工作配合事宜。第十条 承包人责任1. 承包人对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的安全性负责,施工期间跟踪监测,不满足安全要求时及时加固补强并承担其费用。2. 工程高程和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负责保护。在开工前完成土石方开挖边界放线和水准复核等,并持签证单向监理、发包人进行签证确认。3. 开工令

15、送达后五天内提供总进度计划,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和经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果土石方开挖后,发现地质情况明显与设计选取钻孔大样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汇报,并有针对性的措施。每周一前提供本周工程进度表及下周进度计划。4. 在开工前3天完成施工图会审,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批,作为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5. 作好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6.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费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

16、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7. 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3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8.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负责办理余泥排放证、外运许可证等与土石方施工相关的手续。9. 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0. 施工临时设施,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现场总平面管理要求布置和搭设,施工临时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必须

17、符合工程所在地建管局标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须满足 / 要求。若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满足此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11. 为确保文明施工,本工程所需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总包单位进场后移交总包管理。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设施,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2. 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 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场地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等。若承包人原因工地文明施工受到投诉,则每次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若承包人原因工地文明施工受到新闻媒体曝光,则每次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不

18、少于5000元人民币。13. 必须对工人明确工程项目操作的程序、标准、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与发包方无关。14.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工程竣工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报告。15.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安员必须在场,以确保工程的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地顺利完工,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元/人/次。16.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第三方。17.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19、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延进度,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1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8. 如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而影响该项目的其它施工工序或其它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的鉴定后,赔偿发包人以及其他因工程事故所波及到的一切损失。19. 在承包人施工期间,承包人工程施工人员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治安问题,以及由此

20、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如果事故对发包人造成在新闻媒体、上网备案等严重负面影响,则每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20. 在承包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土石方开挖范围进行变形监测,直至基础工程完成止。承包人应确保土石方开挖周围和场地平整范围内的设施不受破坏,如因承包人施工而造成的破坏,承包人负责赔偿。21.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直至移交基础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前场区内的施工照明和场地平整范围和土石方开挖范围内的排水工作,且应始终保持这期间场地平整范围和土石方开挖范围内无积水。如因抽水不善造成淤泥太烂无法施工,承包人负责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若经发包人告知

21、承包人仍不排除场地平整范围和土石方开挖范围内积水,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排水工作,所有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2. 承包人应确保场地周围的设施不受破坏,如因承包人施工而造成的破坏,承包人负责赔偿。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并在关键部位有相应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包人。24. 承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对保修期内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在完工后 天内提供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25. 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至后继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和与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及相关资料递交的协助工作,同时报送一份资料予发包人。26.

22、为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承包人必须配合好基础工程的穿插施工;在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及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27.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对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建委、城管、街道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而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28.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合同外增加或减少工程工作,并按工程变更结算方法计价。否则,承包人须按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9. 向发包人报送完工通知并提交经发包人代表和建设、监理代表签字认可的施工记录4份。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中间验收,取得验收登记表。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图按质监和档案馆要求装订好一式四份,完工后3

23、0天内移交发包人。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办法1、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土石方开挖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完成一半付已完工程的70%;工程全部完工,并与总包单位(或基础施工单位)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测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的80%,余款在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场内回填工程按照回填工程量完成一半付已完工程的7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已完工程的80%,余款在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1)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

24、工程款。(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款项前,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税务发票。工程结算后开具至全额发票,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受任何影响。2、工程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须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无错误,无遗漏后方可由发包人一次性递交。结算资料递交后不得另补。双方均同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

25、的审计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发包人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承包人无权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2)在竣工结算期间,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发包人的审核工作,如不配合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在结算书上签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结算工程量的确定标准与方法:开挖工程量按现场基坑开挖范围内土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按碾压夯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施工期间材料、机械、人工等市场价格上下浮动时,发包人不予考虑调整单价。竣工结算价=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第十二条 工程交工验收1. 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

26、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2. 工程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旁站并做好记录。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工程竣工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报告。3.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中间验收。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返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但不得超过发包人逾期的天数。4. 承包人应按青岛

27、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同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修改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竣工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图应以10m*10m方格网详注场平后的标高(高差变化较大的台地应在竣工图中准确标注)。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发包人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发包人联系设计院盖章,由承包人负责绘制竣工图。5.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须按青岛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监理方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方签认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档案室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证明文件。6.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

28、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会同本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7.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则发包人有权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下浮 1% 办理结算。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 因承包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款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2. 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给承包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但是承包人应当继续

29、履行本合同义务,工程施工不受任何影响。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各施工节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从逾期第5天起,每逾期一天,按2000元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期工程款,并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4. 承包人未按时缴清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留相同金额的款项用于支付违约金。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款5 %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及补充条款1.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发包人下发的图纸进行施工,负责施

30、工质量、安全和进度。2. 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承包人应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管理,遵守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线控制点(标桩)于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移交回发包人。 5.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与档案资料的整理,应与招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一致。6. 如遇到工程的设计更改或增加的

31、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该变更确认后10天内办理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7. 承包人上报的原报结算与定案后的审定结算造价比较,若审减额超过审定造价的5%,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交纳咨询费。承包人应缴咨询费=审减额结算报告中的审定值55,此部分费用由咨询人开具发票给承包人,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付。8. 工程进行期间如出现劳资纠纷或工伤事故的,承包人应当负责全面处理,若承包人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到场或虽到场但未能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支付与该事件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发包人有权将该款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全额扣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

32、主张任何权利。9.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9.1合同签订前2日内,承包人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无息返还(不含保修期)。10、本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间内将相关设备设施人员撤离现场并清理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及承包人违约金等,不足以扣除的,承包人应另行支付。11、本工程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及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33、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 提交 / 仲裁。(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壹份,副本 陆份,双方各叁份。正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4、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1) 开挖过程中出现土、砂或石方,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发包人。现场内所有土石方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运,否则开挖后运至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2) 开挖工程量按现场基坑开挖范围内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挖掘后的松散土方体积(虚方)与天然密实体积的折算系数为1:0.77,松散体积与夯实后体积的折算系数为1:0.67。(3) 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4) 现场签证:所有设计变更及签证,承包人要统一编号后全部按发包人认可为准,按定额项目套入,并按汇编规定标准取费。签证单必须在实际发生并检查合格的十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委托人: 监理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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