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售电合同安徽省电力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二一年八月1目 录第 1 章定义和解释2第 2 章双方陈述5第 3 章合同双方的义务5第 4 章电力电量购销6第 5 章上网电价9第 6 章电能计量9第 7 章电量计算13第 8 章电费结算和支付14第 9 章不可抗力16第 10 章非计划停运17第 11 章违约责任18第 12 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9第 13 章适用法律19第 14 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9第 15 章争议的解决20第 16 章其他21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24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26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27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
2、署:(1)购电人:安徽省电力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2)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安徽省电力公司收件人:安徽电网电力交易中心电子邮件:ah_jiaoyi电话:0551-3604121传真:055
3、1-3604121邮编:230022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9号开户名称:安徽省电力公司开户银行:合肥市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帐号:售电人名称:_收件人:_电子邮件:_电话:_传真:_邮编:_通讯地址:_开户名称:_开户银行:_帐号:_鉴于:(1)售电人在中国安徽省_市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W)的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
4、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厂:指位于安徽省_市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单机容量为_兆瓦,装机台数为_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 商业运行期:指电厂不同机
5、组已满足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市场200740号)规定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的条件之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的运行期。1.1.7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1.1.8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
6、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9 强迫停运:第1.1.8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10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1.1.11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2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1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 2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
7、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1.1.13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6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7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
8、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1.1.1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21
9、 价格主管部门: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批准或核定电价职能的政府机构。1.1.22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指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购售电双方确认的具有检测电能计量装置资质的机构。1.1.23 并网调度协议:指由售电人和购电人就有关电厂的并网和调度的安排所达成的协议。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
10、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 2 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
11、束力。第 3 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
12、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3.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5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第 4 章 电力电量购销4.
13、1 年合同上网电量4.1.1 年合同上网电量包括年度计划上网电量和其他上网电量。年度计划上网电量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售电人年度发电计划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购售电双方根据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 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其他上网电量是双方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或竞价确定的交易电量。4.1.2 根据市场情况,双方每年签订年度计划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和其他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约定电量年度及分月、电价等内容,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4.1.3 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期间,若省政
14、府有关部门出台年度计划上网电量调整文件或市场供需发生变化,则按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4.1.4 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兼顾双方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由购电人分月安排售电人月度合同上网电量。当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内年度发电计划尚未下达时,购电人参照上年计划以及市场情况进行预安排。4.2 等效可用系数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不低于1.1.12所列等效可用系数。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
15、量。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
16、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
17、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24.5.3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
18、量部分,折算为非计划停运时间,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4.6 售电人应与 池州 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第 1 章 上网电价1.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的规定执行。1.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1.2.1 年度计划上网电量电价,指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售电人电厂商业运行期的年度计划上网电量价格。其中,如售电人
19、脱硫装置未正常投运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相应脱硫电价部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2.2 其他上网电量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价的上网电量执行政府定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出清价格。1.3 峰谷分时电价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1.4 用网电价售电人用网电量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1.5 如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其他新的电价政策,双方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第 2 章 电能计量2.1 计量点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1)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设置在电厂升压站#1、#2主变的高压侧,具体关口:九华电厂+
20、(+4801)+(+4802)。(2)用网电量关口设置在电厂升压站启备变高压侧及上网关口的反向关口,具体关口:九华电厂+(+4807)+(-4801)+(-4802)。2.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2.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1)关口电能表具体参数:计量点名称电能表主表副表型号规格等级接线方式制造单位投运日期型号规格等级接线方式制造单位投运日期4801AINRTAL0.2S三相四线ABB2005.12AINRTAL0.2S三相四线ABB2005.124802AINRTAL0.2S三相四线ABB2005.09AINRTAL0.2
21、S三相四线ABB2005.094807AINRTAL0.2S三相四线ABB2005.05AINRTAL0.2S三相四线ABB2005.03(2)电流互感器具体参数:计量点名称电流互感器型号规格等级实际变比额定二次负荷制造单位投运日期最近现场校验时间4801LVQB-220W20.2S1250/550VA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05.122005.084802LVQB-220W20.2S1250/550VA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05.092005.084807LVQB-220W20.2S300/550VA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05.03未校(3)电压互感器具体参数:
22、电压等级电压互感器型号规格型式等级实际变比额定二次负荷制造单位投运日期最近现场校验时间220kVTYD220/3-0.01H电容式0.22200100VA大连互感器厂2005.122005.08220kVTYD220/3-0.01H电容式0.22200100VA大连互感器厂2005.122005.08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2.2.2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应
23、达到0.2S级,电压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2级,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2S级。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2.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07)的要求。选用0.2S多功能电能表,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
24、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2.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含相关计量技术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电能计量装置。未组织验收即行投运电能计量装置,对责任方的处罚参照6.7条款进行。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
25、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否则,对责任方的处罚参照 6.7条款进行。2.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2.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2.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
26、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2.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校核电能表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2.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2.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2.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
27、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在购售电双方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2.5 计量异常处理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
28、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2.6 若任何一方违反第6.2.7条规定,每出现一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当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装置管理义务方不能证明计量装置出现被拆封、改动等合同约定的情形是由于其自身责任之外的原因引起时,亦视为计量装置管理义务方违约。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机组容量月度日历小时年度计划上网电量电价1%在违反6.2.7条规定并导致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违约方还应按照以下金额向另一方支付电量误差违约金:电量误差违约金误差电量年度计划上网电量电价52.7 任何一方未按照
29、6.2.4条执行的,违约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电量误差违约金。电量误差违约金机组容量月度日历小时年度计划上网电量电价1%第 3 章 电量计算3.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表内冻结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3.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3.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3.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
30、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如需抄录月中数据,由双方人员约定时间到现场准时抄表。3.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表内冻结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3.3 电量计算3.3.1 上网电量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3.3.
31、2 用网电量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机组全停及其他情况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及其它用网计量点的电量的累计值。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执行。3.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第 4 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4.1 电费计算4.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4.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4.2 电费结算4.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
32、表记录准确填制上网电量统计表,并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上网电量统计表送交购电人。4.2.2 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上网电量统计表后应在当月5日前完成上网电量核对、确认。4.2.3 购电人与售电人双方协商确定,在完成上网电量抄录和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同时,售电人根据双方确认的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4.2.4 购电人收到增值税发票原件并核对一致后,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汇票、本票等。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
33、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4.3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4.4 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4.5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4.6 用网电
34、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用网电费。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4.7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4.8 付款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4.9 资料与记录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
35、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 5 章 不可抗力5.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5.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
36、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5.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5.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
37、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5.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第 6 章 非计划停运6.1 双方商定,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年度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安徽电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5。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6.2 双方商定,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安徽电网
38、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5。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6.3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6.4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6.5 本章条款不适用机组调试运行期的非计划停运。第 7 章 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7.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
39、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无 。7.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无 。7.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7.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 8 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8.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
40、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售电人与购电人于年月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终止。8.2 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 9月 1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止。8.3 任何一方如不同意延长本合同期限,可在合同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合同续签事宜,双方应就此进行商谈。8.4 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均未明确向对方提出终止意愿,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期满若双方仍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意愿,合同再自动延长一年,依次顺延,每次延长期为一年。8.5 本合同终止后,如双方无新的购售电合同,则售电人相关机组从电网解列。购电人应提前10日通知售电人,如果售电人不按规定做好准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售电人负责。第 9 章
41、 适用法律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10 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0.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10.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10.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无 。10.4 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6
42、0日后终止本合同:(1)一方宣告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持续3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无 。第 11 章 争议的解决11.1 协商或调解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11.2 仲裁若双方未能根据第15.1条解决争议,该争议应提
43、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在仲裁申请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的条款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1.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争议调解或仲裁以后,并且直至调解成功或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但不影响根据上述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11.4 继续有效的义务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 12 章 其他12.1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2.2 合同附件附件一:电厂主
44、要技术参数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12.3 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12.4 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
45、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12.5 补充约定计量装置失准,一方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合同对方损失)的,但又无法证明上述违约责任情形的,在计量装置校验确定多计或少计电量后,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责任。12.6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12.7 文本本合同共 页,一式拾贰份,双方各执伍份,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备案贰份。签约双方: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1 电厂发电机组的铭牌参数机组编号发电机型号额定容量(MVA